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政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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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发布:2010 年 6 月 9 日,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通知指出,当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数字展示:600 亿元2004 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两批共 4 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 4 批共 204 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充分发挥了集聚效应和孵化功能,提高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2、2009 年,这些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收入总额超过 600 亿元。亮点解读:欧阳坚(文化部副部长):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一方面存在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倾向,另一方面还存在着扶持引导政策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2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文化产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文化产 业发展业发展新华网天津 12 月 9 日电(记者周润健)文化部部长蔡武 9 日在天津说,“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技术创新、土地等方面的政策。蔡武在天津举行的第四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授牌大会上表示,“十二五”期间,文化

3、部将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他说,文化部将抓紧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快文化产业立法进程,争取把行之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他介绍说,在税收政策方面,根据普惠制的原则,让税收政策惠及所有文化企业。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关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政策,另一方面,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演出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等行业反映出的税负较高问题,认真加以研究,逐步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在技术创新方面,将引导演艺、娱乐、艺术品、动漫、网络文化等行业开展“三网融合”技术

4、应用,提高文化产业网络技术应用水平。鼓励建设网络文化一体化生产销售平台,扩大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美术在线和移动生产销售。加快演艺、娱乐、舞台装备等基础设施改造更新,鼓励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数字娱乐、音响、舞台技术装备。加强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研发力量,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重点项目包括中国风格动漫技法数字化与推广、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游戏软硬件研发系统、手机娱乐内容关键技术及典型应用支持平台、游戏开发和应用、数字音频智能搜索引擎研发及产业应用等。在土地政策方面,争取将文化产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国家土地政策许可范围内,争

5、取优先保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同时对民营机构投资兴办剧场等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的,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调动各方面建设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3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一、财政扶持政策1.2008 年起,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 2000 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担保、贴息、奖励、资助

6、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即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按转制后企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二、税收优惠政策4.2008 年 12 月 31

7、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5.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2004

8、 年 1 月 1 日起,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 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4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

9、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6.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7.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 17%下调至 13%。8.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对全市县(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市)、区及其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

10、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9.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 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 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

11、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市)、区及其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11.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5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2.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

12、机关报纸和刊物,大中小学教科书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三农”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县(市)、区及其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13.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三、投融资和工商管理政策14.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

13、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15.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16.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 号)执行。17.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 号)执行。18.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

14、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19.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20.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62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22.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

15、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 2 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 70%。23.对在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在济南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济南”行政区划。

16、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原单位名称可作为字号保留。成立文化产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放宽到 1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由 5 个放宽到 3 个。24.实行宣传和经营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25.定期编制和发布依据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认定的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26.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四、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27.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党7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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