安置房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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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的账务处理(1)安置房纳税处理:案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A 公司,2011 年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要对该地块原来的房主进行拆迁安置。根据约定,A 公司对被拆迁户采取房屋安置方式,实行“拆一还一”的等额面积安置办法,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由回迁户以货币缴足,不足面积部分由房地产企业向回迁户进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可售面积为 11600 平方米,A 公司对回迁户属于“拆一还一”的安置面积为 1 万平方米,超面积部分 1600 平方米共收到回迁户补缴的 800 万元,假设 A 公司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与安置房同类的房地产平均价格为5000 元/平方米,安置房成本(房屋建筑成

2、本)价为 4000 元/平方米。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 号)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即按建筑成本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金。如果收到拆迁户补面积差金额,也要纳入建筑成本中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此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收入为:4000 元/平方米*1 万+800 万=4800 万元。2.安置房回购的纳税处理:第一:”房产如果不过户”: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就直接将赔付给业主的安置房回购,其房产不做变动,在购入环节如何做账务处理:1.借:固定资产?开发成本?贷;银行或者现金(A):购置后房地产开发商将此房做出租,并且收取租金。我觉得就应该做固定资产购入,同时提折旧,确认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及营业税附加。(B):如果回购后,房地产商又将此房出售,那么我觉得做“开发成本”入账比较合理。税金就按照销售不动产处理。综合上述分析:得出结论,只能做”成本入账”,不能做固定资产入账,因为房屋产权没变动。所以回购业主的安置房只能是进房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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