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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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 国国 气气 象象 局局 令令第 7 号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 2004 年 7 月 1 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局 长 秦大河二四年九月 七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 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

2、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 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 其附属设施。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 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 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 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 护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 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 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第七条 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 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

4、环境 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 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 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 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 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第八条第八条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基

5、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 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 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 1。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 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按照附表 1 执行。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 站类参照附表 1 执行。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 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第十条第十条 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 得大于 5

6、,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 120范围内,不得大于 2。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 50 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 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 0.5,孤立遮 挡方位角不得大于 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 1,孤立遮挡方位角 不得大于 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 5。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 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 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

7、护要求(GB1361592)执行。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 3。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大气本底台站的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外围 保护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按照附表 2 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探测环境和 设施保护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严禁在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场区内从事任何建设和改变场区内 自然状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是指利用辐射特性稳定、均匀的地物目 标作为辐射参考基准,通过星地同步观测,对在轨运行遥感仪器进行绝对辐射 定标或星上辐射定标校正的场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闪

8、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 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 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 100 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 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 100 米范围以外(含 100 米),障碍 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 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GPS 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 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 GPS 气象探测站接 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 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0 米。GPS 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 强烈的物体

9、。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 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 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 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 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 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 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 家标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 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当事人应当签订

11、委托 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 牧等行为;(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 木;(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12、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

13、 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 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附表:1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 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2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附表附表 1 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

14、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站类或项目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站类或项目名称站类 或项目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太阳辐射和日照等成排障碍物高 度的 10 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 度的 10 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 度的 8 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角7.13 与障碍 物距离孤立障碍物高 度的 10 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 度的 8 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 3 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角18.44 与铁路路基距离200 米200 米200 米与公路路基距离30 米30 米30

15、 米与大型水体距离100 米100 米50 米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与作物、树木距 离观测场四周 10 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 1 米的 作物、树木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 500 米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 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 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 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 的障碍物。“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

16、物方向看去, 单个物体或 2 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 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 角度22.5的障碍物。“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 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 围栏的水平距离。附表附表 2 2: 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大气本底台站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半径)保护区划分保护要求区域站全球站核心保护区不得从事任何改变区内自然生态和地 表特征的活动,不得在区内建设永久 性建筑物、乡级以上公路、铁路等0.5 1 公里1 2 公里基本保护区不得改变区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区内 的地理特征,避免对观测项目造成持 续影响的人为污染或者局地自然排放 源(排污严重的工厂,矿山、大型养 殖场)5 10 公里5 10 公里外围保护区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地利用状况 和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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