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四宪法 国际化和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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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五四宪法 国际化和本土化 内容提要:五四宪法在诸多方面受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但并没有照抄照搬苏联三六宪法。既借鉴了苏联三六宪法的社会主义性又考虑了中国国情,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典范。关 键 词:五四宪法,本土化,国际化引言:“我们的宪法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她颁布于五十年前并早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五四宪法的精神永存。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和结构基本上为以后的中国宪法所继承。可以这么说,五四

2、宪法是新中国国家制度的奠基石。不仅如此,从立法的角度说,五四宪法的制定体现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 “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一制宪模式也对我国后来的制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宪法是泊来的法律文化。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甲午之战后,先进的中国人在探索救国救民的真蒂的时候,始终都把制定宪法、实施宪政放在突出的地位。戊戌变法,康梁倡导 “变法维新”的“变法”首先就是“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先生在领导辛亥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于 1912 年 3 月制定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希望用宪法巩固辛亥

3、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他心目中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此后围绕着2这部临时约法,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展开反复较量,甚至进行了“护法战争”。尽管这部约法甚至没有真正实施过一天,但它在中国起到了宪政启蒙的作用,使得宪法的敌人也不得不打起宪法的旗号。于是在 1949 年之前的中国就有各种各样的伪宪,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等。刘少奇同志说,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都是伪宪。所有这些真的、假的宪法性文件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内容基本上都来自西方。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曾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打出过宪法

4、旗号,1934 年 1 月中华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尽管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是第一部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的宪法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性、革命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萌芽,但它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文件,且连基本用语都来自苏联,泊来的痕迹也很明显。真正从内容到立法技术都值得称道的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尽管它参考了苏联的 1936 年宪法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但充分考虑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自己的经验,较好地体现了本土化。从某种意义来说,五四宪法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典范。一、国际化借鉴苏联三六宪法其它国家宪法的经验五四宪法充分借鉴了苏联三六宪法和其它国家

5、宪法的经验。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 ”在起草五四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于 1954 年 1 月 15 日给刘少奇和中央其他同志写信,要求:“各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 年苏联宪法及斯3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1918 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中国

6、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十分注重对苏联 1936 年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在笔者找到的 1953 年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苏联 M.P.加列瓦著,梁达、石光等译的苏联宪法教程书后所附的 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中,就明确写明“据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本,新华书店1949 年 11 月版”。这表明,至迟在 1949 年 11 月,已经有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校译的权威的 1936 年苏联宪法的中译本公开出版发行,供学习和参考。比较五四宪法和苏联三六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 1954 年宪法的结构,就接近于苏联 1936 年宪法的结构,关于总纲、国家机构和公

7、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章的某些条文,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初探苏联三六宪法对五四宪法的影响。(一)五四宪法社会主义方向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革命胜利后,中国虽未马上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五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当时处于过渡时期,过渡的方向只能是社会主义,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1954 年 6 月 14 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 ”1954 年 6 月 22 日人民日报社论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

8、主义类型的宪法对此也有清楚的表述“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人4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具有同样的特色,也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它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 ”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写的。 ”因此在五四宪法中到处都有体现社会主义方向的

9、内容。如在五四宪法序言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 、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必要的条件。 ”在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10、和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出路是什么,是资本主义呢,还是社会主义?对于这一5个问题,五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巨大变化已经作了生动的解答。五年以来的生活充分证明,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

11、们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 1949 年 6 月 30 日,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 ”11他明确提出要学习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最好

12、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12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在宪法中体现这一必然并不是一回事。在当时,不仅苏联的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苏联三六宪法的相关规定也为我们制定五四宪法提供了借鉴。加列瓦在论述苏联三六宪法的特点时指出:“斯大林宪法(指苏联三六宪法作者注)则巩固对我国国内资本主义一切支柱及原则的消灭,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胜利。 ”“斯大林宪法则巩固对我国国内的剥削阶级的铲除,巩固友好阶级工人和农民的存在,并巩固工人阶级的专政”。13苏联三六宪法第一条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五四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

13、家”。虽不是照抄照搬,也未明确将“社会主义”字样写入宪法,但由于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人民共和国”的前景只能是“社会主义”;且“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6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领导阶级、联盟阶级与社会主义的苏联三六宪法表述的“工农”几乎完全一致,故借鉴成分明显。又如苏联三六宪法第五条规定:“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七条规定:“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五四宪法

14、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五四宪法的规定虽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我们能清楚地看出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二) 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五四宪法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立上与共同纲领的规定明显不同,这既与共同纲领的临时性有关,也与苏联三六宪法的影响有关。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谈到我国

15、的政治制度时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说,之所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治建设的长期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14早在 1940 年,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作7过精辟的论述。毛泽东同志认为:“没有合适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6、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 ”15实际上,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只是由于当时革命经验的不足,才连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俄文称谓也一起照搬了过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新中国既是新生事物又不是新生事物。正如 1954 年 7 月 3 日人民日报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文所指出的那样,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陌生的,它代表着我国长久的革命传统。当革命还只在局部地区取得胜利的时候,就曾经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建立了革命的国家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四年多来,又在全国范围内召开了地方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人民在这一方面已经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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