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违法经营,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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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违法经营,应如何处理?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违法经营,应如何处理?案情介绍案情介绍原告:某市 A 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被告:吴某某A 公司与浙江 B 物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养殖场之间有饲料玉米的买卖业务 往来,桐庐养殖场一直由吴某某负责经营。至 2007 年 3 月 7 日,吴某某出具欠 条载明尚欠 A 公司 225500 元,此后吴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 100000 元, 但余款 125500 元一直没有支付。为此 A 公司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要求吴某 某支付货款 125500 元。吴某某辩称:其是浙江 B 物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养殖场负责人,负责与原 告的业务往来

2、,该笔欠款应向养殖场追讨,向其个人追讨没有依据。为此提供 证据如下:1、工商登记材料;2、原告与养殖场签订的 2000 年2005 年的供货 合同两份;3、欠款对账单三份;4、2005 年的送货单 22 份。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表明是其个人所 欠,也可以是代表公司所出具;而吴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 A 公司与浙江 B 物 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养殖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吴某某又是养殖场的负责 人,吴某某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代表养殖场与原告签订合同并进行结 算的职务行为,故可认定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代表养殖场所为。因此,一审法 院认为吴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养殖场的

3、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养殖场承认尚欠 原告货款;吴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欠款的偿还责任应由养殖场承担。一 审判决驳回 A 公司的诉讼请求。A 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浙江 B 物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 养殖场的上级单位浙江 B 物产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于 2002 年 10 月 8 日被吊销营 业执照,并且于 2005 年 8 月 27 日已经注销。养殖场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被吊 销营业执照,已经不能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 A 公司主张的货款系发生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吴某某的欠条并非以企业名义出具,而是以其个人名义出 具的。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

4、持 A 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吴某某辩称:虽然养殖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公章及其他经营手续还在 企业,客观上企业还在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由于养殖场之前和 A 公司之间有业 务关系,而其是养殖场的负责人,因此出具的欠条是职务行为。在二审中,A 公司和吴某某又分别提交了部分证据,其中吴某某出具了一 份养殖场和 A 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签署的供货合同。案情分析案情分析近年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事情层出不穷, 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往往已经没有多少实际可供执行的资产。因此,利用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进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的情况也就越来 越多。目前,从

5、我国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层面,对于这个问题还是空白。这个 案例是确定了分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负责人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行为认 定的基本原则,应该说充分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情况下,该案例的判决结果既不与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者冲突,又能够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做到法律和现实的完美结合。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一、二审判决,作出如下分析:一、 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一)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 的活动,企业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 公司法第 195 条规定:“清算期 间,公司不得

6、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对被吊销公司行为的范围作了规定。 在清算中,凡是从事新的经营活动或向部分债权人履行、放弃部分债权等行为 都是无效行为。但是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以公司的名 义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实施人承担。(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40 条、第 46 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 20 条、第 33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 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 工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

7、,其仍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 号函也肯定了这一点。从上述规定,得出的明确结论是公司的民事主体依然存在,其经营资格已 经归于消灭。正是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进一步说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 的法律后果,又明确了公司的民事主体依然存在,导致产生对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的一些错误理解和认识,即这种情况下仍 然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实际经营的自 然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由于该公司已经不具备 经营资格,相当于自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

8、能力。自然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样公司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实施人承担责 任。(二)由于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基本上属于经营不善,资金状况糟糕、没有承担 责任的能力。因此实际经营人借用此类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仅需要企 业承担责任,则极大地扩大了权利人的风险,也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的 原则,使得逃废债务成为一种没有成本且法律无法约束的行为。因此,从这个 角度来说应当由实际经营人承担责任。(三)现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初步呈现加强约束公司逃废债务的趋向。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加强对公司逃废债务的监 管,同时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提出了更高

9、的要求,比如强制清算 未进入清算程序导致资产减少的应当由股东承担责任等。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继续经营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损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案情结果案情结果二审法院对双方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认定中,指出养殖场和 A 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签署的供货合同,由于养殖场已经在 2005 年 10 月 8 日被吊销营 业执照,据此对合同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浙江 B 物产食品有限公司桐庐养殖场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且在 2007 年 3 月 7 日吴某某向 A 公司出具的欠条中,吴某某并未明确玉米款系养殖

10、场所欠,故对于吴某某所作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代表养殖场的职务行为抗辩意见不 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吴某某支付给 A 公司货款人民币 125500 元。相关法规相关法规(一)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 的活动,企业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 公司法第 195 条规定:“清算期 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对被吊销公司行为的范围作了规定。 在清算中,凡是从事新的经营活动或向部分债权人履行、放弃部分债权等行为 都是无效行为。但是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以公司的名 义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实施人承担。(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40 条、第 46 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 20 条、第 33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 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 工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其仍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 号函也肯定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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