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暖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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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防烟设施的设置部位防烟设施的设置部位 下列部位是否设置有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 1.2 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1) 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外,靠 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2)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 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

2、自然通风,但长度超 过 60m 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 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有固定窗 的房间。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 12m 的中庭。 (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或一个 房间面积超过 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2 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3)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 度大于 300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 2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厂房。4) 占地面积大于 1000的丙类仓库。 5) 公

3、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 300的地上房间;公 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20m 的内走道。6) 中庭 7)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 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8)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 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9) 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1.3 防烟分区防烟分区1)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 6m 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 面积不宜超过 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

4、6m 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 棚下突出不小于 0.50m 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注意:注意: (1) 中庭四周走道当作为疏散通道时应独立设置走道用的机械排烟系统,同时要 进行独立的防烟分区;中庭与周边楼层功能区域之间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也应划 分防烟分区 。 (2) 只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方需划分防烟分区;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区域 之间也需划分防烟分区。 1.4 自然排烟自然排烟1) 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应符合建规第 9.2.2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要求 2) 应符合建规第 9.2.4 条的规定。3) 应符合高规第 8.2.1 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 4) 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应符合高规第 8.2

5、.2 条规定。 5)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符合高规第 8.2.4 条的规定。 1.4 自然排烟(自然排烟(注意)注意) (1)自然排烟不适用于高度超过 5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 住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 (2) 应核算防烟部位的可开窗外窗的有效面积,尤其是前室和合用前室。另外还 要注意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以下是消防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a)上悬窗开窗角不小于 70 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计算;开窗角小于 70 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窗扇面积减去窗扇正投影面积的值与 2 倍侧投影面积之 和计算。 b)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面

6、积计算。 c)固定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的 85%计算。 1.5 机械排烟机械排烟1) 符合建规第 9.4.1 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 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 6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且应符合建 规第 9.4.2 条的规定。3) 机械排烟系统横向、竖向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 9.4.3 条的规定。 4)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建规第 9.4.5 条的规定。 6) 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设置的补风系统、系统的 室外进风口应符合建规第 9.4.4 条和第 9.4.7 的规定。 1.5 机械排烟机

7、械排烟7) 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 9.4.6 条或高规第 8.4.4 条、第 8.4.5 条的规定的规定。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 9.4.8 条或高规第 8.4.7 条的规定。 9) 符合高规第 8.4.1 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 10)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高规第 8.4.2 条的规定 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12)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1.5 机械排烟(机械排烟(注意)注意) (1)注意核对超过 20 米的内走道和地上 100 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是否设置可开启外窗

8、) 。 (2)高层建筑内走道超过 60 米,虽然有自然排烟,仍应设机械排烟。 (3)应核算排烟部位的可开窗外窗的有效面积,尤其是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 (4)自然排烟外窗应核对排烟进深,进深超过 30 米时,应增设自然排烟。 (5)地下室应注意是否同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含自然补风) 。 1.6 机械防烟机械防烟1) 符合建规第 9.3.1 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 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符合建规第 9.3.2 条的规定。 3) 系统的余压值应符合建规第 9.3.3 条的规定。 4) 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 9.3.5 条、第 9.3.6 条的规定。 5) 符合高规第 8.3.1

9、 条规定的场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 室的送风量应符合高规第 8.3.2 条规定,封闭避难层(间)的送风量应符合高规第 8.3.5 条规定所应设置。6) 送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高规第 8.3.2 条的规定 7) 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高规第 8.3.8 条的规定 1.6 机械防烟(机械防烟(注意)注意) (1)局部正压送风系统缺失: 地上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应特别注意地下室的 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应增设正压送风系统;或者高层建筑塔楼的 筒体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裙房部分的前室常不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此时应增设正压

10、送风系统。 (2)剪刀楼梯间采用合用前室时,剪刀楼梯间即使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也应设置正 压送风系统。 (3)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且上层和吊 层各层设有消防电梯时,若建筑总高度超过 100 米,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正压送风系 统。 (4)上层为客梯时,吊层按消防电梯要求设置前室和防烟措施。 (5)正压风机设置:在建筑内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 1.8 风机风机 应与系统确定的设计风量相符。 注意:注意: 排烟风机采用离心风机时应设置排烟机房;正压风机设置:在建筑内应设置在专用 风机房内。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火2.1 易燃易爆场所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易燃易爆场所的采暖

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1) 易燃易爆场所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建规第 10.1.2 条、 第 10.1.4 条、第 10.2.2 条、第 10.2.3 条的规定。2)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排风设备和管道设置应符合建规第 10.1.3 条、第 10.3.2 条、第 10.3.9 条、第 10.3.10 条的规定。3)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的工业建筑内排风机、管道和除尘器的选型及 设置应符合建规第 10.3.5 条、第 10.3.6 条、第 10.3.8 条的规定。4) 可燃气(液)管道与通风机房和风管的之间布置应符合建规第 10.1.6 条的规定。5) 易燃易爆场所散热器及采

12、暖管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 10.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规定 2.1 易燃易爆场所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易燃易爆场所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建规第 10.2.6 条的规 定。7) 适用于建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易燃易爆场所的送、排风设备的 选型应符合建规第 10.3.4 条的规定。8) 易燃易爆场所排风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建规第 10.1.5 条、第 10.3.11 条的规定。9)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设置应符合建规第 10.3.3 条的规定。 10)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设

13、备用房其设置应符合建规 第 10.3.7 条的规定。 2.2 通风和空调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1) 适用于建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的管道布置应符 合建规第 10.3.1 条、第 10.3.13 条的规定。2) 适用于高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的管道布置应符 合高规第 8.5.2 条、第 8.5.5 条的规定。3) 适用于建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上防火阀 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建规第 10.3.12 条的规定。4) 适用于高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上防火阀 的设置位置应符合高规第 8.5.3 条的规定 2.2 通风和空

14、调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5) 适用于建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上防火阀 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建规第 10.3.4 条的规定。6) 适用于高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上防火阀 的设置位置应符合高规第 8.5.4 条的规定。7) 适用于高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绝热材 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高规第 8.5.6 条、 第 8.5.7 条、第 8.5.8 条的规定适用于建规进行防火设计的建设工程中的通风和 空调系统的风管、绝热材料、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符合建规第 10.3.15 条、第 10.3.16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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