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一把手”应认真看待公民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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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方“一把手”应认真看待公民宪法权 利关键词:秦中飞案/宪法权利/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司法体制 内容提要:秦中飞案是地方公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有关公共机关不仅侵犯了秦中飞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包括秦中飞在内的至少数十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还直接侵犯了至少数十人的言论自由,间接侵犯了所在县全体人民的言论自由。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乱源。秦中飞案的启幕和落幕过程显露出我国在公民宪法权利保护方面还有重大的制度性缺失。加强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可以把坚持党的领导等同于坚持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要有效保障公民宪法

2、权利须调整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划分和完善党对地方司法事务的领导方式。 2006 年 10 月下旬,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编发短信被拘案(以下简称秦中飞案)是一个涉及公民多项宪法权利被地方公共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的典型案例,其中显露的我国地方公共权力配置和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状况的信息很值得剖析。此案的大体情况如下:2006 年 8 月 15 日,秦中飞在别人针对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所填写的虞美人基础上,改编填写了一首名为沁园春彭水的词,并用短信以及 QQ 将这首词转发给了他的 10 多位朋友。这首词的正文中有这样 12 个字:“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秦中飞此词经二传手、三传手转发,看

3、到的有几十人,而据说熟知彭水官场的人,都能从此词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同年 8 月下旬,彭水县公安局以秦中飞用“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的说法诽谤县委书记蓝先生、县长周先生(县委书记姓名的最后一个字是“华”,县长姓2名的最后一个字是“伟”)、涉嫌诽谤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传讯并予刑事拘留。9月 11 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县公安局逮捕了秦中飞,交检察院审查起诉,9 月 28日又变更为取保候审。10 月 19 日,此事经有关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国内人士,甚至国外和境外媒体也纷纷报导和评论。1舆论对彭水地方当局十分不利。10 月 24 日,彭水县公安局通知秦中飞,公安局已经撤销了

4、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以涉嫌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和逮捕是错误的,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同时,彭水县检察院也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秦中飞 10 月 25 日下午拿到了因被错误关押了 29 天而得到的 2125 元国家赔偿金。2 这个在当地闹腾了一个多月,至少直接牵连数十人,致使当地百姓谈手机短信色变的案子,虽然在其曝光后,警,检迫于舆论的压力承认错误无罪释放了“犯罪嫌疑人”,从法律程序上终结了,但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很值得政治家和法律、法学界人士警醒和回味。在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中,在台面上走动的虽是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人,但主导事件从起幕到落幕整个进程的灵魂人物显然是当地党的“一把手

5、”蓝先生。首先,如果说秦中天的“诽谤罪”嫌疑有两个“受害人”,那就是蓝先生、周先生,彭水县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这个案子一直是这么认定的,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是这样认定的。其次,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而自诉涉及的是原告的个人权益,所以,公安、检察介入自诉案实际上是在私事公办,是在帮蓝先生、周先生个人办事,受益人对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行为不可能不知道。蓝先生的秘书庹先生对记者说得很清楚,他们“知道这件事情”,但因为忙, “公安机关会处理”。事实上,如果不是当地党的“一把手”有指示,一件小事决不可能办成那样一个牵连广泛的刑事案子,公安、检察两方面也不可能那样迅速、协调地使这个案子开幕和落幕。 这个案件

6、的处理过程较为集中地表露出了这样的事实:在我国的地方,尤其是3在市3、区、县等行政区域内,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书记,使其法律上能够统一指挥和协调党政和公检法,事实上可以不受法律制度制约地行使权力、在选定的范围内任意剥夺公民一些重要宪法权利。这种事情不是偶然的、也决不是彭水一个地方才有的,秦中飞案不过是这方面的一个鲜活的例证。这种状况的存在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和谐社会都是很大的障碍,也是导致不少地方主要领导人因缺乏监督而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最后走上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注意到,秦中飞案已经得到了纠正,这当然好。对于当地领导人来说,不论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采取纠错行动的,此举都可

7、以说是化被动为主动的明智做法;而且,知错即该,善莫大鄢!但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逐渐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一把手”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根源,笔者以为,还是有必要对这个案子的起落做一番评说。这种评说虽然是结合发生在彭水县的秦中飞案进行的,但完全是着眼于在全国范围内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而做的。 综观秦中飞案的有关事实,笔者以为,有些道理说清楚对于站在不同立场或处在不同地位的人们或许都会有些益处。 (一)作为公民,秦中飞用向亲朋发短信这种私人通信形式表达思想,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完全是他的宪法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作为民主、法治时代的地方主要政治人物,地方“一把手”们应该摆正心态,明白自己的宪法地位,没

8、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看做专制时代的太守、县令。即使是封建时代,也几乎没有将背后非议和怨骂县令、太守规定为犯罪的法律,甚至也没有将背后怨骂督抚宰相规定为犯罪的法律。即使在“文革”中的“恶攻罪”,也只有涉及“四个伟大”才能成立,一般还没有非议或怨骂一个县处级干部就可定罪判刑的。事实上,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地方乃至中央的领导人,都不可能没人批评、都不可能任何场合都不被人背后讽4刺怨骂。公民在日常生活的一般场合非议、嘲笑或怨骂包括政治人物在内的公众人物,那不过是民众劳累之余发泄情绪、自我放松的一种的方式,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形式。 所以,秦中飞的那点事不仅谈不上犯诽谤罪,甚至连民事侵权也谈不上。

9、 “伟哥滋阴”这几个字,即使真涉及某个具体人,按常理看不过是句对人不够尊重的玩笑话,被取笑者大可不必计较。 “华仔脓胞”这句话是有骂人的意味,按常理和生活常识,如果关涉到某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可以理解为指责此人担任现有职务有社会危害,应该把他/她从现有岗位上撸掉。如此看来, “华仔脓胞”这几个字很可能是言过其实的。但人们在谈论或考虑怎样评价这件事情时,应当记住两点:第一,这话是秦中飞在私人通信中说的,谁也无权要求私人通信不讲过头话;至于这个短信后来扩大了传送范围,也毕竟还是在私人间以私人通信的形式进行,而且接触到的人的范围十分有限,从当时的情况看估计还占不到该县辖区 60 多万人口的万分之一;

10、第二,按法治国家通常的标准,作为本地主要政治人物、公众人物,书记、县长的名誉权是受限制的,尤其在涉及到对其公务活动的评价时是如此;而从该词的上下文看,秦中飞恰恰是表达的一种对公务活动的评价,尽管这种评价很可能不是事实求是的。所以,秦中飞那点事情,连民法上的名誉侵权都算不上,更不用说什么诽谤罪。退一步说,即使触犯刑律构成诽谤罪嫌疑,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也首先是秦中飞与“被害人”个人之间的事,完全不能像彭水县那样由公安局、检察院来侦办。 当然,秦中飞作为公务人员,在向多位朋友发送的短信中用填词形式和调侃夸张的否定口吻评说上级领导和本地事务时,应该考虑到其所填之词流向社会对有关方面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

11、性,故其行为确有不太妥当的地方。如果这个行为已5经引起了社会秩序方面的问题,按公务员法第 12 条中关于公务员应当履行“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来要求,其主管领导可依据公务员法第 55 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从秦中飞案的侦办过程看,当地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枉法办案,显然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授意进行的。从立案情况看,彭水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秦中飞发短信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彭水县公安局是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秦中飞立案侦查的。诽谤罪是指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4关于诽谤罪,我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

12、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当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具体到秦中飞案,秦中飞所填写的沁园春彭水这首词里所反映的情况均系彭水县客观存在的一些现实,诸如一些久而未决的工程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该词通过短信和 QQ 仅在极小的私人圈子内传播,传播范围仅是为数不多的数十人,因此,秦中飞的行为连“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

13、诽谤他人”都说不上,自然也谈不上“情节严重”,更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后果和事实。因此,该案充其量只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而且,如果“被害人”的确是该县县委书记,鉴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县委书记与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间事实上存在的上下级关系,该县法院的确应该向上级法院申请集体回避,让案件由有关中级法院一审。 6从事情的后续发展看,彭水县公安机关对秦中飞刑事拘留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也是非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下列法定情形下才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

14、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前文已经证明,秦中飞编发短信的行为根本够不上诽谤罪,即便涉嫌诽谤罪也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完全不需要公安机关插手。而按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来一一对照,也是一条也够不上:秦中飞是在填写沁园春彭水这首词并将其用短信和 QQ 转发给自己亲朋半个月后才被公安机关找上门来的,不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情形;没有被害人或者

15、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警察在拘留秦中飞时所依据的证据只有那首词、秦中飞的电脑、手机和 QQ 号,而没有将秦中飞的“诽谤”办成公诉案并对其刑事拘留所需要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秦中飞没有在逃,也没有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迹象;他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意图和行为,因为他在被警察首次询问 10 多分钟后就承认短信是自己写的,并认为这事儿也没什么大不了;他有名有姓,身份明确;他也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一句话,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形一个也没有在秦中飞身上发生,彭水县公安机关没有理由拘留秦中飞。 从批捕要件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秦中飞也是违

16、法的。法律之所以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目的是要检察机关审查把关,防止公安部门违法办7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在秦中飞案中,公安部门既没有搜集到当然也没能向检察院提供他们所指控的秦中飞犯了必须由公诉途径追究刑事责任的诽谤罪的任何证据,而检察机关在没见到这些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逮捕秦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居然批准逮捕秦中飞。可见,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秦中飞时根本没有依法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秦的宪法权利。这显属违法办案,检察权力的行使完全没有制约。 从整个案件的发展情况看,彭水县公安、检察机关不顾事实真相按本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授意越权办案的情况非常明显。让我们来看一看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据报道,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称, “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 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某某、周某的名誉,触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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