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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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广告业应缴纳的税、费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广告业取得的 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 5%.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自行(或受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以向广告客户(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营业额;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 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发明电19942 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 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 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教育费附 加率为 3%) ,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3、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795 号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缴费 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率为 3%。4、企业所得税。从事经营广告业的广告公司、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3、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告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 依据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按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 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 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

4、得,视其 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 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均为 20%。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 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 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费使用所得以提供一次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 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

5、得 计算纳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 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稿酬所得按应纳 税额减征 30%。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 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提供的应税 劳务发生在外县(市) ,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其 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

6、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的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 税;纳税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广告业营业税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或按当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于期满后十日内到地税办税厅申报纳税。广告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 得税款并取得发票。广告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

7、清缴应 纳的税款,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 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个人所得 税,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四、其他涉税事项1、从事生产经营广告业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 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 设置账簿。3、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或没有建账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 权核定其应纳税额。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时申报、按额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如实提供纳税资料, 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违者,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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