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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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强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安强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编制单位:大方县黄泥乡安强煤矿通风科编制日期:2013 年 1 月 1 日安强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安强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矿长、总工、爆破工、施工队负责人、通风安全科长、生产技术科长、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特殊工种等人员下井时随身携带。二、使用地点所有开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三、使用时间下井后实行 8 小时连续不间断实时监测。四

2、、日常管理由充灯工负责发放、回收、充电,并做好发放回收记录。五、使用管理:1、安全监测工每七天应对仪器进行调校,保证仪器性能稳定,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2、通防科技术员负责每半年将仪器送有资质部门检定,并做好记录。3、仪器发放工发仪器时,应先检查外观,然后检查电压及零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4 领用仪器的人员下班时必须按时交回,若超一班(从领用仪器到交还仪器超 12 小时)将给予 50 元罚款,若超过一天不交者,罚款 100 元,超过三天,视为丢失,按原价赔偿。5、下井后,应正确使用仪器,不得敲打、碰撞、挤压,不得损坏零件,否则视损坏程度给予 50500 元的赔款。根据上述规定,凡应携带仪器的人员,下井时要随身携带,否则给予 50100元罚款。 大方县黄泥乡安强煤矿通防科2013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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