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券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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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证券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证券税制是指对有价证券的经济运行所设立的税收法令、征管方法、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的总称。依据税收与经济运行相联系的原则,完整的证券税制应该涵盖证券的发行、持有、交易、非交易转让等基本内容。我国证券税制由于起步较晚,且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已暴露出一些弊端。考察各国证券市场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证券税制,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证券税制的比较和研究 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和手段,合理完善的税制建设对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综观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课税状况,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1.证券发行环节的征税 有些国家

2、在证券发行环节,对申请发行并已登记许可的证券要课征登记许可税,如日本、荷兰等国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须课征登记许可税。日本课征的登记许可税,按应税证券金额的 15征收登记许可税,要求发行公司在办理许可登记时交纳。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固定比率的资 2.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 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主要是相对证券交易行为所确定的征税原则和征税制度。据美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提供的 95 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过证券2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有 27 个。虽然近年来有个别国家认为开征证券交易税有损于资本流动而取消了该税种,如英、美等国。但是应当看到,许多国家在证

3、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市场投机盛行,开征证券交易税既对交易量没什么副作用,又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3.证券所得环节的征税 证券所得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证券交易所得);二是利息、股息与红利收入(证券投资所得)。 (1)关于证券交易所得的征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税的一部分征税,或与普通所得合并征收所得税。不过各国对这种增益的课税,大多给予了宽厚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仅对出售多数股份所取得的利得课税。如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 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规定持有的期限。德国、挪威、芬兰分别只对取得证券后 6 个月

4、、2 年、5 年内将其出售取得的利得课税。规定年限并确定免征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 3000克郎的扣除。美国现行税法对个人长期资本增益的 40(该资本持有年限在一年以上)计入个人毛所得中,对公司的净资本利得采用 28的较低比例税率与普通的营业利润分开课征。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中抵和结转,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 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 2000 加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前转一年和无限期后转。 (2)关于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息、3股息、红利收入而征收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股息、红利列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5、,按公司和个人分别征收,现以美、日为例。 对个人所获股利的征税几乎是所有国家都实施的。美国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个人所获得的股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用“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 200 美元不列入总所得。日本对个人股利收入的征税采用三种办法:免除申报义务制度。即对股利收入在 10 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在分发股利时预扣应交税金,将扣税后的净股利交付股东,税率为股利的 20。分项预扣征收制。即从同一公司取得的股利金额在 10 万50 万日元的,且持有该股票占公

6、司发行股票总额的 5以下时,纳税人可选择按股息的 35比例纳税,或选择综合申报纳税。综合申报课税。凡不符合上述两条件的,都实行综合征税,采用 10.570的累进税率。但可享受“红利扣除”优惠:即允许从总所得中扣除红利收入的 10部分。 对公司所获得的股利,美国将之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而日本则在公司取得股利时先预扣 20,以后在交纳法人所得税时,可以从法人所得税额中抵扣。 4.证券财产转移的征税 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谁拥有证券,代表这种财产就为谁所拥有。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证券列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即在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遗产税或赠与税。如

7、美国实行总遗产税制,将证券纳入死亡者的遗产总额,对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累计征税。 4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证券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从两个环节征税。一是对证券交易环节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以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所出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为依据。按当日实际成交金额的 3,分别课征印花税,由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二是对所得环节的征税,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进行课征。对企业所获得的股利并入利润总额中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股份制企业按股东应得股息、红利金额的 20代扣代缴。另外,为鼓励居民投资于债券市场,我国又规定了对于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

8、点企业债券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对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2.我国证券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业起步较晚及整个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还很不成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证券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时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目前在证券发行阶段,我国并发有实行证券发行税或资本税的规定,这样就使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巨量认购资金不仅享受着无风险的收益,又免去承担纳税义务的责任,不仅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且还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2)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乏力。尤其是对证券投机行为,对那些具有

9、资金、信5息优势的机构、大户,缺乏应有的调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市盈率、日交易额与证券流通市场价值之比均过高,这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的投机性,而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对此缺乏“自动稳定器”的内在调节功能,只能靠管理层公布一些重大利好、利空消息来调节证券市场,因而更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大起大落,带有明显的“政策市”的特征。另外,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及证券的继承、转赠等行为,也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导致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国际证券税制对我们的启示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调控。税收作为经济手段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

10、非常重要的意义。借鉴国外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建议: 1.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印花税 具体而言,就是将“证券发行登记许可证”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凭证内,课征印花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可只就企业或公司债券、股票的发行登记征税,由债券、股票的购买者负担,实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制;而对于投资基金证券、中央政府债券发行登记则给予免税的待遇。另外,对于上市公司间接发行的股票,如配送股和增发新股部分,仍需要在发行环节课征一次印花税。 2.开征证券交易税 综观世界各国对证券交易课税的历史,可以肯定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该税种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在具

11、体措施6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鼓励中长期投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 3.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借鉴国外经验,该税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征收,并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到能有效抑制短线投机,鼓励长期投资。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性交易(投机)的证券利

12、得予以课税。对营业性交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 30 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性交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4.改进证券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的征收范围应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投资基金债券等,国债的投资收入可暂不征税。税率设计上按法人和个人分别适用 33和 20的比例税率。 总之,建立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应抛开税种的界限,不但要有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设立的特殊税种,如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而且要广泛借助其他的相关税种,如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该体系的税收调控能涵盖全部7证券市场,包括发行、交易、转让市场,能从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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