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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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治理Practice栏目编辑:罗锦莉 E-mail:2014年第6期80投稿邮箱: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现状及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马伟利一、 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现状遵循世界各国通行的反洗钱制度设计, 我国同样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核心。 2011年,人民银行共发现和接收8 585起洗钱案件线索, 对其中1 593起重点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7 803次, 向侦查机关报案595起, 各地侦查机关针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报案线索立案侦查146起。 通过2008-2011年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送数据(见表1所列) 可以发现, 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在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总数中

2、占比过低、不稳定, 而且报案数与立案数在金融机构报告数中的占比呈现相同的特点, 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较差,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亟待提高。二、 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可疑交易报告是预防洗钱犯罪和发现洗钱线索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从流程上看, 金融机构一般通过以下过程以履行其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首先是从一般交易中筛选、 识别出具有洗钱行为特征的异常交易; 然后根据交易发生的情景或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逐级审核确认异常交易是否可疑, 形成可疑交易报告; 最后对向反洗钱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深人分析,特别是依据交易主体自身的客户身份、 财务状况、

3、历史的以及周围同行的行为规律特征等信息, 判断交易主体是否涉嫌洗钱等犯罪行为, 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对于这一多因素、 多变量作用的复杂辨识过程, 影响其效率与质量的主客观因素可归结为以下3个方面。(一)过分依赖系统抽取信息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的现状是过分依靠反洗钱系统抽取信息。 由于受技术手段制约, 金融机构现有反洗钱系统可疑交易的抽取是通过在系统中对客户业务发生的次数、 发生额等进行设定, 然而系统没有办法把客户的经营性质、 经营特点与资金往来有机地结合起来。 金融机构主观上认为, 只要是系统抽取的内容都不加人工分析报告, 而这势必会使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激增, 且无法发现真正有价值的线

4、索和交易, 妨碍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部门挖掘涉嫌犯罪。(二) 反洗钱人员非专职化, 缺乏主动性目前, 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工作处理多是由基层金融机构承担。 大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领导组织、 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 除按要求在形式上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 没有设立专门机构、 配备表1 2008-2011年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送数据单位: 份项目年份金融机构报送的 可疑交易重点可疑交易 线索人民银行移送和报案数 与金融机构报告数之比侦查机关立案数与金融 机构报告数之比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占金 融机构报告数之比200868 915 0001 3921/91 6421/320 5351/49 50

5、8200942 933 0001 0821/65 6471/360 7821/39 679201061 852 0001 0381/67 8951/165 3801/59 588201154 111 2001 5931/90 9431/370 6251/33 968栏目编辑:罗锦莉 E-mail:2014年第6期行业治理Practice81投稿邮箱:专门人员。 反洗钱岗位人员多为兼职, 他们在承担着业务量考核指标和客户服务的双重压力的同时, 还要利用休业时间处理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非专职化, 必然导致其反洗钱意识和分析水平不高, 致使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三) 反洗钱内

6、部工作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一是 “条线式” 分散管理模式未能充分共享信息,不利于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 在某些银行内, 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划分为个金业务、 公司业务、 外汇、 银行卡等各条线。 各条线人员各自为阵, 虽然最终统一到市行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审核, 但在这种模式下各条线之间缺乏足够的合作沟通, 割裂了一份可疑交易中各笔具体交易的内在联系, 不利于形成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二是考核机制不完善。 未将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岗位人员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未充分调动岗位人员主动分析、 报告可疑交易线索的积极性。 三是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连续性。三、

7、 案例分析在给出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对策之前, 先来看2个具体的案例。(一) 案例一2009年底, 广州市某银行某支行的反洗钱业务人员接到柜台人员对某客户在银行转账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汇报。 通过本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资料发现, 支行客户Z某的账户在2009年1月至11月之间频繁地转入、 转出大量资金, 累计交易记录达497笔, 资金收付金额较大且均为整数, 交易行为极其可疑。 该业务人员迅速将Z某的所有账户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分析。经研究发现, 该客户的账户资金由W县A建材经营部、 G市B建材有限公司、 W县C建材供应部、 W县D建材供应部、 W县E加油站单位账户以 “差旅费” 为用途支取后转入Z

8、某账户 , 随后再分散转出给数个账户 , 这些账户所属相对固定, 所有转出转入交易均由代理人D某代办(如图1所示) 。 在2009年1月至11月的总交易量高达人民币800余万元。该支行迅速通过反洗钱监测系统上报人行, 并将该线索通过人民银行重大案件线索库系统上报。 这个案例带给我们的一个启示, 就是提高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 培养对异常交易的敏感性。 此案中, 该银行某支行柜台人员中对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产生怀疑, 及时报送重大可疑交易报告, 为人民银行提供了重要线索。 案件中, 该工作人员对于可疑之处向客户进一步了解情况未获答复, 因而更加关注其交易情况。 可见, 对于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一

9、线人员的意识非常重要。 因此,银行要加大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指导其了解和掌握可疑交易规律, 提高其反洗钱意识, 对资金异常流转情况及时进行关注和分析, 发现可疑线索后及时上报。(二) 案例二2005年A市多家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称L兄弟利用辖内H公司骗取银行贷款, 至今尚未归还, 涉嫌贷款诈骗。 2006年6月初, 公安机关请求人民银行协助核查L兄弟在该市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及相关交易、 贷款的情况。 公安机关根据当地人民银行收集的证据, 进一步发现犯罪嫌疑人L兄弟在当地成立了H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 这些公司在4家金融机构开立了30多个银行存款账户。 另外, 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亲戚

10、朋友的名义在各金融机构开立了多个银行存款账户, 将银行贷款在这些账户之间毫无交易背景地相互划转或存取现金,企图非法占有。 公安机关果断抓捕L兄弟, 经侦查审讯,该案所涉贷款总额高达3 000多万元。该案例说明, 银行信贷人员应认真进行贷前、 贷后审查, 了解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目的, 特别是要监控贷后资金的流向。 本案H公司贷款后, 直接用于购房或划入关联账户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该公司所申明的贷款用途, 是贷后审查的关键。 同时, 银行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分析时, 不应只针对单一客户, 而应将同可疑交易相关的多个客户串联起来进行整体分析, 这样形成的可疑交易报告才能给公安机关立案、 破

11、案提供详实有效的证据资料, 如此, 可疑交易报告才能达到高质量的要求。图1 Z某可疑交易行业治理Practice栏目编辑:罗锦莉 E-mail:2014年第6期82投稿邮箱:四、 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议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具体目标可概括为3个方面: 一是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内化为内部政策、 程序和方法, 以预防经营过程中的洗钱活动;二是遵守和执行反洗钱法规, 以降低自身面临的合规风险; 三是提供有价值的金融情报, 以发现和遏制潜在的洗钱犯罪活动。 为了实现目标,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构建可疑交易分析报送的 “网状” 模式通过案例二可以发现, 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非常

12、重要。 在外资银行中, 从总行到支行分别构建了合规、 个人业务、 公司、 电子银行等部门间的 “网状” 反洗钱组织架构 (如图2所示) , 各级行上下业务链条的负责人相互之间形成报告关系, 同时各级行业务链条的负责人还对本级行的反洗钱合规官员形成报告关系。这种 “网状” 的反洗钱组织框架不会因某级个别人或部门的工作失误而影响整个行的反洗钱工作, 从而既保证了信息的畅通, 又保证了该架构运行的稳定性。严格限定的同时, 监管部门还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正向激励, 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服务指导, 对主动分析报告可疑交易, 及时提供有价值情报和涉案线索、 协助破获案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必要的

13、物质奖励及精神鼓励。 逐步实现监管导向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转变, 在较大程度上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 使得反洗钱工作实现从形式合规到实质有效的根本转变。(三)进一步完善反洗钱计算机系统一是针对系统存在的缺陷, 及时进行完善和纠正,尽快实现反洗钱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 科学设置筛选条件和参数模型, 合理设置不同的角色和操作权限, 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是要在保密基础上加强反洗钱信息系统与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系统、 账户系统、 信贷审批管理、 国际业务管理、 电子银行业务等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与衔接, 有效实现内部资源共享。三是在自动提取可疑交易方面要应用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

14、术, 有利于提取高质量的可疑交易。(四) 培养专业人才 , 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正如上文的案例一所带来的警示, 人民银行要大力培育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 加大对资金交易和客户识别的检查和调查, 延伸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业务监督与指导, 同时各金融机构一线柜员也要加强对支付交易信息分析力度, 避免将大量正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的 “抵触性” 行为。 同时, 金融机构要积极培养既懂业务又具备反洗钱经验和技巧的专业人才 , 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增强反洗钱人员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五、 结语金融机构作为市场活动的重要主体, 对于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破坏市场交易原则的洗钱

15、犯罪有着责无旁贷的监控和管理职责。 只有金融机构从资金流入的源头进行管理、 监控, 才能在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上进行预防和威慑。 同时, 金融机构应不定期地对员工开展多层次的反洗钱培训, 提升员工对洗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自觉将反洗钱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始终。 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自主识别能力, 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减少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FTT图2 外资银行的 “网状” 反洗钱组织架构(二) 建立正向的反洗钱激励机制为促进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金融机构应制订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将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工作共同考核, 可有效防范员工反洗钱责任意识淡薄, 主动分析识别动力不足、 积极性不高, 执行制度不严以及瞒报、 漏报可疑交易等现象。 监管部门应将监管的重点放在风险管理而非合规方面, 在对检查、 处罚总行行长 合规部门总行个人 业务部总行公司 业务部总行电子银 行业务部分行电子银 行业务部支行电子银 行业务部分行公司 业务部支行公司 业务部分行个人 业务部支行个人 业务部个人业务 客户经理公司业务 客户经理电子银行业 务客户经理分行行长 合规部门支行行长 合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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