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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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A25.1 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原文25.1 加强火电厂的灰坝坝体安全管理。新建大坝应充分考虑大坝的强度和安全性,已建灰坝要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隐患及时处理和加固。对分区使用的灰场,必须做好防尘工作。25.2 新建电厂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原则。新建电厂应按废水资源化综合利用要求设计和建设灰水回水系统。新厂灰水设施投运前必须做灰管压力试验。25.3 应定期对灰坝及其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早解决。25.4 应定期对灰管进行检查,重点是灰管的磨损和接头处、各支撑装置(含支点及管桥)的状况等,防止管道断

2、裂事故的发生。25.5 加强对灰水系统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5.6 已建电厂应做到废水集中处理。冲洗水应引入灰水前池,其他废水和无法引入灰水前池的冲洗水应作到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充分利用,禁止超标废水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25.7 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有废水处理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处理的废液,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排放。25.8 努力提高除尘器的运行水平,严格执行电除尘运行维护导则。对设备运行中存在的故障和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除尘器运行效率。25.9 火电厂要定期进行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操作演习,至少每年一次。25.10 加强对环保知识

3、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环保意识。A25.2 修改及说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共有十款内容,其内容至今还适用,没有删除的条款,对有些条款内容作了一定的拓展。A25.2.1 对如下条款进行修改:A25.2.1.1 原 25.1 款改为:加强火电厂的灰坝坝体安全管理。新建灰场大坝应充分考虑大坝的强度和安全性,同时按国家要求做到“三防” (防渗、防洪、防扬尘) ,坝址的选用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同时应选用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应1.5cm。强化大坝的缺陷管理,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如坝体裂缝、沉降指标、廊道渗漏等

4、,应及时组织消缺。对分区使用的灰场,必须做好防尘工作。A25.2.1.2 原 25.3 款改为:应定期对灰坝及其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早解决。灰场应坚持日巡检制度并做好巡检记录,巡检内容为:坝体有无裂缝、下沉,廊道无积灰、无渗漏,排水畅通、排水明渠畅通无堵塞,竖井泄水孔位置是否处于澄清水排放高度等。尤其在防洪、防汛季节,更应加强对灰坝与排水的巡检,确保坝体无浸泡,排水沟道通畅。坝前排浆口应及时抬高,尽量将排口深入坝体内排放,严禁在坝底处排放,以免造成坝前积水,坝底受浸泡。应加强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排放沟以及储灰场的廊道,排水明渠的管理工作,严禁有积於或堵塞现象存在,做到排水畅通。A2

5、5.2.1.3 原 25.4 款改为:每周一次对沿线输灰管线进行巡检,检查灰管的接头处是否良好,各支撑装置(含支点及管桥)有无变形,开裂或基础变异等现象,防止管道断裂事件发生,若输灰管接口为管卡时,应全改为焊口连接。每月对输灰管进行割管检查,了解灰管冲刷、磨损、腐蚀、结垢等情况;应及时观察灰浆泵出口压力的变化,若出口压力超标,则管道结垢严重,应组织进行清垢工作,若出口压力突降,则管路有泄露,立即停运系统进行消除泄露工作。A25.2.1.4 原 25.5 款改为:加强对灰水系统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排水渣系统的运行参数,在规程规定范围内运行,及时调整灰

6、、水的比例。灰场排水竖井泄水口应及时更换位置,确保灰场排放水经过充分澄清后达标排放。所有外排水口应做到规范化管理,并安装有对流量、悬浮物、pH 值、COD 测量的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实现外排废水的动态监测。A25.2.1.5 原 25.6 款改为:已建电厂应做到废水集中处理。冲洗水应引入灰水前池,其他废水和无法引入灰水前池的冲洗水应作到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充分利用,禁止超标废水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缺水的地区,应建立废水回收装置,在工业废水回收中,对机械冷却水、水塔溢流水等较干净的水可采取直接回收方式,对其他工业废水经过废水处理后,作为冲灰、冲渣或清扫用水使用,工业废水应做到资源化综合利用

7、;在灰水系统中应投建灰水浓缩系统,采用浓浆输送方式,在降低废水排放量的同时又达到节水的目的。外排废水应每周一次进行采样、化验、分析,所排废水应做到达标排放。A25.2.1.6 原 25.7 款改为:锅炉及输灰管线进行酸洗时必须有废水处理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处理的废液其硫化物的含量应小于 1mg/L 时,方可允许排放。A25.2.1.7 原 25.8 款改为:努力提高除尘器的运行水平,严格执行电除尘运行维护导则。及时调整电除尘电流、电压,保证振打及卸灰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清理管道堵塞现象,严禁电除尘积灰运行,确保电除尘在高收尘状态。电除尘效率应不小于该电除尘的设计效率,每季应对电除尘效率进行一次

8、测定,并与前一次测定值或去年同期值进行比较,分析原因并进行处理。A25.2.3 增加以下条款:A25.2.3.1 增加款项 25.11:对已退役停用灰场,应及时组织进行覆土工作,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8m,日常应每周巡检一次,保证廊道竖井无缺陷,防洪防汛季节时,做到排水通畅。A25.2.3.2 增加款项 25.12:在国家“两控区”内或中、高硫煤产生区的火力发电厂(含硫量1%) ,其锅炉应配备脱硫效率95%的脱硫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其运行小时数应等同于锅炉运行小时数。在暂时未有条件增设脱硫装置的电厂,应采取换烧低硫煤的措施,严格控制燃煤含硫量1%。二氧化硫应做到达标排放。A25.2.3.3 增

9、加款项 25.13:各锅炉应安装有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对烟尘压力、流量、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实现烟尘排放的动态监测。保证烟尘做到达标排放。A25.2.3.4 增加款项 25.14:输煤皮带应装设喷淋装置,各落煤斗应有布袋除尘器,皮带间每班应至少冲洗两次,确保皮带间无积粉、积煤,皮带间粉尘浓度应6mg/m3,严防群体性职业病发生。储煤场应建有挡风抑尘墙,其高度应大于原煤储存高度 2-3 米,并装有喷淋设施,有效防止二次扬尘污染。A25.3 实施重点A25.3.1 强化大坝的缺陷管理,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如坝体裂缝、沉降指标、廊道渗漏等,应及时组织消缺。灰场应坚持日巡

10、检制度并做好巡检记录,尤其在防洪、防汛季节,更应加强对灰坝与排水的巡检,确保坝体无浸泡,排水沟道通畅。A25.3.2 所有外排水口应做到规范化管理,并安装有对流量、悬浮物、pH 值、COD 测量的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实现外排废水的动态监测。外排废水应每周一次进行采样、化验、分析,所排废水应做到达标排放。A25.3.3 努力提高除尘器的运行水平,及时调整电除尘电流、电压,保证振打及卸灰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清理管道堵塞现象,严禁电除尘积灰运行,确保电除尘在高收尘状态。A25.3.4 在国家“两控区”内或中、高硫煤产生区的火力发电厂(含硫量1%) ,其锅炉应配备脱硫效率95%的脱硫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其运行小时数应等同于锅炉运行小时数。A25.3.5 各锅炉应安装有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对烟尘压力、流量、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实现烟尘排放的动态监测。保证烟尘做到达标排放。A25.4 检查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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