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贯彻落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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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县贯彻落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县贯彻落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精神、X 人社发201518 号和XX 市贯彻落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X 人社发201579 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行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特制定本方案。一、参保范围(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建筑法的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愿

2、选择为从事高危险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本通知所指的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二、缴费方式及费率(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人员及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确保建筑工人充分享受工伤保险保障,对于施工工期短、用工流动性大的建筑工程,难以核定职工工资基数的,建筑企业可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1.3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和规定的比例单独列支,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

3、性缴清,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三)工伤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建立相应的费率浮动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将工程总造价按时间段划分成若干区间,用人单位上一区间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 100?小于 150?,下一区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20?用人单位上一区间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或等于 150?,下一区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 150?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补缴浮动部分的工伤保险费。三、参保形式和条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施工合同及分包转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名单

4、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企业所报送的职工名单及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参保企业使用的工人发生变动时,应在 48 小时之内将新增或临时变动人员名单报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其工伤保险关系方才生效。(三)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参保的,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参保有效期限。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到期前 30 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按批准延长合同工期顺延。(四)已参加工伤

5、保险的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四、待遇保障(一)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 1 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作,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 、工

6、伤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核发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按工程项目参保的,伤残待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 XX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五、加强监督管理和部门配合,确保建筑业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一)组织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用三年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17 年我县目前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和正在建设的建筑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对目前已在建的工程项

7、目,未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手续,但已从住建局、安监等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建、安监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限期(2017 年 9 月底前)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职责,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2.住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住建

8、部门要协助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应责令施工单位即时整改或停止施工整顿,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3.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中的作用。4.财政、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财政、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暂缓结算工程项目款。5.各相关部门针对我县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

9、伤保险的服务协调、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开绿灯” ,甚至出具证明,规避参加工伤保险责任。(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监督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伤事故调查及工伤预防工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10、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五)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划拨相当于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向人民法院申请

11、强制执行。(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XX 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对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发生情况,或提供虚假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影响工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程度予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八)其他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和 X 人社发201518 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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