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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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是指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故意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按照 谁

2、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权责一致,严格要求、违规必究。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指导安排、备案管理、督查检查、情况调度等方面的工作;各党(工)委、各基层党(总)支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镇街道或区直党(工)委书记责任: 1、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不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的; 2、对所属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和错误纠正不及时、不到位,处理不严、姑息迁就的; 3、不按规定召开党(工)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或研究预备党员转

3、正,或召开会议不民主、走过场的; 4、违反逐个审议和表决的原则,对两个(含)以上人员同时进行审议、表决的; 5、未经上级党组织预批和党(工)委会讨论,擅自审批预备党员或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 6、所属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入党志愿书中未如实填写党(工)委意见或由他人代笔签名的; 8、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镇街道或区直党(工)委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或政工科长责任: 1、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重视,指导检查不力,管理混乱的; 2、对基层党(总)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审查不严不细,出现差错的; 3

4、、对基层党(总)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规定时限内(三个月内)提请党(工)委审批的; 4、上报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未经党(工)委讨论通过或随意更改、执行不力的; 5、考察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不细不严、失真失察,随意降低标准,影响发展党员质量的; 6、发展对象未经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审批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7、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未能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安排的年度发展党员任务的; 8、因责任心不强或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9、因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导致党员档案中必备材料丢失或损毁的; 10、利

5、用职权干扰或指使基层党支部违规发展党员的; 11、未按要求参加或监督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吸收预备党员的; 12、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总)支部书记责任: 1、未经全体党员、村民(群众)代表会议推荐,擅自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人选的; 2、未经党员大会票决同意并公示,擅自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 3、未经票决同意,吸收预备党员或将预备党员转正的; 4、入党积极分子未经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即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 6、在入党志愿书 、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中未如实填

6、写党支部意见或由他人代笔签名的; 7、违反逐个讨论和表决原则,同时对两个(含)以上人员进行讨论表决的(包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 8、由党支部负责的入党材料不健全、有差错或弄虚作假的; 9、不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 10、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或政审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11、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上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12、对入党申请人的入党要求不研究、不接收,故意打击申请人积极性的; 13、未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审核,未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吸收预备党员的; 14、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在发

7、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责任: 1、履职意识不强,疏于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养的; 2、不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 ,或在填写培养考察意见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建议的; 4、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1、未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在入党志愿书中不如实填写或由他人代填介绍人意见的; 3、介绍被介绍人情况时,故意隐瞒或歪曲真实情况的; 4、介

8、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有差错的; 5、被介绍人被吸收为预备党员后,疏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6、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小组长、党员预备期考察人责任: 1、未召开党小组会议推选入党积极分子的; 2、不配合培养人、介绍人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工作的; 3、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前,未组织党员对其能否入党或转正进行讨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结果的; 4、履职意识较差,不按规定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培养的; 5、不据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的; 6、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

9、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工干部或其他公务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对基层党(工)委发展党员对象进行预批的; 2、未对相关单位发展党员材料及程序进行把关审核,或因把关审核不严,造成重大影响的; 3、对发现和掌握的发展党员问题,未及时向组织部门汇报,或对反映问题未按规定及时查处,造成重大影响的; 4、利用职权干扰或指使基层党组织违规发展党员的; 5、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凡不如实为入党积极分子出具证明、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篡改会议记录、表决书等材料,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致使组织掌握信息出现失误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严格按照有

10、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预约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其中,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因发展党员工作造成党员群众到市、省或中组部上访的,经区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后,责令党委写出报告,视情形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结合党建年度考核,采取随机抽查、查看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对各党(工)委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成绩计入年度党建基层考核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 XX 市 XX 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8 月 22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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