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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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GB50352-2005宣讲提出纲宣讲提出纲(中国建筑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 100044)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已于 2005 年 5 月 9 日由国家建设部以 第 327 号公告批准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2.1、6.6.3(1、4) 、 6.7.2、6.7.9、6.12.5、6.14.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 计通则JGJ37-87 同时废止。 一. 修订工作的目的和背景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OOO 年至二 OO

2、 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计划建标200187 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进行修订。 民用建 筑通则JGJ 37-87 自 1987 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 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 世纪初期对 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 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在建设部制订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 准体系中已获批准的国标有 100 多项,行标有 250 多项,其中“建筑设计专业”已有 30 多项,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见附录一

3、) ,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性,建设部将其 提升为国家标准,改变了编号,作为民用建筑工程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修订 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 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通则是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的国家和 行业标准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也是地方制定有关民用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的重 要依据。本通则内容主要是建筑设计专业,使用对象主要是建筑设计师,由于也涉及与建 筑设计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物理和建筑设备等专业,其他专业设计师、城市规划师、建 设管理工作者也应执行。为了建筑设计的完整性、系统性,本通则引用了其他规范部分内

4、容或其编号(见附录二) ,作为设计依据。 修订工作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为主编,中国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14 家单位参加,覆盖了全国各地大设计 院、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编人员共 26 人。从调研、两次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全国审查 会、报批稿、强制性条文审查到建设部审定,前后历时将近四年,参与意见和审查的有工 程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总建筑师、教授和研究员等各学科的专家学者。 二. 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术语; 3.基本

5、规定; 4.城市规划对建 筑的限定; 5.场地设计; 6.建筑物设计; 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 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 筑设备等内容。 (一)1.0.2 条“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 镇。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乡 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正在加快,本通则作为国家标 准应适用于城乡民用建筑设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所订日照、通风、采光

6、、 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2标准或实施细则。 (二)原通则总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 ,根据新时期科学发展观和现代建筑的要求,修 改成 8 款,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基本原则,不可忽视。 (三)增加“术语”一章。制定本通则有关的建筑术语,如层高、台阶、栏杆等。另有与本 通则有关的城市规划和建筑物理术语。 (四)原通则总则中“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 、 “建筑耐久年限”等条文另例一章为 “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 3.1 节“民用建

7、筑分类”,以民用建筑使用功能为依据,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 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反馈意见要求增加等级分类,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 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宜在本通则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都结合行 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四级,体育场馆按举 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 小划为特形小形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通则不能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 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2将“建筑耐久年限”改为 3.2 节“设计使用年限” ,根据新修订的国标建筑结构 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

8、0068-2001 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保持一致。 设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是地基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合理重用年限”的具体化。 3 “建筑热工设计”扩展为 3.3 节“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根据建筑气候 区划标准GB 50178-93 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的规定综合而成,包 括对建筑保温、隔热、防冻、防潮、防洪和防雷电等要求。 4增加 3.4 节“建筑与环境的关系”一节,强调建筑与环境协调的重要性和具体规定。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 、 “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

9、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建筑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 发展。因此,建筑与环境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 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应排放三废等造成各 种危害而引起公害,同时,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应进一步绿化 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5建筑无障碍设施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涉及到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部已颁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已有具体规定,本通则3.5 节 “建筑无障碍设施”强调应有无障碍设施的地方、部位和建筑物。 6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

10、水平的提高,家庭拥有轿车越来越多,同时,我国 是自行车王国,必需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否则会造成道路或扬地阻塞, 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破坏市容,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因此,在 3.6 节“停车空间”中 规定:居住区、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 车场、停车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类民用建筑停车位 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停车库设计 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五)第 4 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是规划与建筑的关系,在城市规划标准体系尚无

11、此 类规定。故予以保留,并作适当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条: 1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 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 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4.1.4 条第 1 款后半条是指3有防火墙分隔的连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第 2 款在具体执行 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 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 18m, 则相邻基地边界线线两边的建筑应按 18m 建筑高度留

12、出建筑日照相馆间距离的一半。至于 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 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型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 响考虑在内。第 3 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 80 条规定:国家所有 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 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相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13、精神,正 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 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4.1.5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 1 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 考虑的。70m 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 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常常不符合标准。70m 踯是由下列因素确定 的:道路拐弯半径占 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 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 2m; 停车、侯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 口红线交点不小于 50m) 。综合以上各

14、因素,基地道路的出入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 离不小于 70m 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诞下行 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入口、公共 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34.2.1 条规定不允许突出基地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并作为强制性条 文。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的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 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界线,规定 建筑的任

15、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42.2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 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42.3 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 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 的要求。 44.3.2 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 3.1.2 条计 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因此,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六)第 5 章“场地设计”名

16、称适应注册建筑师考题内容,基本保留原通则中“建筑总 平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条: 15.1.2 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环境应满足防火、采光、日照、安全、通风、防燥、卫 生等场地设计的要求。第 2 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 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 7.1 节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中已有 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第 3 款中 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已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 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 5.1.3 条也有所规定,并应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 制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规定。425.1.3 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日照标准:住宅、托幼、中小学教室、病房等居室 的日照标准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的规定相一致。住宅居住空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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