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与完善(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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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发展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所以,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的立法极为重视,将夫妻财产作为其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虽然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但立法上仍有不足之处,在现实生活中新的情况

2、将会不断出现,仅靠司法解释来补充是不够的,只有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打好基础,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发展;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婚姻家庭稳定最根本的保证。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中占有

3、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所以,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的立法极为重视,将夫妻财产作为其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夫妻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夫妻财产制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

4、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2、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从属于人身属性。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制。因而夫妻财产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点的同时,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而消灭。3、夫妻财产制植根于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历史性。2二、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我国新婚姻法虽然对 1950 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有了较大的发展,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技术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完整,只规定了通

5、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即新婚姻法第 17、18 条的规定,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只在离婚时才会遇到,而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况,对夫妻财产制争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范,在体制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但婚姻法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二章中,似有不妥。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问题,立法应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而婚姻法的规定无法对应。(二)立法内容 上夫妻财产制规范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而婚姻法仅体现了

6、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未涉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未体现财产责任规范。夫妻约定财产制还不够彻底。既然约定财产制有三种选择,那么每一种情况下婚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必要详细、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夫妻分居,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夫妻他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撤销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如果夫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就需要经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新婚姻法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使夫妻

7、在上述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夫妻要想分割财产就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这无形中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无形财产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新婚姻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 12 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就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既得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

8、实现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是否公示,并不影响其效力。这就容易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因缺乏公示而丧失公信力,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当代中国夫妻财产制经 1950 年婚姻法和 1980 年婚姻法(2001 年修改)两次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若干司法解释,侧面反映了当代中国财产制度发展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思

9、自治的范围1950 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似乎旨在以排除对离婚的女性一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用法定的方式限制婚姻双方对女方婚前财产的意思自治,以保护离婚的女性一方婚前的财产权利。换言之,不论男女双方的意愿如何,均不得对女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1980 年的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0、,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980 年的婚姻法中关于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规定取消了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这一限制,从而扩大了双方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逐步缩小在当今世界,女性的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存在明显差距,一旦婚姻破裂时,女方在财产上损失大于男方。共同财产制,一方面确保夫妻经济独立,另一方面适用公平合理原则。1980 年的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

1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修正了 1950 年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中所暗含的男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可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新的规定而逐步缩小了。(三)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逐渐扩大我国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与修改前的内容相比,新的规定

12、更为具体,可以说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逐渐扩大了。(四)增加夫妻财产的法定内容,为人们提供更为可靠的行为预期1950 年的婚姻法第 10 条笼统地规定了夫妻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但除 23 条规定女方婚前财产为女方个人财产外,没有对男方个人财产作出具体的划分。与其比较,经 2001 年修正的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新的婚姻立法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对自己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作出较为自信的预期,并能与他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和谐的社会也才能因此而实现。四、我国当代夫妻

13、财产制的完善(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完善针对 1980 年婚姻法的各种缺陷,我国在 2001 年 4 月通过了新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弥补了我国原有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我国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14、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避免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立法不完善而引发的问题。新婚姻法在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既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因种种原因而处于弱势方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表示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它更能体现出婚姻主体的权利所在。第二,完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提倡主体意识的市场经济的形成,促使人们更加关注自身价值的追求和实现,使人们“对个人财产权的要求开始复苏和膨胀”,新婚姻法确定了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

15、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我国新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条文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

16、制的规定,是新增的条文。(二)完善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我国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及完善了约定财产制等。但是,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之规定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第一,设立财产约定种类。这样,比允许当事人自由契约的任意约定制更规范、简洁、具有操作性。例如可以建立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夫妻特有财产除外;建立联合财产制,即夫妻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约定由夫妻一方统一管理双方的财产,但夫妻特有财产除外;建立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由其本人管理,委托夫妻他方代管的,则适用民法中一般代理的规定。第二,明确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立法规定,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既可在婚前进行,也可在婚内进行。除双方在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生效时间的外,在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应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在婚内订立的财产约定,自财产约定订立之日起生效。第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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