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义务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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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宪法义务比较研究内容摘要 由于对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世界多数国家宪法都有公民义务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在对 155 部宪法中义务内容与结构量化比较的基础上尝试做出一些结论和预测。关键词宪法 公民 国家宪法义务宪法义务的存在既是古代的、现代的又是后现代的,它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的全能政府和自由主义危机所进行的一种学理与实践的反思和内省。今天宪法义务已经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联

2、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第 29 条规定:“(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它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为“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 ”可以进行某种限制。1981 年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规定家庭和社会、国家和其他社区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顾及他人权

3、利、集体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不歧视相互尊重;维护家庭和谐、尊重、赡养父母,为本国社会服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和国家团结,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纳税,维护非洲文化的积极价值,为实现非洲统一贡献力量。1948 年美洲人2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规定了社会义务,父母与子女的义务,受教育义务,选举,守法,为社区和国家服务,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关的义务,纳税,工作,克制在外国从事政治活动等。1969 年美洲人权公约规定对家庭社会人类负有责任,每人的权利都受其他人的权利、全体的安全和大众福利的正当要求所限制等。如同各洲人权宪章规定的宪法义务有区别一样,在各国宪法中,宪法义务的内容和结构也有很大的不同。我

4、们以地域、时间、发达程度和国家性质为别对我们所掌握的宪法予以分类,并量化各国宪法义务的数量、种类和结构。通过对各国宪法义务共识与差异的比较研究,推测宪法义务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尝试归纳与总结各国的经验教训,为我国宪法义务的完善提供借鉴。这种基于数据的比较有的我们认为印证了某种发展趋势,有的我们试图从中推出一定的结论,有的我们并没有结论或者根本得不出结论,我们仅从兴趣和资料的角度把数据提供给读者,留下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一、宪法义务内容比较关于宪法义务的内容比较主要涉及在各国宪法中有无直接规定宪法义务以及种类。宪法义务的内容与特定地域、特定时期的思想文化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同时似乎也与一

5、国的经济、政治制度有所关联。(一)基于地域的比较学习和借鉴是人类的本性,地理原因为同一洲的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这使得他们宪法和宪法义务的规定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也有一些国家的宪法义务因战争、民族、种族、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等原因表现出3与该地区其他国家或多或少不同的内容与特征,如以色列、梵蒂冈等,不过总体而言,就我们所掌握的 155 部宪法中,各洲的宪法义务有趋同的倾向,具体如下:地 域项 目欧洲 亚洲 北美洲 南美洲 大洋洲 非洲宪法(共 部)47 36 17 11 10 34 有宪法义务规定的宪法 33 31 10 11 2 16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25

6、24 6 7 0 8 依法纳税的义务 18 17 2 2 2 10抚养子女,受教育的义务 11 10 5 5 2 6 环境保护的义务 8 10 1 1 2 0 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 8 17 5 4 2 6 劳动的义务 5 9 4 5 0 3 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 3 2 2 2 2 1 (二)基于时间的比较在人类思想发展的不同阶段,宪法义务也呈现不同的特点。美国宪法之前是人类以“启蒙思想”为标志的第一代人权最为活跃的时期;到 19 世纪,由于权利膨胀所4产生的消极影响,开始向有限自由主义过渡;进入二十世纪,福利国逐渐兴起并对宪法义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 世纪 60、70 年代后,大批的民族

7、国家崛起,与此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的破坏日益加剧,环境问题成为影响人类繁衍生息的全球性问题,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在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被提出来。 ”基于此,我们将宪法义务按时间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如下:时 间项 目美宪之前1789 年法宪-20 世纪前1900- 1972 年 1973-宪法(共 部) 3 8 72 72有宪法义务规定的宪法 0 5 38 60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0 0 21 49依法纳税的义务 0 0 17 34 抚养子女,受教育的义务 0 0 13 26环境保护的义务 0 0 1 21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 0 0

8、11 315劳动的义务 0 0 8 18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 0 0 0 12(三)基于发达程度的比较宪法义务似乎也与一国经济发展程度有着某种关系,因此我们把发达国家和其他国家宪法义务作以比较。对于发达国家的定义,有多种说法,但公认的标准是:较高的人均 GDP(不是 GDP 总量)和社会发展水平。根据 2005 年联合国世界发达国家最新名单,将过去的人均 GDP 在 8000 美元(按名义汇率计算)的标准提高到10000 美元以上。按这个定义,在原有 24 国基础上,又有 8 个国家已经加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即共有 32 个发达国家,分别是卢森堡、挪威、瑞士、爱尔兰、丹麦、冰岛、瑞典、英国、奥

9、地利、荷兰、芬兰、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上后来的塞浦路斯、巴哈马、斯洛文尼亚、以色列、韩国、马耳他、匈牙利和捷克。另外,阿联酋、科威特等产油国人均 GDP 很高,但社会发展程度低,文盲率在 30以上,不能列入发达国家之中;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等微型国家也不列入其中,香港、台湾、荷属安的列斯等未获国家地位的经济体也不列入其中。共有宪法 32 部。如下:发达国家的程度项 目 发达国家 非发达国家宪法(共 部)有宪法义务规定的宪法 16 876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13 57依法纳税的义务 9 42 抚养子女,受教育的义

10、务 7 32环境保护的义务 2 20 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 2 40 劳动的义务 4 22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 0 12(四)基于国家性质的比较宪法义务在不同国家性质和意识形态下也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我们按国家性质的不同将宪法义务作分类比较。一般认为,现存的主要的社会主义国家是越南,古巴朝鲜,中国,加上收集到的前苏联 1918 年、1924 年、1936 年和 1977 年4 部社会主义宪法共 8 部。如下:国 家 性 质项 目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共 部)78 147有宪法义务规定的宪法7 96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7 63 依法纳税的义务2 49抚养子女,受教育的义务4 3

11、5环境保护的义务1 21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6 36劳动的义务7 19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3 9(五)简要地说明1、就我们掌握的 155 部宪法而言,按照地域比较,宪法中直接规定公民义务的南美国家比例最高,其次分别是亚洲、欧洲、北美、非洲和大洋洲。非洲国家公民宪法义务规定的比例不高,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也鲜有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如81960 年马里共和国宪法、1960 年上沃尔和国宪法、1961 年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等既无宪法义务规定也无宪法权利的规定。2、在时间上,20 世纪 60年代后欧亚大陆各个民族国家纷纷崛起,建立国家和制定宪法,在一时期的宪法义务受“国家社会化”的影响呈现多样化

12、的特点。工业化导致各国的环境破坏明显,甚至影响公民的生存和国家的发展,环境保护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开始被很多国家所接受。3、发达国家的宪法义务并不多,主要涉及保卫国家和纳税的义务。4、社会主义国家把依法纳税作为公民宪法义务的并不多,这与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有关,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对国家经济起到主要的支撑作用,国家的存续与公民纳税没有特别明显的因果关系。另外,社会主义国家更加强调与“家”相关的义务,以及对道德的要求较多,如劳动的义务、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对于上面的四表,还需要说明的是:1、从国家权力或公民权利角度来推定的宪法义务虽然也具有明显的宪法义务的特征,如所罗门群岛宪法第 8 条规

13、定“不得强行占有任何财产,不得强行夺去任何财物的股权或所有权,除下列情况:为了防务、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卫生、城镇或国家计划和发展,占有或获得财产,以及为提高社会福利而利用的一切财产,都是理所当然的”但由于没有在宪法中直接表述为公民的义务,因此没有列在表内。2、抚养与教育子女是两个义务,但是二者在教育方面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将之归为一类,主要是突出公民受教育的义务。3、严格的讲,遵守宪法与遵守法律也是两个义务,将撰它文予以探讨。3、宪法义务的内容还有很多,许多宪法义务只在个别国家宪法中规定,不具代表性,如印度宪法关于“提倡友爱精神”、 “发展科学精神”、 “人道主义和探索改革精

14、神”、 “奋斗进取,创立功业”的规定;1977 年前苏联宪法中的“国际主义义务”的规定以及朝鲜宪法关于“严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等,由于没有得到各国宪法的普遍9认可,我们没有列在表内。二、宪法义务结构比较(一)基于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的结构关系比较各国的宪法义务结构多种多样,我们按照宪法义务是否和宪法权利规定在一起,分为宪法义务-权利捆绑式结构和宪法义务-权利分散式结构。这一分类可能与各国在特定时期对宪法以及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关系的认识有联系。我们把这些宪法义务的结构在 155 部宪法中所占的比例列出,如下:宪法义务的结构图(100%)宪法义务-权利 捆绑式结构(79.35%)权中有义(33.55%

15、)义中有权(0.64%)权在义前(34.19%)义在权前(1.29%)义权交叉(9.68%)宪法义务-权利 分散式结构(20.65%)义务专立(9.68%)义务分散(10.97%)10(二)简要的说明宪法义务-权利捆绑式结构是义务与权利规定在同一章或节中,在 155 部宪法中占 79.35%。在宪法义务-权利捆绑式结构中,若继续细分,还可分为“权中有义”、“义中有权”、 “权在义前”、 “义在权前”和“义权交叉”。所谓“权中有义”是指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而明确的义务规定,宪法义务被包含在宪法权利或国家权力条款中。在我们所掌握的 155 部宪法中,有 52 个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类情况,占 33.55%

16、。如巴哈马宪法第 21 条关于公民财产权保障的条款规定,其中“合理要求”不视为违背和触犯本条。对“合理要求”的解释之一就是“征收国家税、地方税和期限税” 所谓“义中有权”,是指宪法中的权利条款是国家赋予公民通过宪法形式确定下来的,而不是公民天赋或自我争取的,换言之,从国家角度来说,宪法权利是要求公民进一步为国家服务和承担义务的筹码。我们所接触到现行宪法只有朝鲜宪法一部,占 0.64%。从朝鲜宪法来看,权利与义务是国家给予,朝鲜宪法第 50 条(1998年修改为第 64 条)规定:“国家给一切公民切实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进一步扩大。 ”公民的义务在宪法中居于尤为重要的地位,该宪法第 49 条(1998 年修改为第 63 条)规定,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 67 条(1998 年修改为第 82 条)规定, “公民必须彻底遵守国家的法律社会主义的生活规范和社会主义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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