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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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七)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七)2010 年 l 期(总第 177 期)南洋资料译丛SOUTHEASTASIANSTUDIESNo.12OlOGeneralNo.177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七)(2008 年)缅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第十章政党政党的组建第四百零四条政党必须:(一)以联邦不分裂,民族团结不破裂和主权稳固为目标.(二)对国家知恩图报.第四百零五条政党必须:(一)接受并执行真正的,纪律严明的多党民主制度.(二)遵守本宪法和现行法律.(三)依法进行政党注册.第四百零六条政党在国内依法享有:(一)自由组织活动的权利.(二)参加选举的权利.政党的取缔第四百零七条政党有

2、以下情况的将被取缔:(一)依据现行法律被宣布为非法组织.(二)与从事武装暴动的反叛组织,被国家确认为违法且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人员,或与被宣布为非法的组织保持直接和间接联系,或对其提供资助.(三)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政府,宗教组织及其它组织,个人的资金,物资及其他援助.(四)为政治目的而滥用宗教.39第四百零八条拥有注册权的机构如发现某政党有本宪法第四百零七条所列之任何一种情况的,必须取消其政党资格.第四百零九条联邦议会须制定有关政党的法律.第十一章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第四百一十条当某一省,邦,联邦直辖区或自治地方出现不能按宪法规定实施管理的状况,获知或接到相关地方政府的报告后,经与国家国防与安全

3、委员会协商,总统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四百一十一条在根据第四百一十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总统:(一)有权接管相关省,邦,自治地方的行政权,并可将该行政权交给某一合适的机构或个人.(二)接管行政权时,只能在必要时行使相关省,邦,自治地方拥有立法权的事项中之行政事项的立法权,但不得将该立法权授予任何组织或个人.第四百一十二条(一)当某一省,邦,联邦直辖区,自治地方或其部分地区出现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态,或有充分理由说明将会出现此种事态时,在获知或接到地方政府报告后,经与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协商,总统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二)根据本条第一

4、款,总统在与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协商时,如该委员会委员不能全数出席,总统在与作为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委员的国防军总司令,副总司令,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协商后,可及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但须尽快上报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批准.第四百一十三条在根据第四百一十二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一)为使进入紧急状态的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相关地区的政府及其成员,地方公务部门及其成员为了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可寻求国防军的支持.(二)如有必要,总统可下达军事管制令.该军事管制令必须规定国防军总司令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维护治安和司法的职责和权限.总司令可亲自或委派一名合适的军人履行上述职权.第四百一十四条总统

5、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一)应明确规定实施紧急状态的地区和期限.(二)如有必要,可限制或中止紧急状态地区公民的一项或数项基本权利.第四百一十五条国家总统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在执行四百一十条,四百一十一条以及四百一十二条,四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时,必须遵守二百一十二条第二,三,五款之规定.第四百一十六条如果联邦议会除批准总统根据四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提交的报告外并且延长期限,则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有效期延长至增加期限结束时止.第四百一十七条出现以叛乱,恐怖,暴力手段夺取国家政权的情况,导致联邦分裂,民族团结遭到破坏,国家主权丧失的紧急事件,或者发现有出现上述情况的足够征兆,总统在与国

6、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协商后可以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该命令必须明确规定实施紧急状态的范围为全国,期限为从命令发布之日起的一年.第四百一十八条(一)在根据四百一十七条宣布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为保证国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总统必须宣布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移交给国防军总司令行使.从宣布之日起,中止所有议会及政府机构的立法工作,上述议会在任期届满时自动解散.(二)自国家权力移交给国防军总司令之日起,不论宪法中做如何规定,除总统和副总统之外,依据宪法经有关议会同意任命的政府机构成员,自治地方管理机构及其成员须停止履行职责.第四百一十九条被授予国家权力的国防军总司令可行使立法,行政

7、及司法权.其中立法权可由总司令本人或包括总司令在内的一个机构行使,行政及司法权可交由一个合适的机构或个人行使.第四百二十条在宣布实施紧急状态的期限内,国防总司令可在必要的地区限制或中止公民的一项或数项基本权利.第四百二十一条总统:(一)必须将根据第四百一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及向国防军总司令移交国家权力一事向正在召开的联邦议会例行会议报告,如遇联邦议会休会,须要求召开联邦议会紧急会议进行报告.(二)如果国防军总司令因未能完成赋予其的任务,提出理由申请延长期限,在与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协商后,通常可给予一次最长六个月的两次延长期限.须就此种期限延长要求召开联邦议会紧急会议进行报告

8、.第四百二十二条总统在接到国防军总司令圆满完成任务的报告后,如本届联邦议会任期未满则须要求召开联邦议会紧急会议进行报告,并须在与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协商后,宣布依照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将国家权力移交国防军总司令行使的命令自向联邦议会紧急会议报告之日起或如联邦议会任期已届满则自接到国防军总司令的报告之曰起撤销.第四百二十三条国家总统根据第四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接到国防军总司令的报告时,若联邦议会任期未届满,则必须恢复暂停的所有议会和行政机构的立法工作;之后根据宪法组建新的宪法规定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并赋予职责.这些机构的任期与本届议会剩余任期相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即使联邦议会任期已满,国家总统,副总统,人民

9、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继续履行职责至依照宪法选举产生新的国家总统,副总统,人民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为 1E.4l第四百二十五条在联邦议会任期届满时,如国防军总司令因未能圆满完成赋予其的职责,提出理由申请延长规定期限后,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通常可给予一次最长六个月的两次延长期限.第四百二十六条在国家总统根据第四百一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宣布进入紧急进状态后将国家权力移交国防军总司令行使的情况下,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在接到国防军总司令完成赋予其的任务的报告后,须宣布撤销根据第四百一十八条将国家权力移交国防军总司令行使的命令.第四百二十七条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一)在按照宪法组成议会前行使立法,行

10、政和司法权.(二)在按照本宪法选举产生新总统并成立联邦权力机构前有权行使国家权力.在行使权力时,须独立行使立法权,可组建适当机构或授权适当个人行使联邦级,省邦级和自治地方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第四百二十八条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负责挑选符合宪法规定的人士,按照宪法规定组建各级权力机构,自治地方管理机构和联邦选举委员会,并赋予其权力.第四百二十九条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须自根据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宣布撤销命令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宪法举行大选.第四百三十条根据第四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组建的组织须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在举行大选后依据宪法组建完成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为止.第四百三十一条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

11、力时须以国家总统的名义进行.第四百三十二条不论是在宣布为紧急状态期间代表总统,还是国防军总司令行使国家权力期间,或是国家国防与安全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期间,为尽快恢复原有的安全,稳定,和平及法治状态,得到授权采取必要措施的各权力机构及其成员,各地方公务机构及其成员,各军方组织机构及其成员的合法措施是正式有效的.不得以上合法措施为由对他们提起诉讼.第十二章宪法的修改第四百三十三条如需对本宪法的条款进行修改,需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一)修改宪法的提案须以法律草案形式提交.(二)修改宪法的法案中不得包含其他提案.第四百三十四条宪法修改法案须在联邦议会上提交.第四百三十五条如有百分之二十的联邦议会代表提

12、交宪法修改提案,联邦议会应予以接受并加以讨论.第四百三十六条(一)如需对本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二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三章第五十九,第六十条,第四章第七十四条,一百零九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六42十一条,第五章第二百条,二百零一条,二百四十八条,二百七十六条,第六章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四条,三百零五条,三百一十四条,三百二十条,第十一章第四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十二章第四百三十六条进行修改,须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联邦议会代表同意后,举行全民公投,并获所有投票者支持后方可修改.(二)除第一款所述条款外,如需对其他条款进行修改,得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联邦议会代表投票支持

13、后即可进行修改.第十三章国旗,国微,国歌和首都第四百三十七条(一)国旗样式如下:(二)应制定国旗法.第四百三十八条(一)国徽图案如下:43(二)应制定国徽法.第四百三十九条(一)国歌沿用现国歌永不背离公正与自由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土地为了使所有人幸福权利平等,主义纯真的国家为了使联邦遗产永存下决心来维护吧与世界同存的缅甸是我们祖先的遗产,热爱她吧用我们的生命来保卫联邦这是我们的国家,这是我们的土地,我们的领土让我们团结起来,为了国家和这块土地的利益挑起这重担吧,这是我们的职责(保卫)珍贵的土地(二)应制定国歌法.第四百四十条内比都为国家的首都.第十四章过渡时期条款第四百四十一条在超过有投票权公民

14、的半数参加投票的全国公投中以简单多数获得通过的本宪法自联邦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在全国范围生效.第四百四十二条本宪法生效前,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继续行使国家主权.第四百四十三条在本宪法生效前,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为实施宪法所做的准备工作应视为是依照本宪法进行的.第四百四十四条(一)在本宪法生效之日已存在的政府机构在根据宪法组建的政府机构成立之前须继续履行职责.(二)在本宪法生效之日已存在的法院在根据宪法组建的法院成立之前须继续行使司法权.对上述法院未审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税收案件须按案件开始审理时实施的法律继续审理判决.第四百四十五条缅甸联邦共和国继承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和国家和平与发展委

15、员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命令,公告,继承国家治安建设委员会和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的措施,职责和权限.不得以上述委员会委员或政府成员的职务行为为由对其提起诉讼或追究责任.第四百四十六条在联邦议会未废除,修改前,现行法律在与宪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继续有效.第四百四十七条在联邦政府未废除,修改前,现行法规,规章,命令,指示,惯例在与本宪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继续有效.第四百四十八条本宪法生效之日正在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下属的包括国防军在内的各组织机构任职的公职人员在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作出别的规定之前须继续任职.第十五章总则第四百四十九条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第四百五十条缅文是官方文字.第四百五

16、十一条国家在立法与行政时必须恪守国家基本原则.但不得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如此作为.第四百五十二条对本宪法的序言,条,款,词汇,词语的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以缅文版本为准.第四百五十三条对本宪法包含的词语进行解释时须参加现行的词语解释法.第四百五十四条国家档案馆须保存一本本宪法的缅文版本.该缅文版本是本宪法条款的最终权威.第四百五十五条为了国家利益,对规定只能由联邦政府经营的经济事业,联邦政府:(一)可允许省政府或邦政府与联邦政府合资经营或按规定经营.(二)可允许合作社,经济组织或私人与联邦政府合资经营或按规定经营.第四百五十六条对缅甸联邦政府在本宪法生效前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所45产生的平等的义务,如该外国政府按照对缅甸联邦的承诺予以尊重,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也予以尊重.第四百五十七条(一)如出现就与本宪法生效前缅甸联邦政府签订的条约以及产生的义务依据起诉的权利对缅甸联邦政府提起诉讼的情况,可起诉联邦政府.(二)缅甸联邦共各国政府可以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该名义受到起诉.国防与安全领域附表一联邦立法事项(根据第九十六条)(一)保卫缅甸联邦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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