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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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安局技防办印发市公安局技防办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 的通知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数字压缩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不同于传统 DVR 的数字录像设备正逐步应用于安防领域。虽然,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以下简称国标),根据数字录像设备的功能和用途,将其分为基本型、专业型、综合型 3 类,但对综合数字录像设备的相关技术要求未作详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录像设备的向集成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从而影响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一步向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现实要求。为了适应科技发展和安防行业实际需求,现根据国标,并结合实际情况,日前,市公安局技防办印发了

2、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要求,见本文底部)。自即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类机)的,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标和补充要求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国内生产的还应持有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批准书。上海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上海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试行)1 1范围范围本要求对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的组成、功能、性能及安装作出了规定,是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用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的制作、安装、检测、验收和维护的依据。2 2基本要求基本要求2.1 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除应满足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208

3、15-2006)等技术要求。2.2 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各主要部件,均应作为本设备的一个组成部份,通过相关的型式检验。其中,专用设备应标有制造企业标识及产品型号等永久性标识;通用设备应加贴同一企业标识,并指定通用设备产品型号及详细技术参数要求说明。3 3设备的组成设备的组成3.1 一套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由一套或多套完整的子系统设备、集成管理设备、传输介质等组成。3.2 每套完整的子系统设备的组成应包括视(音)频编码设备、独立或非独立视(音)频存储器、交换机/路由器、客户端等能够完整展现该子系统功能的设备。3.3 集成管理设备的组成应包括交换机/路由器、视(音)频管理服务设备、数据管理服务设备、视

4、(音)频存储设备、解码设备、客户端等能够完整展现集成系统功能的设备。4 4技术指标技术指标4.1 应将监视码流和存储码流分码流传输、存储;4.2 子系统设备实时监视图像时滞300ms;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监视图像时滞400ms。5 5完整子系统设备功能要求完整子系统设备功能要求5.1 单个编码设备视频输入应8 路/台;模拟或开关量输入能力应不小于视频输入通道的 25%,且不少于 1 路;模拟或开关量输出能力应不小于视频输入通道的 25%,且不少于 1 路;5.2 单个编码设备应具有报警功能、图像预录功能;每路前端预录时间应6 小时;5.3 单个编码设备应采用嵌入式操作系统;5.4 应具有及时上传

5、编码设备故障信息、网络故障信息功能;5.5 完整子系统设备模拟视频输入应128 路;5.6 所有传输节点带宽使用率应传输带宽的 60%;5.7 客户端接入数量应能保证所有视(音)频同时显示且16 个。6 6集成管理设备要求集成管理设备要求6.1 所有输入、输出视(音)频信号之间的浏览、监视、存储和回放,应能任意切换于各个完整子系统设备之间;6.2 核心设备及系统软件平台应采用微内核定制系统,如 LINUX 或WINDOWS2003SERVER 以上本版;6.3 浏览和监视应采用 UDP 方式,存储和回放应采用 TCP 方式;6.4 应具有对系统中所有设备的时钟进行校时的功能;6.5 对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工作状态、网络连结状态实时监测,能接收报警和故障信息, 并具有声光提示功能;6.6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不经过转换,应可在五大通用播放软件(选一)中播放;6.7 视(音)频浏览、监视、存储、回放等业务码流应不经过设备管理服务器和数据管理服务器,以保证设备管理服务器和数据管理服务器的工作稳定及安全;视(音)频管理服务器和数据管理服务器处理器运行负荷应不超过 50%;6.8 视(音)频管理服务器和数据管理服务器管理单个完整系统的数量应8 个,即系统最大视(音)频输入管理容量应1024 路,超过数量后应增加视(音)频管理服务器和数据管理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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