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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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征管工作的几点意见、 户户籍管理籍管理(一)、开(一)、开业业登登记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其中房产原值、土地面积要与房产原值证明、土地证上面的数据一致,同时与征管系统内申报征收的数据一致。对于数据变动的,要及时将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更新。1、单位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买卖契约等合

2、法的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须提供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的发票,并提供出租人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5)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视单位纳税人具体情况,选择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企业法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2)企业法人单位应当提供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3)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总机构税登记证副本;(4)改组改制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改组改制批文;(5)拥有车辆、船舶的,提供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2、个体经营纳税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3(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业主身份证

3、;(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须提供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的发票,并提供出租人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5)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3、无证照纳税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业主身份证;(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须提供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的发票,并提供出租人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除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

4、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其他资料比照个体经营纳税人报送;(3)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协议;(4)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选择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4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要求其重新填报

5、。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纳税辅导。核查事项主要包括:1、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应税财产情况,核实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核定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核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税种、税目、申报期限、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缴款方式、缴款金库等;2、对纳税人填报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进行核实;由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的,要辅导纳税人填报并进行核实;3、辅导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型,对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报送期限进行认定,并下达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表;税收管理员要根据核查结

6、果填写实地核查报告,由核查人员、纳税人签字后及时录入山东征收管理系统,反馈主管税务(科)所长;对纳税人登记表录入错误的,应及时向税务登记受理岗进行反馈,由税务登记受理岗修正纳税人登记信息;对纳税人填报不实的,责令纳税人限期补正。(二)、(二)、 变变更登更登记记: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及附录资料时,应视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提交的证件、资料包括:(1)变更税务登记表;(2)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5(4)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5)税务机关要

7、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的证件、资料包括:(1)变更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3、纳税人附录资料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的证件、资料包括:(1)应税财产发生变更时,要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以及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 土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船籍证书、租赁协议;(2)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变更时,要提交财务会计制度

8、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3)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发生变更时,要提交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税务登记证副本;(4)纳税人应税劳务、应税财产、应税行为发生变化时,要提交纳税人税种登记表;4、主管税务(科)所可根据管理实际情况,对纳税人以下登记认定信息进行变更:(1)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种类、报送期限发生变更时,要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表;(2)纳税人应税劳务、应税财产、应税行为发生变更,而纳税人未主动申请变6更税种登记的;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纳税人税种登记的,要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三)、(三)、 停停业业、复、复业业登登记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9、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申请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同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领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要报送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接收的国税机关受理停业登记信息,如果经核实纳税人只停止国税应税生产经营项目,地税应税劳务未停止的,则不予受理。(四)、(四)、 注注销销登登记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

10、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2、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3、属解散、撤销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解散、撤销文件等证件、资料;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证明等7证件、资料;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5、领取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交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核销的发票;6、领取地税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提交未使用的税收票证;7、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清算审计报告;8、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

11、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提供有关部门的劳务合同、完工证明;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接收的国税机关受理注销登记信息,如果经核实纳税人只注销国税应税生产经营项目,地税应税劳务、应税财产未注销的,则地税机关要变更税务登记,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五)(五) 非正常非正常户户管理管理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并确认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流失情况;确认税款、滞纳金、罚款欠缴情况;确认违章和稽查案件查处情况;确认享受

12、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税务登记受理岗、发票管理岗分别将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转为流失,暂停其使用。并将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存入纳税人档案。对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有欠税的纳税人,要制作失踪纳税人公告清单,并按照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追征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县地税局应在办税场所,或在能够覆盖辖区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发票失效、作8废。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管理状态。 需要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

13、的纳税人,要如实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领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要提供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已被税务机关宣布证件失效的纳税人,要封存原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对纳税人持有的已开具的发票予以缴销、对未开具的发票予以核销。税务登记受理岗根据审核无误的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将有关内容录入山东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登记受理岗收到审核通过的解除非正常户信息后,打印并告知纳税人领取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

14、。对已被税务机关宣布证件失效的纳税人,重新核发相应的税收证件。对证件未失效的纳税人,要将流失的证件转为在用。非正常管理的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解除非正常户手续后,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六)(六) 扣扣缴义务缴义务人登人登记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9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已办理税

15、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并领取、填写代扣代缴税种登记表。税务登记岗将代扣代缴税种登记表录入山东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要领取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代扣代缴税种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扣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二)扣缴单位注册地址证明;(三)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扣缴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四)扣缴单位设立证件、文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二、二、 委托代征管理委托代征管理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

16、税人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能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10(四)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五)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有关纳税收入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 10 日内,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并向受托代征方发放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受托代征单位要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签定委托代征协议、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后,方可以税务机关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三、三、 外出外出经营报验经营报验登登记记第一第一节节 外出外出经营经营活活动动管理管理证证明开具明开具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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