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之前命题与方法——以德沃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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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宪法解释之前命题与方法以德沃金 为中心内容摘要:通过对德沃金对于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的解读,可以发现宪法解释在逻辑上所暗含的前命题。他们是:宪法具有极抽象性;宪法必须被解释;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宪法解释主体必须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这些前命题同样是中国宪法解释必须认真对待的逻辑命题。只有厘清这四个命题的内在逻辑,才能对宪法解释予以正确的定位。同样,德沃金的道德解读方法也是建立在宪法解释的前命题基础上,对宪法解释方法的建构具有启发意义。德沃金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并非以价值判断为所有内容,其也遵循了规范主义、整体主义等路径。关键词:宪法解释;德沃金;前命题;道德解读宪法解释是宪法发挥功能的重

2、要途径。目前我国关于宪法解释的研究,成果辈出。西方也有关于宪法解释的诸多研究,尤其以美国为盛。然而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其名作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中,对于美国宪法解释的诸多分析,对于当下国内宪法解释的发展颇具启发意义。德沃金对于宪法解释的精髓主要体现在他所阐释的“道德解读”理论之中。道德解读的宪法解释方法与德沃金“原则立法论”等理论体系具有脉络上的一致性。值得深思的是,德沃金在对“道德解读”理论进行阐释的过程中,其围绕着宪法具有极抽象性,宪法必须被解释,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以及宪法解释主体必须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等逻辑命题展开。德沃金关于宪法解释的道德解读理论是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

3、与实践发达的基础上展开的,可以说走在了宪法解释的前沿。而中国宪法解释的情形则与美国不同。目前,我国宪法解释实践尚欠缺,宪法解释的理论较贫2瘠,因此无法与美国的宪法解释理论相提并论,然而德沃金的道德解读的宪法解释方法之中所蕴涵的逻辑命题却是中国宪法解释理论同样必须认真对待的!一、重申宪法解释的前命题德沃金对于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内在逻辑蕴涵了宪法具有极抽象性,宪法必须被解释,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宪法解释主体必须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等命题。宪法解释理论的完善必定要厘清这些命题的内在逻辑,这样才能为宪法解释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一)宪法具有极抽象性德沃金在对美国宪法进行道德解读之前首先直

4、言, “许多当代宪法皆以极为空洞、抽象的语言确认个人具有抗衡政府的权利,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件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道德解读提出这样一个见解,即我们所有的人从法官、律师到普通公民都认为某些法律条文促进了人们对政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认识,并基于这样的共识来解释和运用抽象的法律条文。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审查和制约每个公民享有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这一道德原则,并将其纳入美国法律。因此,当新的或者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出现时(比如第一条修正案是否准许法律来禁止色情的文学艺术作品),那么作出判决的人必须先确定如何最准确地理解一个抽象的道德原则。 ”由此德沃金道出了宪法解释

5、的前命题,即宪法具有极抽象性。从各国宪法规范的构成来看,宪法整体上表现了极抽象性的特点。所谓抽象性,意指宪法规范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其偏向于一种宏观的价值描述。这区别于3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的构成。可操作性的规范,如规则等,可以直接针对具体的事例,在实践中予以适用。而抽象性的特征则表明其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抽象性规范必须通过与其他规范相结合等方式方可予以适用。宪法规范抽象性的独特性还在于其不是一般的抽象性,其区别于法律规范中的原则等规范的抽象性。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在位阶上高于法律规则,而低于宪法规范。由于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宪法规范的抽象度要高于法律规范中原则的抽象度。当然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

6、的宪法规范都具有极抽象性。宪法规范中仍然存在部分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内容的规范。如我国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该条文中“年满四十五岁”则为具有可操作性内容的规范,也即其不会因为具有抽象性而不可直接适用。明确的规范一般不存在宪法解释的空间。然而宪法文本中具有直接可操作性的规范所占据的篇幅极小,且很多规范的构成中即使包括了一些明确性的内容,其整体上仍然表现为极抽象性而离不开宪法解释。宪法文本仍然以极抽象性的规范为主体。宪法解释必须建立在宪法具有极抽象性这一命题

7、之上。宪法的极抽象性决定了宪法解释要注意宪法解释区别于法律解释,宪法解释不能局限于宪法规范自身,且宪法解释必须处于法规范体系之中与部门法等规范相结合进行这三个子命题。1.宪法解释区别于法律解释。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都属于释义学的范畴,因此两者在方法等诸多方面都具有相通之处,如都可以采取历史解释方法等等。然而,基于宪法的极抽象性,也决定4了宪法解释必定区别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探究法律规范的意旨,其立足于法律规范。宪法解释旨在探究宪法规范的意旨,其立足于宪法规范。而宪法规范相对于法律规范具有极抽象性,因此,虽然可以借鉴法律解释的方法等技术,但是切不可将法律解释的理论生搬硬套地适用于宪法解释。与法律

8、解释的操作性相比,宪法解释的操作更具复杂性,这是与其极抽象的特征分不开的。宪法解释一般涉及对于根本价值等根本性问题的判断,其对于整个法体系都具有指导、调节的作用,而法律解释一般仅针对法律规范的直接适用,寻找符合法律规范旨意的解释方法来具体适用该法律规范。2.宪法解释不能局限于宪法规范自身。宪法规范由于具有极抽象性,如果宪法解释只局限于宪法规范自身,则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将姿态各异而无解释的说服力,使得对同一宪法规范的解释无法达成一致。局限于宪法规范自身的宪法解释将扼杀宪法规范的真正旨意。德沃金提出的“惟一正解” 虽然引起了诸多批评,然而德沃金的用心却使人明白,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必定要追求最佳的合理

9、性,而不能随波逐流,恣意妄为。宪法解释也是如此,其必定要结合政治、经济等诸多社会因素进行解释,而使解释能够符合规范与现实。3.宪法解释必须处于法规范体系之中,与部门法等规范相结合进行。宪法解释不是孤立存在的。宪法虽然具有极抽象性,然而由于宪法在规范体系中为最高法,其在价值、功能、效力等诸多方面都与部门法密切相关。部门法在规范体系中也以宪法为依据,这种依据不仅表现在规范内容上不与宪法相冲突,也体5现在规范背后的价值、思想、原则、制度等不与宪法相冲突。宪法与部门法这种休戚相关的关系,决定了宪法虽然具有极抽象性,但宪法解释在规范体系中仍有章可循,即与部门法等规范共同构成了法的规范体系。因此,宪法解释

10、也应该处于法规范体系之中,与部门法等规范相结合进行,否则将由于宪法的极抽象性,而导致宪法的虚置与空洞。(二)宪法必须被解释由于宪法具有极抽象性,其适用主要通过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细化的途径来实施。如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由于此条属于抽象性条款,不具有直接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而必须通过部门法细化的方式来具体实施。实践中,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部门法律对该宪法规范内容进行了具体化。宪法规定的劳动权通过部门法等规范的具体规定使其得以实现。当然,部门法律也不是僵化的纯粹以具体可实施的规则为全部内

11、容。在部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具体化的可操作性规范出现难题的局面,则此时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来厘清法律规范的旨意。然而在此必须区别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合宪解释与宪法解释。合宪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是依照位阶高的宪法来解释位阶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如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件中,关于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在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88 年 10 月 14 日批复:经研究认为,对于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6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 依法给予劳动保

12、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合宪解释属于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是以高位阶的宪法规范来阐释低位阶法律规范。其虽然在方法上运用了宪法,但是其最终目的是解释法律规范,而不是解释宪法规范,因此区别于以解释宪法规范为目的的宪法解释。当然合宪解释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对于宪法的理解问题,但是这种理解是一种对于宪法规范的共识性、普适性理解,而不存在对宪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如对于宪法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则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共识性、普识性的理解。而法律解释中的合宪解释是以宪法规

13、范中的共识性、普识性内容为基础的。但是宪法解释却截然不同。宪法解释简言之是使宪法规范内容的不明晰之处予以明晰化。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夫妻共同课税是否违宪”的判决中,对基本法第六条第一项作了解释,即“基本法第六条第一项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原则规定。在国家法规的特别保障下,婚姻与家庭是每个人共同生活的根本。共同生活的意义,不能用其他人的拘束力来作比较。 ”合宪解释与宪法解释分别属于不同的范畴,其无法取代宪法解释。宪法由于其极抽象性,其规范内容的不明确之处必定要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来完成。宪法解释的必然性主要可归咎于以下几方面原因:1.法规范体系的统一。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实施必定要依靠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14、的细化来进行,从而构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规范体系。然而在细化操作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部门法等规范脱离规范体系轨道的现象,如法律与宪法的冲突与偏离、法律漏洞等等,此时则必须要进行必要的宪法解释,从而正本清源,形成仍然以宪7法为最高位阶体系的有序的法规范体系。因此,宪法必须被解释的原因之一是法规范体系的统一有序离不开宪法解释。2.宪法规范内容的确定。虽然宪法调整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限制,同时由于宪法规范具有极抽象性,诸多内容并不能完全通过宪法文本的形式予以明确地宣示,因此对于属于宪法层面调整的内容而在宪法文本规范中模糊或不明确的,则必须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来完成

15、,以使宪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社会的变迁,宪法规范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此时必须对文本规范的内容作出新的阐释;二为对于宪法文本规范在形式上没有规定的内容,而属于宪法调整范围内的,应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完成对这些领域内容的调整。3.宪法功能的发挥依靠部门法律细化的方式具有有限性,其必定要通过宪法解释来进一步完成。一项具体的宪法规范内容确定以后,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如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等,并不总是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产生一致而统一的理解,必定存在分歧。此时,对于明确的规范内容存在的争议,必定要进行宪法解释来确定其内容,以更充分地发挥宪法的功能,使宪法的价值得以发挥。(三

16、)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德沃金断言,法律争议中面临的许多问题都不是事实问题,而是价值取向问题。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至少是疑难案件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道德哲学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对道德原则有固定明晰的承诺,还要有对道德问题的反思能力和对这些原则明确简洁的表述能力,以及对这些原则之间的联系及可能存在的8矛盾的思考。比如,在处理安乐死案件时,就涉及“放任他人死亡和谋杀之间究竟在何时和多大程度上存在道德差异”这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的时候应该对哲学著作有相当的了解。11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德沃金认为遇到疑难案件进行解释的过程必定要涉及道德哲学问题,即意旨解释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价值判断,当然德沃金的价值判断并非随波逐流而没有线谱。德沃金在对美国宪法进行解读时,也接受了宪法解释必定离不开价值判断的命题。德沃金说道, “当一个法官以个人信念支持与合宪性有冲突的一项立法时,比如一个法官认为判决堕胎为犯罪是符合大多数人的道义时,道德解读的作用已隐而不见。 ”12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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