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并购税务安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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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并购税务安排 技巧【摘要】 企业并购税务安排主要有应税处理和免税处理两种安排,本文讨论了不同并购方式和不同支付方式下的企业并购税务安排技巧。企业并购税务安排的要点为:首先,参与并购各方需要相互协商、选择最佳税务安排方案使总节税价值最大;其次,需要根据支付方式和并购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测算,分析参与并购各方的未弥补亏损和净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关键词】 企业并购;并购方式;支付方式;税务安排 2008 年 1 月 1 日,我国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与安排

2、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并购(Merger Acquisition,简称为MA)是企业兼并合并和控股收购的总称。企业并购方式可分为两种,即兼并合并和控股收购,但具体形式众多,诸如企业合并、企业收购、资产置换、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等。企业并购中的企业内涵较广,包括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也包括不具备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如能独立核算、在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经营的业务部门。企业并购的动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消灭竞争对手、分散投资风险等,但税务上的动因也是不可忽视的。企业并购一般涉税金额巨大,合理合法的税务安排将会给并购参与各方带来巨大利益。企业并购属于资本运营范畴,属于产权重组层次,与产

3、品经营不同,企业并购业务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正因为如此,企业并购常常作为企业处置资产规避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重要手段。可见,企业并购税务筹划与安排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2税的。本文主要就企业所得税筹划问题阐述不同的并购方式和不同的支付方式下的企业并购税务安排技巧。 一、兼并合并方式下的税务安排 兼并合并是指并购方企业取得被并购方企业(也称为目标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或股权组成单一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企业的运营活动。兼并合并也称为完全收购或资产收购,是控股收购的特殊形式,其又可细分为两种方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吸收合并方式的税务安排 吸收合并是指并购方企业取得目标企业的全部净资产

4、(或股权)后,目标企业即被解散。并购方企业可以用现金、债券或发行股票的方式来换取目标企业的净资产(或股权)。吸收合并的结果仍然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 1目标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并作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应税处理)。 国税发2000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一般应采用应税处理:目标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目标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并购方企业弥补;并购方企业接受目标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目标企业的股东取得并购方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并购方企业考虑

5、这种税务安排时,目标企业应当有较多的未弥补亏损。例如,某并购案例,目标企业近 5 年内累计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600 万元,并购日账面净资产为 500 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800 万元,并购方企业拟支付 1 000 万元收购目标企业全部净资产以完成吸收合并。当目标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格3超出其账面净资产的部分在 600 万元以内时,目标企业的转让所得就不会超出600 万元,与亏损相抵后不会产生清算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支付对价1 000 万元,目标企业净资产转让所得为 500 万元,与亏损相抵后清算所得为-100万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明目标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作清算处理没有增

6、加任何所得税负担。但并购方企业将获得企业所得税的抵减好处,因为按照规定,并购方企业可以以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800 万元入账,并可以计提折旧或进入费用,这样目标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比原来账面价值高出 300 万元。并购方企业支付的价款高出了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200 万元的部分列作商誉,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可见新税法规定外购商誉是不能摊销的,只有等到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可以在税前扣除。怎样使商誉部分进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呢?办法就是提高目标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从而减少商

7、誉数额。怎样提高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数额呢?这就需要在评估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时,尽量辨认和计量目标企业的无形资产,因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包括有形的实体资产,还包括无形的但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目标企业一般都有在账上无记录但在实际中存在的无形资产,这些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主要有五大类:一是有关商标类的无形资产:产品商标、认证标示或标示图案、报刊封面、互联网域名等;二是有关客户群类的无形资产:客户名单、订单或生产订货合同、销售合同等;三是有关艺术类的无形资产:剧目、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绘画摄影作品、音像产品等;四是基于合同契约类的无形资产:专利使用权、特许使用权、服务或供应合同、租赁协议、特许经营权如

8、采矿权等;五是基于技术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嵌入芯片、非专利技术即专有技术、数据库、商4业秘密如秘方配方等。并购方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应充分与中介结构协商,尽量辨认和计量无形资产,使得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尽可能接近并购方的支付对价,以减少商誉数额。 2目标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不作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免税处理)。 这种税务安排首先需要满足税法条件,即支付对价必须是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股票,且份额按面值计算应占 80%以上。国税发2000119 号文规定,并购方企业支付给目标企业的支付对价中,除并购方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

9、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购所得税处理可以采用免税处理,也可以采用应税处理。采用免税处理时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处理:目标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目标企业并购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并购方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并购方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目标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这种免税处理安排只适用于并购方企业通过股权支付完成吸收合并目标企业的情况。当目标企业没有或很少有未弥补亏损,而支付的溢价比较大时,采用免税处理安排对目标企业相当有利,但对并购方企业没有产生节税利益,因为并购方企业获得的目标企业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原账

10、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同时,这种安排还应当经过有关税务机关核准。 (二)新设合并方式的税务安排 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并购各方以自己的股权(或股票)按一定的比率换取新成立企业的股权(或股票),原企业宣告解散。新成立的企业接受已解散企业的资产,承担已解散企业的债务。已解散企业的股东按一定的比率用净资产或股权换取新成5立企业的股权后,成为新企业的股东。新设合并的结果仍然是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 1并购双方企业的法人被取消,并作清算处理(应税处理)。 这种安排与吸收合并的应税处理安排是一样的,新企业取得的参与并购各方的净资产按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参与并购各方存有的未弥补亏损不能抵扣新企业的

11、应纳税所得额;参与并购各方企业被解散,各自按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进行清算处理。这种安排适用于参与并购各方有较多的未弥补亏损,按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新设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参与并购各方净资产的评估增值都发挥了节税作用。 这种税务安排主要是考虑未弥补亏损额和净资产评估增值的充分利用问题。实际操作时,净资产评估增值尽可能调整到充分利用未弥补亏损额的程度,方法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计量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的数额以调整评估增值。 2并购双方企业的法人被取消,不作清算处理(免税处理)。 新设合并一般都是经过交换股权完成并购的,满足税

12、法规定的免税处理条件,参与并购各方可以采用免税处理方式进行税务安排。采用免税处理安排时,参与并购各方企业把原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未弥补的亏损按账面价值转移至新成立的企业中。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按参与并购各方净资产原账面价值作为资产计税基础,原存有的未弥补亏损仍可在新企业中继续用于抵补;参与并购各方企业被解散但不作清算处理,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这种免税处理的税务安排较适用于参与并购企业没有或很少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可以不必缴纳清算所得税,但合并后企业的计税基础只能是参与并购各方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得不到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好处。 6总之,判断采用哪种税务安排更合适,首先需要相互协商采用何种税务

13、处理方法更能使参与并购各方的总节税价值最大,其次需要根据支付方式和并购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测算,分析参与并购各方的未弥补亏损和净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在现金支付方式下,只能采用应税处理的税务安排;在股权(或股票)支付方式下,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用应税处理安排,也可以采用免税处理安排。免税处理安排本质上也不是所得税减免,而是所得税的纳税递延。 在企业并购税务安排时,还要注意税法与会计在识别谁是并购方企业、谁是被并购方企业上可能有所不同。税法上一般把支付对价的一方作为并购方企业,接受对价的一方作为目标企业;会计上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例如,在新设合并中,在税法上各参与合并的企业

14、均为目标企业(被并购方企业),新设立的企业为并购方企业;而在会计上,应该在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识别一家作为并购方企业,其余作为被并购方企业进行会计处理。 二、控股收购方式下的税务安排 控股收购是指并购方企业通过支付现金、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获得目标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使目标企业成为它的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s),它自己则成为母公司(parent corporation)。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母、子公司组成一个集团(group),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也即分别进行纳税,母子之间的盈利与亏损一般不能相互抵补。因此,控股收购方式下的税

15、务安排通常主要是对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安排以及子公司亏损如何通过转移价格加以利用的问题。 (一)被并购子公司亏损抵补的安排 7被并购子公司的亏损虽不能与母公司的盈利相互抵补,但对处于 5 年抵补期限内的亏损仍可以与本身的利润相抵补,因此子公司的亏损在并购后还是可以被利用的。主要是利用关联公司通过转移价格把盈利比较大的公司利润转移至被并购子公司中,利用子公司亏损的税收利益使整个集团税负降低。具体做法有: 1改善被并购子公司的经营状况。 并购后通过改善被并购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子公司的盈利水平,使其扭亏为盈,就能得到弥补亏损的好处。 2通过单边或多边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至亏损子公司中。 如果单靠本身还

16、不能全部利用未弥补亏损的话,还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把盈利较大的关联公司转移部分利润至被并购子公司中。一般通过转移价格来转移利润,主要方式有:(1)产品购销定价。被并购子公司可以以较低价格从关联企业购入原材料,以较高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这样被并购子公司的盈利就会增加,从而利用了未弥补亏损的税收利益。 (2)劳务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提供劳务时多收、少收甚至不收劳务费用,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其做法同与产品购销定价基本相同,均可以达到减轻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3)租赁定价。利用被并购子公司未弥补亏损的另一方法是通过资产租赁来转移利润,消化被并购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如被并购子公司把资产以较高租金出租给另一关联企业等。 (4)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可以参照,比其它转让定价更为方便,这就可使被并购子公司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5)贷款业务转让定价。被并购子公司可以免息或低息使用关联企业的借入资金,借以转移一部分利润,这样被并购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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