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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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符合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私募产品,应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备案。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私募产品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根据备案管理办法及本指引规定,负责证券公司私募产

2、品的备案审查、运行监测、执业检查等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备案管理机制。第二章 备案审查第五条 市场监测中心对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现场核查等。第六条 证券公司备案材料存在疑问的,市场监测中心对证券公司进行问询和约谈,证券公司应予配合。问询可采- 2 -取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问询函等方式。约谈对象为证券公司业务负责人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第七条 通过书面审阅、问询和约谈等方式无法确定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合规性的,市场监测中心可进行现场核查,证券公司应予配合。第八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签章清晰完整、内容合规的,

3、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备案确认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私募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证券公司存在多次报备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备、未按要求补正、或不配合问询、约谈等情形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警示函,警示证券公司规范相关产品的备案行为,并抄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十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材料存在瞒报漏报、虚假记载、合规性问题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整改函,要求证券公司对相关产品限期整改,并抄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限期内完成整改且符合规定的,市

4、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相关私募产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或不配合现场核查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叫停函,要求证券公司停止相关私募产品的业务运作,并抄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 3 -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合规性存疑的,市场监测中心可通过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判定。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市场监测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或组织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结束后,市场监测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依据其反馈意见对相关私募产品予以备案确认或采取相应备案

5、管理措施。第三章 分类备案第十三条 市场监测中心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合规风控情况、报备情况进行分类备案管理,将证券公司每类私募业务备案管理分为正常类、限制类、暂停类,并在备案审查、日常监测、执业检查等方面区别对待。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测中心将其列为限制类。限制期限最少为 3 个月。(一)最近 3 个月内,被市场监测中心出具一次叫停函、两次整改函或三次警示函;(二)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尚未被暂停相关业务;(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尚未被暂停相关业务;- 4 -(四)因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披露、利益输送等违

6、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立案调查、专项检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五)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市场监测中心现场检查或执业检查;(六)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测中心将其列为暂停类。(一) 最近 3 个月内,被市场监测中心出具两次叫停函;(二) 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暂停相关私募业务;(三) 被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责令暂停相关私募业务;(四)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暂停期限最长为一个月;出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暂停期限为中国证监

7、会及地方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暂停相关私募业务的暂停期限。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因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或不配合市场监测中心执业检查等情形被市场监测中心列为限制类或暂停类,申请恢复为正常类的,应向市场监测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整改报告。经审查认可,市场监测中心恢复该类私募业务备案管理为正常类。- 5 -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因前款所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被市场监测中心列为限制类或暂停类,申请恢复为正常类的,除应向市场监测中心申请并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同时还应抄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经住所地证监局出具意见,市场监测中心审查认可,恢复该类私募业务备案管理为

8、正常类。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被列为限制类的,市场监测中心将采取以下备案管理措施:(一)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私募产品,须经现场约谈后,通过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在备案认可前,不得有实际投资行为;(三)提高执业检查频率,持续监测产品风险;(四)建议中国证监会列为重点现场检查对象;(五)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产品专业评价时审慎对待;(六)其他限制措施。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被列为暂停类的,市场监测中心暂停受理该类私募业务的备案申请。证券公司不得新设该类私募产品,存续的该类私募产品不得新增投资者。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导致公司

9、分类备案管理类别调整的,市场监测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6 -第二十条 市场监测中心对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采取限制类、暂停类、恢复正常类备案管理的处理措施,将通过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抄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章 日常报告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和年编制私募产品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于季度结束 15 日内或年度结束 3 个月内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证券公司应督促托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存续期内发生变更或存续期满需要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变更或展期后 5 日内,将变更或展期情况报市场

10、监测中心备案。进行变更或展期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到期后不再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私募产品进行清算或清理,并在 10 日内将清算或清理结果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存续期间,发生对私募产品持续运行、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于 2 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存续期间,被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或者被中- 7 -国证券业协会、交易场所和登记结算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应在收到相关措施或处理决定后 1 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测中心负责证券公司私募产品的日常监测。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监测中心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私募产品运行信息及合规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的,由其子公司根据本指引履行私募产品备案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备案行为加强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规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代销私募产品的备案管理不适用本指引。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市场监测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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