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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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2:江西理工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目 录序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三章 师生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机构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机构第三节 学术组织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第一节 经费第二节 资产管理第三节 校园规划与管理第六章 外部关系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第八章 附则- 2 -序 言学校创办于 1958 年,校名为江西冶金学院。1988 年更名为南方冶金学院,2004 年改为现名江西理工大学。1998 年和

2、 2000 年,江西省商业技工学校和南昌有色金属工业学校分别成建制并入学校。学校曾隶属于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 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江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13 年成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共建高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动科学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西理工大学,简称江西理工;英文名称为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

3、gy,缩写为 JXUST。第三条 学校设有多个校区,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 86 号。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 3 -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使命,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职能,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钢铁工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志存高远、责任为先”,校风是“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强校、和谐兴校”,办学思路是“以贡献求支持、以特色争优势、以创新谋发展”,办

4、学定位是“立足江西、面向全国,服务地方、服务行业”。第八条 学校建校一百年的发展目标是:建成综合实力江西一流、优势学科国内先进、特色领域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理工大学。第九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以及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学校的办学层次有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主要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4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

5、国共产党江西理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第十三条 学校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学优先、教师优先、学生优先“和”教学满意、教师满意、学生满意“的原则和标准,以培养“为人诚实、基础扎实、工作踏实”特质人才为中心任务,建立完善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立足区域和行业提供社会服务,建立完善保障学术自由、提升学

6、术水平、提高服务能力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十七条 学校创新人事人才工作,建立完善教职工引进聘任、岗位管理、培养发展、晋升奖惩、薪酬福利待遇等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十八条 学校规范财务、资产和校园管理,建立完善校园综合保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议决事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问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等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5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二十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共建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7、章政策确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名称变更以及终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举办者批准。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招收学生,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四)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五)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

8、、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6 -(六)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依法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八)依法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三)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五)为师生员工

9、开展各项活动创造条件。(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师生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7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二)按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

10、或学费减免。(五)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异议和申诉。(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二)修德践行,勤勉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业。(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 8 -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

11、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二节 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依据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四)获得公正考核与评价。 (五)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八)就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奖惩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

12、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四)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五)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9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八)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兼职教授、兼职导师、在站博士后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依法享有相应的权

13、利,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机构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10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四)

14、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和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九)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第三十

15、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 11 -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机构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

16、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副校长和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12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副校长暂时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学生、教师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第三节 学术组织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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