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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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32。1 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Gas Cylinder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5月10日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3-201 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Gas Cylinder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年5月10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32011月U舌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2、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任务书。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 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起草原则、重点内 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问 表。2009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 意见稿。2010年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征求意见稿 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0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22号文征求有关单位 和专家的意见。根

3、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0年9月, 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 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1年5月10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 察规定的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 基础上,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明确制造单位、监检机构、检验人员 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且对各类气 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监督检验项目表进行了规定。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

4、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尹爱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黄强华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廖洋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郭玖红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 李培中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张保国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马夏康尹谢平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张君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3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1) 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2) 第四章制造单位 (3) 第五章附则 (4)附件A 无缝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5) 附录a无缝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7)附件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8) 附录

5、b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10)附件c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11) 附录c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13)附件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Q4) 附录d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16)附件E 焊接绝热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17) 附录e焊接绝热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一(19)附件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20) 附录f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2)附件G 长管拖车气瓶、管束式集装箱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23) 附录g长管拖车气瓶、管束式集装箱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5)附件H 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检查表 (26)附

6、件J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 (28) 附件K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29) 附件L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3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3201 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依据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范围内气瓶的制造监检工作。 第三条境内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实施的监检工作。境外制造单位制造的气瓶, 如果未能实施监检工作的,在气瓶到达口岸

7、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性能检验。 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X第四条 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具有相应监检项目资格。第五条监裣工作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 标准、设计文件等。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工作是指气瓶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检验(以下简 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制造过程中涉及气瓶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 工作不能替代制造单位的自检。第六条监检工作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监督 验证和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第

8、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七条气瓶监检工作应当按照附件A至附件G的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以下 简称监检大纲)和附录a至附录g的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的要求进行实施。第八条气瓶产品jl鑫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实施监检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 称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对制造单位生产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TSG R7003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检工作: (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对见证资料(如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检验、检测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核查,进行现场监督、实物检 查,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人

9、员确认或者经监检人员确认不符 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气瓶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物检 查,或者对制造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进行核查,并且按照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工 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监检大纲没有要求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的,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监检人员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第九条 各类气瓶的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以及监检工作要求是对气 瓶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的通用规定。监检机构应当制定监检实施细则或者监检工作指导 书,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0、监检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工作见证确认方式 等。监检机构可以根据气瓶产品技术特性,对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中的内容和项目 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气瓶制 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检查表(附件H)的有关要求进行。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 单位实际情况和产品技术特性,对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在监 检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进行监督 检查。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第十一条监检机构配备的监检人员,其数量应当满足实际监检工作的需要,并

11、且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单位告知监检实施细则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监检人员名单及其 资格项目。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检工作质量情况检查。 监检机构对所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J)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监检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和填写的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对制造单位提供的见证资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32011料应当妥善保管和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产品安全性能出现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

12、种设备监督检验 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K);出现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的严重问题时(注1),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L)。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时, 应当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造单位对监检意见拒 不接受时,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注1:严重问题,是指对气瓶产品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能纠 正;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重失控;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制造单 位已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如

13、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 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向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应当及时汇总监检工作资料,按照产品批次填写监检项目 表,出具监检证书,并且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注2)。经监检,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气瓶应当在规定部位打上或 者标注永久性监检标志。注2: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 数(分子数)与本批产品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比(百分数)。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 内容,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按照首次不合格列入分子数,以此类推。第十

14、六条监检人员应当将监检工作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至少包括监检证 书、监检项目表、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和监检记录。归档的监检工作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监检工作中,发现不符合项目时,监检人员应当要求制造单位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论仍不符合时,对该批产品判定为 “不符合”,监检机构不得签发监检证书。第四章制造单位第十八条制造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受理后,在开始试制产 品以及取得制造许可正式制造产品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并且向监检机构报检。制造单位如果对监检机构的资格和监检人员有异议时,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且说明情况。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气瓶质量负责,并且应当持续保持其制造许可级别的资源条tTSG R70032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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