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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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在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陈新权(2012 年 9 月 20 日)同志们:大家下午好!近期,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颁布是贯彻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这一监管基本思路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反保险欺诈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进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创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专门召开会议,部署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刚才,裴光同志介绍了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对指导意见作了解读,讲得很好。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欺诈不仅侵害保险

2、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保险机构效益,而且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加强反保险欺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此,大家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项主席在年初监管会上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部门的天职,要切实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为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指明了方向。首先首先,反保险欺诈有利于保证保险消费者获得合法的风险保障。当前市场上存在假机构、假保单等保险欺诈行为,伪造保险机构或盗用保险机构名义,非法开展保险业务。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险赔偿和给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

3、益,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如最近安徽破获的一起非法经营案颇为典型,个别运输公司向挂靠车主收取保费,部分用于购买交强险,部分用于购买所谓的“内部保险”,车主出险后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索赔不成,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效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险消费者辨别保险机构的真伪,获得合法的风险保障。其其次次,反保险欺诈有利于还原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假赔案扩大了保险赔付支出,推高了保险产品价格。据统计,保险业每年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占各类赔付的 10%-30%,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反欺诈工作有利于挤压赔付中的“水分”,促使费率厘定更真实准确。此外此外,反保险欺诈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

4、的保险服务。服务人民群众是保险业的生存之基,也是党和政府赋予保险监管的光荣使命。近年来,各保监局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厦门保监局针对一些不法修理厂经常利用被保险车辆制造二次事故或扩大赔款金额的情况,在辖内推行车险索赔申请面签制度,有效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仅由保险产品、客户资源等因素决定,而且还体现在内控机制等软实力上。加加强强反保反保险险欺欺诈诈, ,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科学构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产品

5、开发、承保和核保、员工招聘和离职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理赔管理等环节上。加加强强反保反保险险欺欺诈诈, ,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全面查找自身内控建设及执行等方面的漏洞,并加以有效整改,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如平安产险胡伟红非法集资案案发后,公司在全系统进行了集中整改,严格高管录用考核管理,对基层机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并集中监控,实行分支机构区域分类管控,有效促进了内控机制的完善。加加强强反保反保险险欺欺诈诈, ,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内控机制信息化水平,强化公司风险管理的微观基础,实现“人防”与“技防”的有效结合,相互促进。如太平洋产险等公司研究开发了财产险理赔反欺诈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

6、手段自动收集高风险欺诈案件线索,在有效防范、纠正欺诈的同时,提高了理赔质量,促进了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三)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保险业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保险欺诈风险会跨业务领域、跨区域甚至跨国境传递,欺诈案件增多会动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可能导致集中退保。巨额欺诈造成的局部财务失衡甚至还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成为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诱因。据统计,美国 1969 年至 1990 年之间倒闭的 302 家保险公司中,30%的公司是因防治保险欺诈不力而倒闭。2010 年我会通报的王付荣制售假保单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 3.5 亿元,公司退保或给付累计支出 1.97 亿

7、元,给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此案发生在一些中小公司,影响可能是“致命”的。加强反欺诈工作,有利于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加精细,有利于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如广东省东莞市在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后的 4 个月内,通过加强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全市产险公司共发生减损案件 3000 余件,累计减损 4900 万元。(四)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11 年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标准、指南和评估方法明确指出,“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预防、发现、报告和纠正保险欺诈”,要求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管资源,制

8、定防范欺诈风险的指引,并采取风险导向型的方法监督保险公司化解欺诈风险。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监管实践来看,反欺诈监管已经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纷纷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并努力改善反保险欺诈工作。保监会高度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设立了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各项反欺诈工作。如“打三假”、数据真实性检查、配合公安部开展“破案会战”等专项行动,对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威慑保险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积极的作用。广东、浙江等地保监局针对行业反欺诈工作较为自发、分散的现状,组织行业建立反欺诈中心,统筹指导辖内反欺诈工作。江苏保监局针对机会型欺诈在车险、健康险

9、领域较为普遍的特点,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组织行业积极探索反保险欺诈责任提示制度,指导部分保险公司在车险、健康险索赔申请书上明确列示保险欺诈将承担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并要求索赔申请人签字确认,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二、准确把握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不足当前,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我们的反保险欺诈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引起全行业的高度关注,并加以改进。(一)保险欺诈行为出现新特点、新趋势。一是一是职业型欺诈在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活跃。近几年,具有团伙化、专业化特征的团伙诈骗案件频频在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作案手法隐蔽,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

10、较大。近期北京、深圳两地破获的车险诈骗团伙,作案时间均在 5 年以上,涉及保险公司数十家,涉案金额数百万元。二是二是机会型欺诈在车险、健康险和政策性农险领域多发。在这些业务领域,出险概率大,如果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不及时、不专业,有的客户就通过夸大损失或虚增诊疗费用进行超额索赔。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制售假责任认定书、假病历的骗赔“服务链”。三是三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案件开始出现。多家保险公司近期陆续发现业外人员冒充公司工作人员,以领取保单红利为由,通过网络、电信等手段骗取客户银行账户信息,导致多名消费者上当受骗、资金受损。四是四是涉台欺诈案件有所抬头。多为台籍人员在台湾购买大额保单,在大陆制造、伪造

11、保险事故,然后到台湾索取大额赔付。(二)保险机构反欺诈的主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一是部分公司对保险欺诈认识不够,反欺诈意识不强。一些公司没有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认识反欺诈的重要意义,对于打击保险欺诈的积极性不高,或者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还有一些公司认为一些欺诈案件金额小,而发现和制止欺诈行为的成本费用高,常常没有调查清楚就通融赔付,息事宁人。二是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内审监督不力。今年 5月,深圳保监局与经侦部门联合开展“猎狐”专项行动,成功打掉一个涉案金额 600 余万元的“职业撞车”保险诈骗犯罪团伙。该案暴露出保险公司在内部管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有的公司将重要理赔单证存

12、放在汽车修理厂,由其代办理赔,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的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管控薄弱,导致查勘定损人员被犯罪团伙收买,协助犯罪分子变造或伪造理赔资料。三是三是部分公司反欺诈手段落后,能力较弱。在浙江车险团伙诈骗案中,一些涉案公司因资源投入少、调查能力不足、信息化手段落后等原因,未能发现同一电话号码多次报案、同一驾驶员多次出险等可疑线索,没有及时、有效地识别和预警欺诈风险。(三)系统、有效的反欺诈工作体制尚未形成。一是一是组织体系尚未健全。保险欺诈案件涉及的业务领域和环节多,而大部分公司都没有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甚至没有反欺诈岗位。承保、理赔、客服、审计等部门在反欺诈方面各自为战,资源整合不够

13、。二是二是缺乏行业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涉及欺诈的信息在行业内共享程度较低。在今年 5 月破获的北京车险团伙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数年来向 20 余家公司诈骗 100 余次。由于行业信息共享不到位,各公司仅从个案角度进行核赔分析,无法及时串并成有价值的可疑线索信息链,导致此类高风险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甚至一些公司在案发后仍不知情。三是三是反欺诈监管机制仍需加强。保监会成立以来,在反欺诈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与公安等部门形成了很好的互动,但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四)部分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理念和反欺诈意识还不强。一是一是部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功能

14、作用认识模糊。如黑龙江七台河假保单案中,受害人因消费观念不成熟、过度关注投资回报,轻信犯罪嫌疑人许诺的高额利息,受骗达 1300 余万元。二是二是部分保险消费者缺乏分辨保单真伪的基本知识。如近期破获的山东临沂假保单案中,犯罪嫌疑人伪造某公司团意险、企财险保单,投保企业既未通过电话或网络查验保单真伪,又未注意到假保单上的报案电话系手机号码这一明显疑点,导致 2000 多家企业被骗资金共计 2000 余万元,涉及9 万余名被保险人。三是三是部分保险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各地破获的车险团伙诈骗案中,均存在部分消费者贪图免费修车等便宜,将车辆提供给不法分子,成为伪造事故和保险诈骗的工具;还有部分消

15、费者为图省事,将身份证件交给修理厂代办理赔,被不法分子用于拼凑或扩大事故。(五)反保险欺诈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一是一是反欺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目前关于反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已不大适应保险欺诈行为的新变化,惩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尚待健全和完善。二是二是反欺诈刑事打击力度尚需加强。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中,立案难、取证难、追赃追逃难、结案率低的“三难一低”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保险诈骗犯罪受刑事追诉比例低,对犯罪分子难以形成有力震慑。三是三是社会公众中也存在对保险欺诈犯罪的危害认识不够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保险业将保持健康规范发展的良好态势,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联合打击保险欺诈的力度持续加大,

16、保险消费者维权、教育宣传等外部环境也在不断优化,这是我们全面推进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有利条件;同时也要看到,当前保险欺诈案件形势仍较严峻,反欺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反保险欺诈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继续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三、全面推进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反保险欺诈工作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我们要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坚持以以保保护护保保险险消消费费者合法者合法权权益益为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险欺欺诈风险诈风险为为目目标标,以行政,以行政执执法与刑事法与刑事执执法法联动联动机制机制为为保障,保障,组织动员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各方力量,惩惩防防结结合,合,标标本兼治,着力构建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预防和防和处处置保置保险险欺欺诈诈行行为为的的长长效机制效机制。各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反保险欺诈工作。(一)加强领导,系统规划。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行业内外的方方面面,各单位必须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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