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住宅户银行托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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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处理理费协议书费协议书协议编号: 征收征收单单位(以下位(以下简简称甲方):厦称甲方):厦门门市市容市市容环环境境卫卫生管理生管理处处委托翔安区市政市容委托翔安区市政市容环环境境卫卫生管理生管理处处缴费单缴费单位(以下位(以下简简称乙方)称乙方): 为加强辖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 体健康,根据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厦府办2004114 号)和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81 号)等文件精神,乙方将垃圾委托甲方进行清运、处理,甲 方为乙方提供垃圾清运、处理,并按此规定征收垃圾处

2、理费。为保障双方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垃圾清运、处理内容: 乙方将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不含施工土头、树技杂物、易燃 易爆物品、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委托甲方进行清运、处理。 二、垃圾清运、处理协议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垃圾清运、处理方式: 乙方应自行购置垃圾桶用于盛装垃圾,垃圾桶设置地点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垃圾桶如有损坏, 乙方应自行更换。 四、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垃圾,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按每桶(0.3 立方10 元)的标准收 取垃圾处理费,乙方每月产生垃圾 桶,甲方向乙方收取垃圾处理费 元月。乙方

3、应于收 到专用票据 10 日内一次性付款并将银行转账单交给甲方。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听取乙方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予以解 决;2、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清运、处理工作,确保乙方垃圾得到及时清理(如遇地震、台风等不可 抗因素除外,过后应及时清理)。 (二)乙方责任 1.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环卫处申报垃圾排放量等事项;2.负责垃圾排放种类的监管;3.负责所 辖区域的日常保洁;4.及时缴纳垃圾处理费,逾期未缴费的,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 3滞纳金;5.拒 不缴纳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的原则再行补充;协商不成,可通过行政或 法律程序解决。 七、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可顺延。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涂改无效。 甲 方: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 方: 甲方代表:翔安区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3785952 传真号码:7889138 联系电话: 地 址:翔安区新店镇人力资源大厦 地 址: 开户银行:厦门市农业银行新村支行 开户银行: 开 户 名: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开 户 名: 帐 号:3421 0104 0000 047 帐 号: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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