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地区外来女工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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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珠三角地区外来女工的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多的劳动人口由农村迁徙到城市,由不发达地区转移到发达地区,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妇女。外来女工作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力资源,给城市建设增添了活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由于外来女工身处异地,大多数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政策、法律法规也知之不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长期以来她们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甚至漠视,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不断,日渐形成经济发达地区新的不稳定因素。本文以珠三角地区外来女工权益现状入手,通过我国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提出如何更为合理的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外来女

2、工劳动保护权益保障 一、现状和法律 (一)外来女工权益现状透视 外来女工权益受损情况集中表现在生存权、劳动权、发展权三个层面。 1.生存权堪忧 (1)就业层次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外来女工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她们大都工作于密集型的工厂或劳动环境极差的中小型私营企业。如餐饮业、商场营业员、家政服务员及生产线的手工操作员等普通工种,而能直接从事管理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工种人数很少。大多数人属于临时打工或到企业短期应聘,工作极不稳定,时时面临解聘、失业的危机。 (2)经济收入少。外来女工主要以付出劳动力为主,工资收入低于城镇人口收入的平均水平。这些收入除去衣、食、住、行、医等必需的生活支出外所剩无几,甚至

3、常常入不敷出、捉襟见肘,可贴补家用的甚少。 2(3)居住条件差。目前近 70%以上的私营企业地址都是处于城乡结合部,能提供给外来女工生活居住的条件大多比较差,女工们租住的房屋大多也是租金较低的厂房、工棚等,生活设备简陋,卫生设施奇缺,又是治安多发地带,她们常常因缺乏防范意识,成为性犯罪及其他特定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者。即使是居住条件稍好些的外来女工,其生活设备用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城市居民相比,也存在较大的差距。 2.劳动权受损 (1)超时加班。加班加点在外来工中是普遍现象。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

4、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但是,许多私营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而是完全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来安排,甚至也没有星期六、星期天或缩短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时间。 (2)劳动报酬保障难。对于大多数外来女工而言,打工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挣钱养活家小。然而,他们在付出辛劳和汗水之后,老板或雇主不按时开支,一拖再拖.有的通过莫须有的理由故意克扣工资。有的甚至规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逃之遥遥。外来工中有 80%以上的人都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克扣的经历,近年来,一些非公企业蓄意拖欠、克扣外来工工资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以至于每到岁末年尾,外来工追讨工资往往会成为一

5、时的社会热点。 (3)劳动条件恶劣。目前外来女工的劳保安全问题非常突出,在外来工上岗时,资方片面强调生产,对他们进行简单技术操作指导后要求上岗,忽略对他们的安全训练。由于工人的“不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工人身体受损或终身残废。有些企业工作环境十分简陋或十分恶劣,劳动保护条件差,外来工的隐性健康损3害。如某些专营制鞋、玩具和塑料行业的私营企业里,工厂使用的化学制品,不标明化学成分、毒性和防护措施等项说明,只用代号来代替。对没有劳动保护意识的外来工,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身体受损乃至中毒,形成职业病,有的人甚至中毒身亡,父母身受其害,下一代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也受到严重影响。 (4)劳动合同签订不完

6、备。在私营企业中,存在大量外来女工与企业只是口头劳资协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些私营企业即使与外来女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往往是内容简单、粗糙、不规范.女工们往往也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发生问题只有自己吃亏。 (5)社会保险订立不完善。许多私营企业对外来女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在执行中大打折扣。例如没有为外来工提供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这些女工是抵御劳动风险最脆弱的群体,一旦失业、生病或发生意外,其生活的艰难程度可想而知。3.发展权遇阻 (1)文化素质较低。外来女工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有很大比例,外出打工时她们再学习机会较少。部分企业主看重的只是自己的经济效益,认为生产不需

7、要技术性手段,只需要工人们的苦干,企业极少举办培训活动。这无形中限制了女工的自身发展。 (2)精神文化生活缺乏。外来女工远离家乡和亲人,她们上班工作繁重,生活圈子窄,接受信息量少,外出活动时间有限,导致许多女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缺乏。(二)法律 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公共政策、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进行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与男工享有同等保护;二是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4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于自身健康的劳动;对女职工的“三期”保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可以根据法律效力分为根本

8、法、基本法、部门法、行政法规、调理、规章、政策等。具体对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有: 1.宪法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单行劳动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相关的法律,如职业教育法;对妇女劳动权益规范的立法,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2.行政法规。涉及对女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标准化实施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管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出台相关的规定和制定应相的政策来保护女工权益,如广州、深圳、珠海纷纷颁布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方法广东

9、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珠海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条例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等等。 但在现实生活中,在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的今天,女工权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女工的健康权、生命权和生存权仍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并找到合理的方案来遏止此类问题的不断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课题, 二、外来女工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造成外来女工权益频频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企业和个人的因素。 (一)企业利益与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冲突 5私营企业重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的意志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用人和用工,他们信奉的只是

10、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对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非公企业用人、用工的法规知之甚少,对侵犯女工权益的行为视为当然,而外来女工自身素质较低,一旦权益受损也不知道寻求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护。即便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维权,但维权成本太高,她们无法承受的(高昂的律师费、诉讼费、往返奔波的时间和潜在的人情成本等),由此造成许多人在利益遭受侵害后根本无力维权。 (二)劳动力市场已成为买方市场 外来女工主要是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而涌入进城里的打工者,每年都有大批农民工南下,城市劳动力市场已成为买方市场。用工单位可以任意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获取经济效益。而政府原则上不得干涉法人实体的生产及与之相配套的用

11、工制度。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获得报酬权、人身权等各项权利, 劳动法、 私营企业条例等法规也对劳动安全、劳动保险等事项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以及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等因素,侵害外来工权益的事件还是屡屡发生。 (三)现行的部分地方法规和条例需要完善 现行的部分地方法规和条例,涉及外来工权益保障的较少,在具体的法律解释上存在空白;当地政府管理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一是户籍管理滞后,有的地方把外来工当作“盲流”对象来进行管理。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滞后,一些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仍然将其职能严格局限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内,而对大量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外来工缺乏有效管理

12、,致使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随意招聘录用外来工,既不报劳动部门批准,又不履行起码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6务。三是法律监管滞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重罚款收费,轻预防管理,对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监管不力,导致外来工的权益受到影响。 (四)地方政府应加大力度处理好私营企业利益与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以珠江三角洲为例,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使得大量外资企业及国内企业涌入珠江三角洲,廉价的外来劳动力也是地方发展的主力军,他们为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及城市繁荣带来巨大的利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的 50%左右来自私营企业,作为地方政府要完成每年财政收入指标,又要顾及民生及劳

13、动者的社会地位、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常常处于两难境地。 大量的新闻报道和调查数据我们发现,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上级政府)与执行(基层政法)之间差距较大。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真正关心的是当地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居民福利。当然也能认识到外来工是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但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使得基层政府认为外来务工人员毕竟是外乡人,当地政府对于他们没有过多的责任。所以当企业与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矛盾时,当地政府自然地将天枰倾向于企业一方。形成当地人、外来投资者、外来务工人员三角对势的利益关系。而在这个利益关系中,外来劳工(特别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女工)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五)因为经济压力而受到的侵害

14、大多数外来女工迫于她们自身条件不高、家庭的经济压力及赚钱心切, ,愿意跻身工资不高或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但招收工人要求不高的企业,面对用工单位显失公平或违法的合同条款、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环境,缺乏选择的余地。 (六)自我保护意识差。 大多数外来女职工文化水平偏低,整体法律意识不强,对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7益认知不够。当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听之任之忍之,从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行为。 企业主或雇主认为,一般女工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大,为她们办理保险不划算,如果办理保险,应当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企业不负担该项费用。对于那些中低收入的女工来讲,每月的工资连基本生活支出都是问题,买保

15、险对她们来说只是可望而不可求的事情。 2008 年 5 月 1 日国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对于部分劳动争议纠纷采用“一审终局”的裁决方式,但仍有许多女工认为与其花费时间维权,不如去赚钱。在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生活的压力下,她们认为对金钱的渴求远远比维护自身的权益更重要。 三、对策 (一)构建宏观调控机制 提供政策支持。政府要对外来工的劳动安全、工资发放、学习培训、权益保护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制定公平的就业政策。要突破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把外来工的养老、医疗等纳入社会统筹和城市管理体制中,切实保障外来工的健康发展。 (二)构建法律保障机制 1.加强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

16、传与教育,切实提高外来工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流动性大的女工,提高她们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认识水平。知道在诸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合同实际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外来女工文化程度较低,对于劳动合同中相关语句不能理解的问题,社会组织应该努力促进她们对相关知识、信息的了解、运用,帮助他们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2.提供司法监督和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各类维权机构的作用,受理各类有关外8来工维权事务的咨询、投诉,为他们提供形式多样的维权、免费或小额收取费用的法律服务。 3.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组织的外来工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共同协助,紧密配合,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做好外来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还涉及到公安、劳动、宣传、文化、政法等部门和单位,是需要各部门统一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放在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齐抓共管。 4.提高现行法律法规执法力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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