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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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 律规范(三) 一由市制到编审行役制由汉至唐,历朝政府原则上都以市制控制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动力,并以此管制工商业者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 市制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坊市隔离制,二是市官市署管理制,三是市籍登录制。在坊市隔离制下,市场交易受到市官的控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也因为市籍的存在,在购买田宅、远方服役和贡举任官等方面,都遭到不利的差别待遇。尽管唐初的市籍已和秦汉时代稍有不同,脱离了原先不属良家子的卑贱身份,在任官限制方面也有改善 20。但是,在市制存在的前提下,民间工商业者的交易行为仍受到很大的管制。在市制之下,市场交易受到市令、市丞等市官(唐律所谓的

2、诸市司)的严格管理,不仅市场交易被限制在特定的坊市之中,依定点、定时进行交易;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也依法受到诸市司的管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更因为市籍的特殊法律身份,使其财货和劳动力,都要依法接受政府的无偿征调和役使。尽管有某些特定的大商人曾经坐拥巨赀,受到政府的礼遇,不受市制的约束,但人数更多的全国一般民间工商业者,其市场交易行为和财货劳力,都在市制的管控之下。这是唐律市廛法律的基本制度背景。八世纪唐末以后, 市制逐步解体。市制的解体,伴随着全国各地市场交易数量的增加,民间许多工商业者不仅不再在身份上被特别归类为市籍,同时,营业范围也不再强制限定在固定的市肆区域 21。为了应付市制解体后政府

3、官员对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和劳动力征调的需要,保障皇室和各级政府所需物质和劳力能及时填2补,由晚唐至明初,政府即逐步形成一套编审行役制,将民间工商业者强制编入册籍中,宋代多称团行,明代则泛称铺行。被编入册籍的民间工商业者即称为当行;每行选充一名负责人,称为行头 22。在编审行役制下,民间工商业者虽然不再在户籍上被特别编成市籍,但仍依行业不同被政府编入供应货品和劳力的册籍,当皇室与各级政府对货品和劳动有所需求时,即按册索骥,向当行的团行、铺行工商业者, 购买货品和劳动力 23。明人沈榜宛署杂记(初刊于万历年间),对明代中期以前的编审行役制有简要描述: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

4、;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 24。 按籍给值役使一词,正明白指出这种编审行役制,其性质介于有价购买的给值以及无偿强制的役使之间。编审行役制与市制的不同,除了坊市隔离制、市官市署管理制和市籍登录制的消失之外,还在于:虽然政府仍将民间工商业者编入册籍,但理论上政府并不能再和过去市制一样,在编审行役制下,政府依法要付予民间工商业者一定的价格,不能无偿征调民间工商业者的货品和劳动力,这种政府依法购买民间工商工商者财货劳力的新制度,就是晚唐以下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进行的和买。元代除和买之

5、外,还有和雇、和籴等不同名称,但基本上都是在向民间工商业者购买财货和劳动力。在和买过程中,常造成许多官员吏胥苛扣价款,不按财货和劳力市场价值给价的情形,对民间工商业者带来很大的财货劳力损失 25。政府和买造成工商业者损失,有其必然性。当民间工商业者彼此间进行市场交易时,因为交易双方彼此身份基本上平等,故可依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但当政府3向民间工商业者和买时,名为买卖,却总难避免官员吏胥的强取。在官尊民卑的政治架构和文化传统下,民间工商业者在和买过程中,常难免损失财货和劳动力,不肖官员吏胥时常以低价甚或白夺的方式进行和买。 和买经常造成民间工商业者的损失,但在编审行役制之下,各行业工商业者还是无

6、法拒绝政府的和买,由宋至明初,政府持续凭借着编审行役制的实施,得到所需的财货和劳力。由宋至明,历代政府为解决和买过程中产生的纰政,使工商业者少受损失,至少在北宋即已发展出时估制度,由官员向各团行行头询问货品和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每十天订价一次,称为旬价,这便是时估制度 26。北宋天禧二年(1018)的一道诏令,对时估程序有具体描写: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 27。政府即按时估得来的各类旬价,向团行民间工商业者和买货品和劳动力。元代的情形基本相似,不过有些地方已将旬价改为月价:街市货物,皆

7、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由本路申户部 28。依照元代的和买和时估经验来看,除了民间工商业者受到损失之外,有时候也有官员联合当行业者,浮报月价侵吞公款的情形 29。 时估得来的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动力价格,基本上是供官府和买之用的官价,和市场交易中的市价相比,通常必定有差距。明初仍以时估、和买,配合编审行役制的运作。明初对时估的规定是:凡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 30。 读律琐言附录4的奏行时估例,将民间商品分为金银铜锡珠玉、罗缎布绢丝绵、巾帽衣帐、米麦、蔬果、蔬果、牲畜、器用

8、等八大类,分别开列不同数量单位的换算宝钞价格 31,这即是具体反映明初时估制度运作的产物。明初的时估,仍是由铺行中的当行工商业者,奉命配合政府官员进行按月从实申报财货劳力价格的工作。正统二年(1437),政府下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 32。直至明中期之前,一些地方官执行时估时仍以铺行工商业者协助进行,如叶春及在福建即规定:每月,令老人估物,列于左方。官民一以为率,舍中有不如此,即役人侵之,以告其余。违者,以把持行市论 33。在这份命令中,可以看到叶春及希望以市廛律第三条的把持行市罪刑,阻止胥吏衙役侵夺铺行工商业者的财物,以保障和买和时估制的正常运作。尽

9、管政府三令五申,然而, 和买的弊病依然如昔, 时估制下的照价收买理想,很难在编审行役制下达成。 大明令卷 1户令载有洪武二年(1369)明太祖的禁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顾、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财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卖物货,并仰随即给价。如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犯人以不应治罪 34。 照依时值,财物两平收买是市场交易的常态,但在官尊民卑的政治结构下,民间工商业者面对的其实是威权式的强制交换物资,尽管有时估制度的配合,政府指以和顾、和买扰害于民总是经常发生的纰政。惟有藉助编审行役制的运作,才能强制将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力

10、按时征调到皇室和政府部门。尽管有时估、和买等制度的辅助, 编审行役制在实际运作中,仍常滑落到接近强制性质的徭役,而非是基于价格机制运作的市场交易。这种编审行役固然仍使民间工商业者受到损失,但和唐代以前的市制相比,不能不说是有所改善。这种5制度性的变化,落实到唐律和明律的差异上,正是市司评物价律文内容的转变:由诸市司评定物价,到由诸物行人评定物价。二官牙制的确立和推广:由晚唐以下市制衰落开始,历两宋、蒙元直到明初, 编审行役、 和买与时估等制度愈加成形,成为政府掌控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劳力的基本政令,这是明律市廛章时估条运作的制度背景。与此同时,全国许多城镇、市集中的新兴中介商人牙行,也愈来愈多,在

11、编审行役制下,牙行当然也与其它一般的民间工商业者一体编入团行、铺行之中,以协助政府时估与和买,除此之外,政府还对民间牙行发布一些其它的法律规范,试图建立起一种官牙制。 官牙制到明初正式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私充者要被杖六十,而且, 所得牙钱入官。在法律上,合法牙行都是官牙,官牙成为一种法定制度,以明初市廛律私充牙行埠头条的规定来看, 官牙制的具体内容即是: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大致看来,晚唐以下政府对牙行的规范,至少有三个考量。一是将牙行纳入诸物行人的范围内,藉牙行和其它非中介性民间工商业者的当行,辅助政府进行时估和和买。二是

12、应用包的原则,协助政府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征税,藉以降低政府原应支付的收税成本;三是应用保的原则,建立一些保障商业契约执行的市场制度,以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 35。以下分别说明。首先,在时估和买方面。由于官牙制是与编审行役制同时发展的新制度,在编审行役制建立的过程中,牙行并不例外,也和其它行业民间工商业者一体编入团行、铺行,协助政府时估与和买。因此,明律市廛章规定的诸物行人,评估6物价,当然也包括牙行在内。当某些城镇的商业发达,外来客商和买卖商品数量愈多,牙行的数量也就愈多,此时,该地的政府官员也就愈加重牙行在时估和买中的责任。以首善之区的明初南京城而言,明太祖在洪武元年对中书省诏令中,即特别强调牙

13、行商人(牙侩)在时估中的角色: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市管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平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 36。京城的消费能力非其它都市能比,吸引着众多外来客商,客商多,商机众,经营中介商业的牙行也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稽考牙侩姓名即是对牙行的编审行役,也就是当行;牙行当行替在京兵马指挥司等政府官员平其物价,虽然也有维护市场交易价格稳定的用意,但时估以利政府和买,在当时仍是主要目的。然而,在绝大部份各级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城镇和市集,因为市场交易数量有限,不能吸引足够客商前来买卖,当然也无法产生足够的牙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当行时估与和买。可以说,因为工商业发展的限

14、制,明初诸物行人,评估物价的行人固然包括牙行,但绝大部份被编入团行、铺行的行人,仍是其它一般民间工商业者,而非牙人。其次,除了一体当行协助政府时估和买之外,牙行也常为政府代收或是稽查税款,具有减低收税成本藉而增加政府财入的作用。因为由牙行按期认缴一定数额的税款,或是监督客商交易货品数量的多寡,可以省去政府征税、核税、查税等过程中必需花费的人力物力,这是一种包原则的运用。至少由唐后期开始,政府即开始偶而以牙人代收税款。唐德宗建中四年(783),户部侍郎赵赞以军须迫蹙,常平利不时集,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 除陌法:天7下公私给与货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

15、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验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取其家资。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至兴元二年正月一日(785)赦,悉停罢 37。这是八世纪末唐代中央政府试图以市牙协助征收交易税的一次试验。元代也曾以牙人代收商税 38。嘉靖四年(1525),江苏省江阴县也有以牙行代收税款的例子:巡抚都御史朱寔昌以征税烦扰,更为门摊(税),令牙行四季收贮本县,岁终起运如数 39。明代仍有其它政府以牙行代收政府商业税收的例子 40,点出政府确立和推广官牙制的一层主要考量。除了直接向买卖双方代收交易税之外,官牙也可以监督商人是否有逃漏税款, 王肯堂笺释对明律市廛章所列官牙制法律规范的解释即指出:官为(牙行)出给印信文簿,遇有客货到彼住卖,其各牙行、埠头即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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