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双语课程《民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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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双语课程中国政法大学双语课程民法民法44中国政法大学双语课程民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首页 民法导学 课程负责人 课程内容 授课教师 教学课件 实践教学 教学课堂 教学研究 学生习作 教学录像 直击前沿 参考文献 课堂评估 他山之石 当前位置:首页 课堂内容 教师讲义 2009 年 10月 16 日 星期五 栏目分类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内容教师讲义师资力量费安玲主管教学副院长,主讲民法、罗马法、民法研讨课 .李永军民法所所长,主讲民法、合同法 .巫昌祯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刘心稳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票据法。 .李显冬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姚新华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2、。 .夏吟兰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鄢一美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刘新熙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田岚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何俊萍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尹志强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所支部书记。 .刘智慧民法所教师。主管教学副所长。 .刘家安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罗马法。主管科研副所长。 .胡安潮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实务,侵权行为法。 .郑小川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朱庆育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靳文静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陈冬青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寇广平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李韵秋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易军民法所教师。主

3、讲民法。 .戴孟勇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金眉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院报主编 .于飞民法所老师,主讲民法 .郑佳宁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 .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 .费安玲主管教学副院长,主讲民法、罗马法、民法研讨课 .李永军民法所所长,主讲民法、合同法 .巫昌祯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刘心稳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票据法。 .李显冬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姚新华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夏吟兰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鄢一美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刘新熙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田岚民法所教师

4、。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何俊萍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尹志强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所支部书记。 .刘智慧民法所教师。主管教学副所长。 .刘家安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罗马法。主管科研副所长。 .胡安潮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实务,侵权行为法。 .郑小川民法所教师。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 .朱庆育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靳文静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陈冬青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寇广平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李韵秋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易军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戴孟勇民法所教师。主讲民法。 .金眉主讲亲属法和继承法,院报主编 .于飞民法所老师,主讲民法 .郑佳宁民法所教师。

5、主讲民法。 .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 .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民法所部分教师合影。 .教师讲义 人身权法第四编 人身权第一章 人格权一、概念:人格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自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二、分类:人格权依客体究竟是物质性人格要素还是精神性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一、生命权1、意义: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2、侵害与救济:侵害的判断并不困难,但救济却相当困难。至于损害赔偿则涉及到许多法律伦理问题和逻辑问题,以及赔偿数额类型

6、化和定量化的问题。二、身体权1、意义:身体全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2、侵害与救济:最常见的侵害类型是殴打,以及机器、机动车、动物、建筑物等导致的物理伤害。救济手段则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三、健康权1、意义: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2、侵害与救济:侵害常伴随对身体全的侵害而生,也有单纯侵害健康情形:有害物质对生理健康的侵害,心理健康的侵害。四、劳动能力权1、意义:是指自然人以其脑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2、侵害与救济:往往相伴与身体侵害,救济与身体、健康相同。第二节 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性人

7、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精神性(心理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的总称。一、标标型人格权(一)姓名权1、意义: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专用的人格权。2、内容:(1)设定权(2)专用权,对专用权的侵犯形态:A 冒用他人姓名 B、盗用他人姓名 C、干涉他人姓名的使用(二)肖像权1、意义: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全和标表使用权。2、内容:(1)制作权(2)专用权,对专用权的侵害形态:A、擅自为他人制作肖像 B、擅自公开发表他人肖像 C、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二、自由型人格权(一)身体自由权1、意义:以身体的自由不受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利。2、要件:侵害他人身体自由以无合理方法离去为要件(二)内心自由权1、意义:

8、以意思决定的独立和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2、侵害形态:诈欺、补发强制他人接受思想观点、接受或者变更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等。三、尊严型人格权(一)名誉权1、意义: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2、侵害样态:(1)以言论直接贬损他人名誉(2)以不正当的检举揭发或者起诉而贬损他人名誉。(3)因对集体的评价而使其成员名誉受损。(二)荣誉权1、意义:是对荣誉不可转让的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人格权。2、侵害样态:(1)不法否定荣誉(2)不法侵夺、毁损或毁灭荣誉证书、证物。(三)隐私权1、意义:自然人私生活不公开权。2、内容:(1)隐私权,即对隐私事实加以控制、隐而不宣的权利。(2)公开权,对隐私事

9、实予以公开的决定权和实施权。3、侵害样态:(1)窥探、录制他人私生活事实(2)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事实(3)捏造事实,使第三人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误解(4)不法搜身,包括不法同性搜身。(四)贞操权1、意义: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实质上为姓的尊严及自由。2、侵害及救济:主要侵害为强奸,救济同自由权。第二章 身份权我校将亲属法单列为一门课程,所以在此不再介绍该部分内容。第五编 继承编第一章 继承权和继承法概述第一节 继承的意义和构成要件一、继承的意义1、意义: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特征:1、 继承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其死亡近亲属

10、的遗产。2、 继承是按照死亡近亲属的有效预祝或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该死亡近亲属的遗产。二、继承的构成要件1、近亲属中有人死亡2、死亡近亲属有遗产3、死者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第二节 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意义意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遗产的权利。1、继承权是财产权2、继承权是近亲属之间相互享有的财产权3、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4、继承权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无对待给付的义务二、继承权的特征1、权利发生条件的限定性和唯一性:近亲属身份权2、权利效力具有二阶性:从继承期待权(客观权利)到

11、继承既得权(主观权利)3、权利行使期间的短暂性:防止财产无主现象的发生4、权利标的的总括性三、继承权的性质三种观点:1、 因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取得财产的方法2、 物权, 奥地利民法典第 523 条3、 基于近亲属身份权而发生的遗产取得权,是一种准物权,具有对人效力(对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核对是效力,但原则上属于对世权。四、继承权变动(一)取得:自然人间发生近亲属关系时(二)行使1、主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时,按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能够参加继承关系取得遗产之人。2、表现: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接受继承或者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3、结果:取得应继承遗产分额的所有权(三)放弃1、意义:

12、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作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继承人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2)继承人须明示其放弃意思(3)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四)丧失1、意义:是指继承人因有继承法规定的不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亦称继承权的剥夺。2、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销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三节 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意义:调整遗产移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继承法的性质1、 财产法2

13、、 继承法是巩固、发展家庭职能、维护家庭关系的财产法,其适用范围有局限性3、 继承法是强制性法律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4、法定继承为中心的原则5、限定继承原则第四节 继承权的主体一、继承人的意义及资格继承人是按照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对其近亲属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二、继承人的范围(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五节 继承权的客体一、遗产的意义及性质(一)定义: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性质:1、财产性2、存

14、续时间的特定性和短暂性3、合法性4、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性5、内容的双重性二、遗产的范围1、个人收入2、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林木、牲畜、家禽4、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其他合法财产第六节 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一、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的意义和特征(一)定义:指继承人之外的权利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的、取得死亡自然人遗产的权利。(二)特征:1、权利人是死者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2、权利的效力虽亦为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一般都比继承权的效力强。二、种类1、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非继承人的遗产适当分得权。2、受遗赠人的遗产受益赠权。3

15、、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遗产受遗赠权。4、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收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权利。5、国家为清理死者生前所欠税款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6、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为清理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取得其遗产的权利。7、集体组织对五保户“遗产”的取得权。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意义和适用条件一、意义及特征(一)意义: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歧遗产或遗嘱无效时有其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二)特征:1、继承人范围法定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二、适用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16、人放弃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意义:指继承法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二)依据: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近程度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和抚养关系的状况(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代位继承(一)意义:指继承权的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并由晚辈直系血亲的,其父母死亡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时,先往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分额。(二)要件:1、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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