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皮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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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霉素皮试过敏死亡青霉素皮试过敏死亡 医方如何应对医方如何应对随着社区医院输液患者越来越多,输液引发的医疗纠纷也与日俱增。笔者拟剖析一起因输液引发的纠纷,从而给社区医院的医护人员提个醒。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张某到附近社区医院输液,王某为其做青霉素皮试,皮试注射后,张某称手脚和口中发麻,身体有严重不适反应,王某随即对张某进行输液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张某死亡。次日,医院向患方送达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告知书,告知有权要求尸检,患方未要求尸检。三天后,患方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补偿患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35000 元,王某于签订和解协议当日给付患方

2、20000 元。但是事后,患方家属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法院审审理后理后认认定定:死者是在做青霉素皮试后产生不适反应死亡,非输液过程中死亡;事后双方达成补偿 35000 元和解协议且已支付 20000 元。针对患方提出的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张某之死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该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但鉴定所将相关材料退回,回复:“由于患者死亡后未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验,不具备鉴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裁决法院裁决: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张某之死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患方放弃尸检而无法鉴定确认,未尸检所致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方承担;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按手印

3、,其形式及内容合法,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方支付 15000 元。原告方称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和解协议履行。以案说法以案说法针对患者之死,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因患方放弃尸检而无法鉴定确认,未尸检所致法律后果由患方承担。由于王某私下与患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对于医疗纠纷是否可以“私了”,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规定。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原则,说明“私了”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合法的,但前提是医院确实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且赔偿数额应该控制在一定

4、授权范围内,即院长在决定“私了”纠纷时,也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或法院判决。如果是未经授权或法院判决,医院私下与患方和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本事就是违法行为。本案中的王某,其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不论其是否有过错,理应由医院来出面解决,但他与患方“私了”,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虽然医院毫无责任,但王某与患方的“私了”行为,属王某自愿给付,切实际发生已支付 20000 元,故法院判决仍按和解协议履行。此案教训可谓深刻之极,它告诉我们,面对任何医疗事件,不论是医院院长还是医务人员,都应以法律为原则,不能随意“私了”。要引导病人走司法道路,如果病人采取极端手段干扰医院正常工作,医院应该向公安机关寻

5、求帮助。当发生患者死亡时,医院在法定时间向患方书面发出书面尸检告知书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要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医患纠纷法律也对医疗机构规定了更重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当患者死亡结果发生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8 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亡或者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中患者死亡的次日,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应尽提醒义务,由于患方放弃尸检导致尸检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责任由患方来承担,法院也作了如是认定。(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军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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