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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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 1 图书馆员专业职务的种类目前,日本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主要包括司书、司书补、司书教谕和学校司书。1.1 司书和司书补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司书和司书补是指日本的公立图书馆和私立图书馆(实际上相当于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中的专业职务。日本现行图书馆法第 4 条规定(注:本文所引日本法律法规均见: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库.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2005.6.5)):图书馆配置的专业职员称为司书和司书补。司书从事图书馆中的专门业务工作。司书补协助司书工作。从实际情况看,司书已经成为日本社会对图书馆员的一种统称和泛称

2、。所谓统称,是说人们往往以司书包举司书补,甚至包举司书教谕和学校司书;所谓泛称,是说人们往往以司书来泛指所有在不同部门、不同类型图书馆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的人员。比如,日本总务省统计局颁布的日本标准职业分类中有“专业性、技术性职业从业者”的类别,其中便有“图书馆员司书”的表述(注:)。日本学者也说, “图书馆员等于司书的观念,一定程度上已在社会上固定化了”(注:)。这种现象,体现的是一种对“司书”职位的社会性理解和认识。司书是日本存在历史最长的一种图书馆员专业职务。早在 1897 年(明治三十年),日本帝国图书馆公布了帝国图书馆馆长、司书长、司书任用条件,规定司书是当时的帝国图书馆的一种专业职务

3、。1906 年(明治三十九年),日本对“明治图书馆令”进行修订,规定“公立图书馆的馆长可以在馆内配置司书和书记”,司书职务2被正式引入所有的公立图书馆。1908 年, “帝国大学”公布了帝国大学司书官及帝国大学司书特别任用令,司书职务又被引入大学图书馆。1933 年(昭和八年),日本对 1921 年(大正十年)颁布的公立图书馆职员令进行全面修订,司书成为公立图书馆应该设置的法定职位,并建立了对司书任用资格加以鉴定的“司书资格考试制度”。1946 年(昭和二十一年), 公立图书馆职员令再次修订,有关“司书资格考试制度”的条款被删除,意味着考试制度被停止实施(注:参:李国新.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

4、.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78)。战后,1950 年颁布的日本图书馆法沿袭了战前公立图书馆配置司书的规定,但将司书细化为“司书”和“司书补”两个级别,同时规定了司书和司书补的资格条件、获得的方法和途径。有关的原则规定,一直延续至今。1.2 司书教谕司书教谕是日本中小学图书馆中的专业职务。日本中小学正规教师的专业职务称为教谕,学校图书馆工作兼有学校教师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双重特点,因此,1953年颁布的日本学校图书馆法将学校图书馆的专业职务定名为司书教谕,规定“在学校,为了掌管学校图书馆的专门职务,应该设置司书教谕”,同时规定了取得司书教谕资格的条件、方式、途径。由于司书教谕在日本是一个全

5、新的专业职务,法律颁布的当时,事实上还没有司书教谕,而司书教谕的培养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配置司书教谕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当时颁布的学校图书馆法的“附则”中补充规定:“学校在目前阶段也可以不设置司书教谕”。这是基于“不可能立即在所有的学校配置具备资格的司书教谕的现实而设计的一条过渡性规定”(注:)。作为过渡期的“目前阶段”需要多长?立法当时设想的是 10 年左右(注:),但事实上这一过渡期一直持续了 40 多年,直到 1997 年 6 月修订学校图书馆法,才改3为“12 个年级以上的学校,自 2003 年 4 月以后,必须配置司书教谕”。1.3 学校司书学校司书是对在学校中主要从事图书馆工

6、作的职员的统称。这是一个在日本没有法律依据、但获得了政策认可和社会承认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类型。本来,按照日本学校图书馆法的规定,司书教谕是学校图书馆的法定专业职务,但是,长期以来,按照学校图书馆法“附则”的规定,学校图书馆又可以不配置司书教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学校图书馆的运营,一些由学校或地方政府自行决定的解决方案便应运而生。比如,最早是一些相当于我国高中、中专层次的“高等学校”自主雇佣主要从事学校图书馆工作的职员,后来,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向学生征收“图书馆费”来雇佣主要从事图书馆工作的学校职员。但是,征收的“图书馆费”数量有限,经费的窘困,导致了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的恶化。1

7、960 年,日本文部省做出关于“削减教育费的税外负担”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尽最大可能推进教育费用的“公费化”。此后,日本全国学校图书馆协议会(SLA)提出了给予学校雇佣的以从事学校图书馆工作为主的职员以“学校司书”专业称谓的意见,从此“学校司书”这一称谓在社会上被广泛使用。学校司书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学历、资格、专业水平,以及以什么形式加以雇佣,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做法。正因为如此,日本文部省很少采用这一称谓,一般是称其为“学校图书馆事务职员”(注:)。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日本社会有关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呼声高涨,因此,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学校图书馆配置学校司书的工作尚在稳步

8、推进。由于日本的中小学图书馆中既有司书教谕,又有学校司书,日本学者称这种现象为学校图书馆专业职务的“二职种并置”(注:)。1997 年学校图书馆法修订以后,4有些地方政府开始终止学校司书的录用, “二职种一体化”的动向已经开始显现。1.4 图书馆员专业职务设置的特点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的设置体现了如下特点:首先,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司书职务影响大,成为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的代表。这既表明司书职务的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又说明了公共图书馆是现代图书馆事业、现代图书馆制度的标志。第二,学校图书馆的专业职务受到高度重视。国家为中小学图书馆专门立法,日本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学校图书馆设置结合“教谕”和“

9、司书”双重特点的专业职务制度,有利于学校图书馆在教师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从小培养利用图书馆的意识和技能,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养成和图书馆社会认知程度的提高,有深远的影响。第三,法律化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不涉及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这是因为按照西方的观念和体制,大学和研究机构实行高度自治,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的设置主体是大学和研究机构,不是政府。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大学的设置标准,可以规定大学和研究机构必须设置图书馆,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需要什么样的资格和水准,是大学和研究机构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事实上,日本的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一般也都在套用司书制度,大学图书馆的司书占有

10、率比平均水平还要高些,但这是其自行决定的结果。2 取得专业职务资格的条件2.1 司书和司书补日本图书馆法第 5 条对获得司书和司书补资格的必备条件做出了规定。法律规定的取得司书资格的条件是:(1)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并按照本法律第 6 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讲习课程5者;(2)大学毕业,并在大学期间履修过有关图书馆学的专业课程者;(3)具有三年以上司书补(含国立国会图书馆、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图书馆的职员中相当于司书补的人员)的工作经验,并按照本法律第 6 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讲习课程者。法律规定的取得司书补资格的条件是:(1)具有司书资格者;(2)高中毕业或高等专科学校第三年结业,并按照本法

11、律第 6 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补讲习课程者。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司书或司书补资格的条件实际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这体现在对基本学历的要求上:司书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程度,司书补必须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程度。这方面的要求 60 年代以前更为严格。如 1950 年最初颁布的图书馆法规定,取得司书资格的基本学历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不包括“高等专科学校”(相当于我国的“大专”)。现行规定是 1961年改定的。二是有关图书馆学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体现在不论司书或司书补,都必须接受过图书馆学的专门教育。2.2 司书教谕日本学校图书馆法第 5 条对取得司书教谕资格的必备条件做出了

12、规定:首先必须取得教谕资格;在此基础上,完成司书教谕讲习课程培训,并成绩合格。可见,取得司书教谕资格比取得教谕资格还要难。从理论上说,在日本,做有专业职务资格的中小学校图书馆馆员,比做同类学校的教师要求高。3 以取得专业职务资格为目标的“课程讲习”制度6按日本现行法律规定,要取得图书馆员专业职务资格,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系统的专业教育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大学开设的专业教育课程,称为“司书课程”,主要对象是没有图书馆工作经验的在校大学生;一是以取得专业职务资格为主要目的的专业培训课程,称为“司书(或司书教谕)讲习”,主要对象是图书馆的在职工作人员。司书课程是大学本科阶段的图书情

13、报专业教育,因此,课程的种类、数量、要求履修的学分数都多于司书讲习。本文仅介绍有关司书讲习课程培训和考试的规定。日本图书馆法第 5 条对司书、司书补讲习的实施作了原则规定:(1)司书和司书补讲习,由文部大臣委托的大学主讲;(2)司书、司书补讲习应该履修的课程、学分及其他必要的事宜,由文部省令规定。但是,必修课程的学分不得少于 15 学分。据此,1950 年 9 月文部省颁布了图书馆法施行规则(2003 年 10 月最新修订),细化了图书馆法的原则规定。日本学校图书馆法第 5 条对司书教谕讲习的实施作了原则规定:(1)司书教谕讲习由文部大臣委托的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主讲;(2)司书教谕讲习应该履修

14、的课程、学分及其他必要的事项,由文部省令规定。据此,1953 年 8 月文部省颁布了学校图书馆司书教谕讲习规程(2001 年 3 月最新修订),细化了学校图书馆法的原则规定。 3.1 讲习课程的讲授主体与受讲资格法律规定司书、司书补讲习课程的讲授主体,首先必须是大学,其次必须是得到文部大臣认可、经由文部大臣委托的大学。司书教谕讲习课程的讲授主体略微宽泛,可以是大学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少见到有大学以外的其他机构成为讲授主体。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严把讲授主体关,以保证培训课程的质量。因为图书馆员的专业职务资格培训,是一种有关图书馆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系统教育,

15、不是上岗培训,不是工作实习,因此只能由大学7来承担,一般不由实际工作部门承担。实际上,在图书馆法颁布初期,对讲授主体的要求更为严格。当时规定,只有“设有教育系和艺术系的大学”,才能成为讲授主体。现行规定是 1952 年 7 月改定的。根据这一规定,日本文部省对申请开设司书讲习课程的大学进行审查,最基本的条件是该大学的相关系科必须有 2 名以上的专职教师。审查合格的大学,文部省以“告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包括大学的名称、准予开讲的类别、讲授的时间、招生的人数、选拔的方法等。2005 年日本全国有 13 所大学获准开设司书或司书补讲习课程,另有 11 所大学获准以远程通信方式开设司书或司书教谕讲习

16、课程(注:.见:日本图书馆协会网站http:/www.jla.or.jp/shisho2005.html(2005.6.5))。司书讲习课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受讲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按照图书馆法施行规则的规定,大体说来,如果是图书馆工作者,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工作经验。如参加司书讲习课程,必须有 2 年以上司书补的工作经验。如果是在校学生,必须是大学二年级以上,且修满了 62 学分以上,或者是具有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的学历。参加司书补讲习课程,必须修完了高等专门学校第 3 学年等。参加司书教谕讲习课程,按照文部省颁布的学校图书馆司书教谕讲习规程的规定,必须具有教育职员免许法规定的中小学校教谕资格,在校学生则必须是大学二年级以上、且修满了 62 学分以上。3.2 讲习课程的内容与学分司书和司书补讲习的课程设置、讲授内容、是否必修、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现行的规定为 1996 年 8 月最新修订,从 1997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行。按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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