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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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纠纷及其 救济机制摘 要 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但因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股东权益纠纷仍层出不穷。本文阐述了股东权益纠纷及其救济机制,并指出了我国公司法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纠纷 救济机制 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的企业按照公司制度设立,其中有很多企业受股东之间不和谐关系的困扰,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上述弊端,增加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不仅在股东的实体权利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进,而且在程序上保证股东权的真正落实。2006 年, 新公司法的修订在对中小股东的保

2、护的立法设计上, 有了十分显著而全面的变化, 基本上实现了限制大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但是,实践中,因为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纠纷仍层出不穷。有限责任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导致公司的经营活动陷于僵局,使得相当多的公司短命夭寿。在此,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以及其救济机制。 一、股东权益的内容及其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同时以出资享受权益承担责任。在出资后股东就不再对相关资产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是股权。按照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的权益主要有

3、三项,即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了该条以外,公司法在很多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2体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二类:1.发给股票和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及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帐薄的查阅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益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其中(1)(2

4、)(3)(8)(9)项为股东权中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是新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的章程。关于股东权益,我国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尊重股东自己的意愿,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仅仅起到补充作用。但是,对个人约定的尊重,章程的优先,并不能够彻底改变公司法的强行性。所以,对于股东权益的来源,大多数人还是认为来源于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而且股东会的权利主要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而不是具体的经营管理权。 二、股东权益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制度设

5、计上为典型的资合公司,但是,在管理上却具有典型的与合伙相同的人合特征。因此,各个股东之间的合作,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各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上,更多的是股东亲自支配管理权,同时,在管理上的规范化程度较差。这种股东非规范化的管理,在股东之间的信任度较高时,不会存在问题,但是一旦股东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往往会产生严重的纠纷,甚至是损害公司的利益,使企业陷于僵局,乃至破产、解散。 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上述弊端,增加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3机制,不仅在股东的实体权利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进,而且在程序上保证股东权的真正落实。具体体现在: 1.知情权纠纷及其救济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其他

6、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新公司法在第 34 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并且规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为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行使其他权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以及诉讼保证措施 退出机制一直是我国公司法的空白之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进来,就很难出去。中国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股东遭受大股东折磨的痛苦程度远远大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小股东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用脚投票”,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

7、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对继续发展失去信心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继续合作,又无第三人愿意受让其股权,或其不愿意对外转让其股权,在此情形下,新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了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红利、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不解散公司的决定投反对票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而且,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股东解散公司请求

8、权以及诉讼解决纠纷机制 4在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避免破产,减少股东损失的最好选择。但在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的情况下,新公司法第 183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4.股东代位诉讼维权机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9、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救济途径 新公司法不仅规定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代位诉讼,而且规定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的权利。新公司法第 153 条规定,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是小股东维护自己利益,改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力量悬殊对比和博弈的有效途

10、径。 6.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及其救济途径 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新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三、权益纠纷救济途径的不足 虽然新公司法在许多地方有了很显著的突破,增加了许多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内容,但是,仍有不尽人意之处。特别是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其救济方面的缺陷,致使实践中的企业在治理上缺乏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1.意思自治不够彻底 我国新公司法中“法律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条文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多,说明我国公司法尊重意思自治。但是章程的约定也必须受公司法的制约,如果章程的内容有缺陷,公司法也不允许以协议的方式修改。在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会、董事会等不健全时,如不符合举行股东会、董事会的条件,以及通过表决程序无法作出决议时,纠纷处理缺乏依据和程序机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的特殊解决机制的缺失 (1)新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但遗憾的是, 公司法没有对收购以后股权如何处理,是减资还是其他股东受让,是否会影响资本充实原则等内容没有做出规定,给实践留下了空

12、白。同时,对于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2)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决定了章程修改的艰难。根据新公司法第 44 条第 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即使占到 60%以上,仍然无法修改公司章程 。 参考文献: 61史际春等主编: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 8 月版 2殷召良著:公司控制权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 6 月版 3吴 越: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法律机制.载于,2003 年 6 月河北法学 4梁宇贤:公司法论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 年版,第 321 页 5施天涛: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 8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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