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37428927 上传时间:2018-04-1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摘要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主体结构中,争议最多的莫过于第三人,尤其是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等。盖因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 十分完善且为绝大多数人信服、奉行的思想体系,加之立法上也疏漏粗浅、含 糊其词,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各行其是,混乱不堪。本文拟通过对民事诉讼第三 人制度目的和价值的讨论,试图从目标定位上正本清源,探求第三人本应具有 的类型和地位,从而合理地认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及其阻却事由,科学地 确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和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最后对判 决结果和判决效力进行必要探讨,进一步突出了对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保护。图 求

2、为解决我国立法的不足和司法的混乱抛砖引玉,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 度的改革与与发展。关键词:关键词: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第三人制度第三人制度 泛谈浅析泛谈浅析一、设立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和价值一、设立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我国传统的理论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和价值,都在 于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裁判矛盾。【1】这种观点也是司法实务界处理民 事案件的主流思想,长期主宰着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 无独第三人)的命运。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司法界为了追求诉讼经济和避免裁判 矛盾,甚致是为了袒护本地当事人或者帮助被告推卸责任,经常漏列、不列第 三人或者错列

3、、滥列第三人,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也因此屡遭损害,甚致惨遭损 害得还很合法。这就无可辩驳的证明我国存在以牺牲第三人正当利益为代价换 取诉讼经济和裁判统一的事实,当然也就证明我国第三人制度是畸形和扭曲的 。这绝不是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所需要的结果,也不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诉讼 效率的内涵。这种先天性的立法缺陷无可避免的造成了后天司法实务的混乱, 造成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第三人自降生在诉讼中就与原、被告不平等。所以第三 人正当权益的贬损不能归咎于司法者,而应归因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目 的和价值的不足。这就明镜高悬的2照出:保障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平衡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成为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和价值之

4、首。至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设立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和价值 应当修正为:一是保障第三人正当利益、平衡第三人权利义务;二是减少裁判 矛盾、争取裁判统一;三是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一)第三人正当利益的保障和权利义务的平衡上述三个目标价值中,保障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平衡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基础和 前提,只有在保障第三人正当利益和平衡第三人权利义务下的诉讼经济和裁判 统一才具有诉讼程序上的正当性和价值性,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 的基本理念。无疑就注定这个价值具有不可让位性和不可或缺性,一旦让位或缺少,第三人制度也就鸟落旧窠。笔者还据此进一步认为保障第三人正当利益 ,平衡第三人权

5、利义务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第三人无论是主动参加诉讼还是被动参加诉讼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都有一 定的诉讼目的,都会对原、被告乃至人民法院产生一定影响,诉讼的结果都有 一定法律意义。因此,立法应当赋予第三人享有与其正当的诉讼目的相适应的 诉讼权利,确保其在诉讼中有足够的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无论是主动参加诉讼还是被动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其攻击和防御的对象都不 外乎原、被告,为了确保攻击和防御双方均有公平合理的运行规则,立法应根 据不同类型的第三人性质设定其与原、被告对等的权利。3、为了衡量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程度和充分程度,立法只能对第三人 设定有权利对等的义务,司法也只能判决第三人承担有

6、利益对应的不利后果。 从立法到司法都全面保障第三人本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平衡对等,修改已 往只强调第三人的义务而轻视第三人权利的法谱。(二)减少裁判矛盾、争取裁判统一避免裁判矛盾保持裁判一致是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传统的目的价值之一,是理 想化的司法目标。尤其从社会角度看,法院裁判的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裁判矛盾被当然的认为属于司法不公。然而,美国法学教授在评价橄榄球明 星辛普森杀人案的刑事诉讼无罪判决和民事诉讼赔偿判决相矛盾时认为:刑事 和民事诉讼判决都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要求作出的,都是合逻辑、合理的 ,两者并不矛盾,司法仍然是公正的。【3】这种独到的学术思路启示:裁判矛 盾是难以避

7、免的。因此,传统的价值之一的避免裁判矛盾保持裁判统一,应实 事求是的修正为减少裁判矛盾、争取裁判统一。(三)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的合理限制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都是指在有限的诉讼时空内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其他社会 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减少资源浪费。这是反诉、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第三人 制度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不是第三人制度的专有价值,加之诉讼的分离与合并 制度的设置,充分表明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都具有可以让位性和引导性。因此 ,当第三人制度的三个目的价值发生矛盾、冲突、竟合时,笔者认为自然就应 当按照本文所列列(一)、(二)、(三)的顺序确定其目标价值的取舍运用 ,把实现诉讼经济和提高诉讼效率,合理

8、的限制在保障第三人正当利益、平衡 第三人权利义务;减少裁判矛盾、争取裁判统一的前提之下。二、第三人的类型划分和诉讼地位二、第三人的类型划分和诉讼地位(一)第三人的类型划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立法上将第三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 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并以起诉方式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另一类是无独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或者 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我国传统的教科书对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 类也是

9、如此,以第三人对原、被告间争议标的有无独立的请求权为标准,将其 分为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4】1、对于有独第三人是否再进一步细分,细分的标准是什么,意义何在?立法上 一概没有体现。在学理上,可以将有独第三人又进一步细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和有部份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细分的标准是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提 出请求权的范围是全部还是部份,其细分的意义在于研究有独第三人与原、被 告之间是否具有排斥性或者依附性,从而正确区别第三人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 二者间的不同。2、对于无独第三人是否再进一步细分,细分的标准是什么,意义何在?我国民 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66条似

10、乎规定, 无独第三人可以细分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第三人和人民法院 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第三人两种,其余问题则一概不得而知。理论界和 司法界对无独第三人的分类问题也争议颇大,并形成相对独立的几派见解:(1)有的5学者根据无独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将无独第三人分为权利性第三人、义务性第三人、权利义务混合性第三人三类 。【1】这种分类简单明了,但未能把性质不同的两类无独第三人区分开来,无 助于司法实务问题的解决。(2)有的学者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进行研究 后,对我国无独第三人分类提出了新的见解并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无独 第三人分为被

11、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第三人。【6】另一种观点将无 独第三人分为准独立的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7】这两种观点所作的划 分似乎仅称谓不同而实质相同,但经仔细分析推敲后则不然,其各自的内涵和 外延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对无独第三人按其性质不同再进行细分确实很有必要,因为在 理论和实务上确实存在两种不同形态的无独第三人。对于怎样分法?如何称谓 ?笔者认为应尽量利用已有研究成果采扬长避短的方法将上两种观点进行重新 整合后,以是否具有当事人性质为标准,把无独第三人划分为第三方被告和辅 助第三人两种,并且无需再使用无独第三人这个概念,可以直接把第三方被告 和辅助第三人与有独第三人并列对举,充分

12、表明三种形态的第三人各自不同的 性质,较好的满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需要。(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关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65条规定 ,有独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 第三人(整合重分后的第三方被告和辅助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现行立法 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或者体现。事实上,法学界在研究民事诉讼第三人 类型划分的同时也就包含着对其诉讼地位的界定,略加归纳如下:1、有独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全部或部分请求时,是基于新原 告的身份对本诉的原、被告提出新的第三人诉讼的,其本身就具有新原告当事 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即“

13、原告的原告”地位。2、第三方被告则是本诉被告为转嫁败诉后果,而将其作为自己的被告起诉引入 到诉讼中的人。【8】在引入的第三人诉讼中,本诉被告处于原告当事人的诉讼 地位,第三方被告就处于新被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被告的被告”地位。3、辅助第三人是指通过提供证据、参加辩论等诉讼活动,支持与其存在另一法 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人。理论上对辅助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辅助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是一种有独特地位的诉讼参加人。第二种认为辅助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 存在另一法律关系,其参加诉讼是两诉的合并,在参加之诉中辅助第三人具当 事人的法律地位。【

14、9】这两种观点都能在立法演绎上找到依据但又不能自圆其 说。笔者认为有独第三人和第三方被告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言自明,而辅助第 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却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立场亦应实事求是的予以 肯定,因为辅助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欲辅助一方当事人胜诉而获得有利于 自己的诉讼结果,在诉讼中依附一方当事人,其与所辅助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 现实的诉,从而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辅助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且 与其所辅助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具有潜在隐形的利益冲突,一旦 其所辅助的一方当事人败诉,辅助第三人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将会立场对峙产 生新诉,所以辅助第三人又具有独立的诉讼立场。三、第三

15、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和阻却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和阻却(一)有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和阻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有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原、被告间的 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份的独立请求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几乎不持异议,但 对有独第三人的阻却,见解却又各不相同。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有独第三人作 为参加之诉的原告,只要其自己认为对本诉标的有请求权即可参加诉讼,并无阻却可言。笔者认为,有独第三人不仅要有独立的请求权而且还要与本诉当事 人尤其原告相互对立相互排斥,否则就不构成有独第三人而构成更换原告或者 共同诉讼。因此,与本诉当事人尤其原告无相互排斥对立关系就是有独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阻却。(二)

16、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和阻却1、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看,是案件的处 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几乎没有异议,但对其 含义的理解却又大相径庭。较多学者认为“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原、被告间 争议的法律关系和原告或被告与无独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法律上直接的牵 连关系,即该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上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1】进 一步对这种牵连关系进行深究,可从因果关系和预决效力方面具体确定无独第 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的微观标准。(1)从牵连的原因关系上讲,在本诉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中 ,第三人是否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是否适当,直接影响到本诉当事人间法律关 系能否履行或履行是否适当。也就是说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败诉后果是否是第三 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而引起的,来确定两者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 因果关系。对于如何鉴别这种因果关系,方法基本有二:一是看两个法律关系 在义务的履行上是否具有直接影响和必然的对应关系;二是看涉案标的物在两 个法律关系中是特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