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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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思考关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思考建设美好和谐的社会,实现国泰民安、物阜民丰,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国情审时度势,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五大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古今中外,税收历来都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和焦点,是全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集中体现,反映在税收关系上的矛盾不但尖锐激烈,复杂多变,而且根深蒂固,难于化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下,如何构建和谐融洽的税收征纳关系,把征纳双方的意志和利益进一步统一到税收政策法律的原则上来,营造良好税收秩序,是征纳双方及社

2、会各界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本文拟从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实践出发,探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大意义,针对目前存在的征纳关系不和谐之处,提出切实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若干建议。一、一、 构建和构建和谐谐税收征税收征纳纳关系的重大意关系的重大意义义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里既包括通过实现税收收入的增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的财力保障,也包括通过有效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同时还包括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在阶级社会里,税收征纳矛盾是一对不易调和的矛盾。我国历史上

3、许多思想家、政治家提出了“轻徭薄赋”、“富民强国”的民本治税思想。如孔子的“惠民”、“敛从其薄”,孟子的“民为贵”、“轻税敛”,老子的“与民休息”,管子的“取民有度,用之有止”等等。但纵观我国税收发展史,历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巧立名目地搜刮民脂民膏,横征暴敛,只取不予,老百姓被“逼上梁山”,甚至“揭竿而起”,被称为“苛政猛于虎”。 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税收征纳关系应该是基本和谐的。根据公共财政理论, 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的,并且应该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不论是从西方国家的社会契约论,还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本质看,公民纳税是政府存在

4、和为公民服务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证,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这一基本关系的内在要求必然是:公民作为纳税人,应享有充分的权利,如决策权、监督权、良好服务的要求权等,以便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他们的要求;政府作为用税人,必须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时时处处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让纳税人满意,以便源源不断地获得纳税人的税收支持;税收机关作为征税人,必须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不断降低税收奉行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税收征纳规范有序,需要征纳双方关系和谐融洽。如果税务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不仅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

5、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和谐的因素;如果纳税人不能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就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的目的,也达不到税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公平正义的要求,只能是加剧社会的不和谐。 二、当前税收征纳关系的不和谐之处这些年,税务部门为了提高征收效率,完成收入任务,狠抓科技兴税、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优化税收服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税收收入连续增长,较好地满足了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财力需求。但是,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一些问题,如征管成本不断攀升、收入的边际效力递减等,特别是征纳关系之间存在着不和谐的现象。大量的征管实践显示,一些纳税人不懂法、不守法,一些税务干部执法不规范、服

6、务意识不强,常常导致征纳之间出现摩擦与碰撞,不但影响了税收执法秩序,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成本,而且有碍社会的安定和谐。在基层国税,征纳双方的不和谐主要体现在:1、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执执行不行不够规够规范。范。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天职,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做到真正的依法征收。首先,个别税务人员执法不公。由于税收行政行为的存在一定自由裁量权,个别税务人员在不构成犯罪的执法领域内,将法律变成了个人行使权力的工具,执法行为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人情税”、“关系税”并不能完全消除。比如,在个体税收定额的核定与调整中,尽管实行了电子操作、阳光评税,但税务人员在数据采集时,对“关系

7、户”申报不真实的定额数据,采取默许态度,而事后的监察也是流于形式,造成个体税收定额不公,使纳税人在心里上失去平衡。二是税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从现有基层国税人员结构看,在年龄结构上,由于国地分家后进人从严,使基层国税机关出现老龄化的趋势,四十岁以上年龄段的人员比例超出二分之一,普遍存在工作热情不足、责任心不强的现象;在知识结构上,由于长期从事一些日常简单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基层国税机关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基础脆弱,精通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税收相关法律以及电脑知识的尚达不到四分之一,无法胜任电脑查账、涉外税收等复杂业务的要求。三是地方行政干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将税收作为营造宽松环境的突破口,违

8、背税收政策许诺税收优惠条件,或是出面干涉税收行政行为。比如,税务机关对招商引资而落户的企业开展稽查,往往要受到很多条件限制,查出后问题又要在处罚上让步,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违背了税法的严肃性。四是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大相径廷。在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上,由于这一类的纳税人普遍未建账,收入很难核实,所以各地在税款的核定悬殊较大,形成了地区间差别。比如,对于麻将席的税收定额,有的县市依据机器台数管征从宽、有的县市依据耗电量管征从严,税收负担的不平等,造成纳税人竞争的不平等。由于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纳税人在缴纳税收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攀比的心理,不是首先考虑法律是如何规定,

9、而是去关注其他人缴或未缴、缴多缴少,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产生抵触情绪。 2、征税主体、征税主体纳纳税服税服务务缺失。缺失。近年来,伴随着征管模式的不断转换,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纳税服务,但受历史因素影响太深,在纳税服务的观念、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都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理念尚未完全建立。在国家本位理念支配下,税务主体在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种重管理轻服务的思维定式,部分税务人员认为自己和纳税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服务中仍然存在生、冷、硬、顶的现象。更有少数税务人员在纳税人面前盛气凌人,吃、拿、卡、要、报等等,严重影响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二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模

10、式不利于纳税服务的开展。我国历次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都是对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责、权、利的调整,很少关注到纳税人的需要,很少关注服务的问题。税务机关大多从自身管理便利的角度出发,逐级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然而这些办法和措施过于繁杂,对纳税人的要求较严,使纳税人围着税务机关转,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比如,有些工作流程过分注重内部监督制约,导致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让纳税人无所适从;三是税务机关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纳税服务机制。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还缺乏为纳税人提供整体、高效服务的组织运行模式,缺少统一规范的税收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各部门分工不同、各守其责,在纳税服务上经常出现相互扯

11、皮和推诿现象,造成纳税服务的缺位和低效。比如,在 CTAIS 申报过程中,由于部门协调不到位,导致纳税人碰到技术问题难以及时解决。3、 、纳纳税主体法律意税主体法律意识识淡薄。淡薄。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虽然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和执法上都狠下功夫,但纳税人的税收权利义务观念依然都很淡薄。一是纳税意识不强,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皇粮国税”自古有之,但我国自古以来缺乏纳税的传统,众多农民起义莫不是以“抗捐抗税”为口号,一呼而天下应。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部分纳税人把偷税作为利润的来源,能少缴就少缴,能不缴则更好。特别是在目前税收法律体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

12、,一些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若被税务机关查着了,该调整的调整,该补缴的补缴,查不着就赚了。比如很多个体、私营业户不建账,或是建假账,搞内外两套账,应付税务部门检查,致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其生产经营实况,从而造成税款流失。又比如一些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不按规定登记、不按规定申报、不按规定缴纳,在各地几乎成为一个共性的问题。二是权利意识淡薄,难以维护自身权益。长期以来,我国税收理论坚持“国家需要说”,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对税务机关赋以更多的权力和较少的义务,对纳税人赋予更多的义务和较少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权利往往被忽视或漠视,纳税人也往往缺乏权利主体的角色意识,并

13、不关心自己的权利。同时,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相比,纳税人显然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不懂如何使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所质疑时,不是去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正常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靠拖延、抵赖、欺骗等方式逃避税收,甚至发生抗税等过激行为。4、征、征纳纳双方信息的不双方信息的不对对称称。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拿税金换取公共产品,属于一种交换行为。这种交换与市场经济情况下的交换具有共同点,即交换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呈现逆向的双不对称现象,即征税机关对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和纳税人对税收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两个方

14、面:一是税务机关对税源监控乏力。纳税人了解自己的生产经营以及核算情况,知道自己的纳税能力,而税务机关相对于纳税人来说却是局外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信息知之不多。特别是实行“征、管、查”相分离以及“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模式后,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不建立固定的对应关系,税务机关缺乏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的渠道。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银行结算方式的失控以及发票管理存在大量漏洞等多种因素,税务机关仅通过日常申报、下户巡查,无法完全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有些不法分子正好利用这个便利条件进行多头核算、现金交易、账外经营,随意转移、隐藏收入

15、,偷逃国家税款。二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难以掌握。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高速变革发展的过程中,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变动也很频繁,而基层农村纳税人素质相对较低,对税法、税收政策不能完全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大量的征管实践显示,一些纳税人不懂法、不守法的问题,常常是导致征纳之间出现磨擦或碰撞的主要矛盾。纳税人的税收信息绝大部分都是直接从税务机关获得,对税务机关有极强的信任度和依赖性,非常迫切需要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税务辅导、税收咨询等纳税服务。但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重点一般侧重于税款的征管和内部管理,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税务咨询往往被忽略或是重形式、轻实质。有时,纳税人从不同部门

16、获得的信息也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纳税人简直无所适从。这不仅使纳税人失去对税务部门的信任和尊敬,也导致了许多希望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无法正确纳税。三、解决征纳关系不和谐的几点建议当前,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一定的限度。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要从自身做起,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转变税收管理理念,把税收工作的重心从管理打击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从纳税人的需求出发,高举服务旗帜,让纳税人既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又得到社会机构应有的尊重,从而建立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体如下:1、推、推进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规规范范执执法行法行为为。 。一是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也是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与促进。要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化征管改革,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对税收执法权的分解、上收和相互制约。要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特别是责任追究制,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规程,加强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搞好税收执法检查,强化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促进税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行好各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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