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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款质押四方协议甲方:四川甲方: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乙方:四川乙方:四川#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丙方:湖南省丙方: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丁方:成都市丁方:成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职 务:住所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45 号邮政编码:610000电 话:86527999 传 真:85037622鉴于: 甲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
2、江支行申请借款 1000 万元(详见编号 合同) , 应甲方申请,丁方对甲方该笔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1000 万元(以编号 保证合同为准)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经充分协商 ,根据物权法 、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4 号)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以其应收账款向丁方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四方共同遵守。1.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龙泉驿区怡和新城 E4 区安居工程(B 标段) ”工程系乙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丙方,并由丙方将该工程转包给甲方,对丙方的转包行为乙方予以认可,三方一致确认甲方是该工程唯一合法的施工单位。2
3、.乙方承诺其没有且将来也不会将该工程直接发包给丙方以外的第三方。3.丙方承诺其没有且将来也不会将该工程再转包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4.甲乙丙三方共同向丁方确认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该笔账款系甲方实际承担“龙泉驿区怡和新城 E4 区安居工程(B 标段) ”工程施工而来。5.甲方同意以其前款约定的应收款中的 2000 万元向丁方提供质押反担保。6.乙方、丙方同意配合甲方、丁方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协助丁方行使应收款质押权利。7本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经丁方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后产生法律效力。8.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开
4、立应收款专管账户,账号为: ,甲方承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本息偿还之前不得变更印鉴。9乙方、丙方承诺其应付甲方的款项在付款时汇入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开立的上述应收款专管账户内,并保证在应收款质押登记期间该种支付方式为乙方、丙方向甲方唯一的付款方式。未经丁方书面同意,该种付款方式之外的任何付款行为均视为无效。10.甲乙丙丁四方承诺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均属违约,一方违约的,每违反一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1.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本协议一式 5 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 1 份,公证处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本协议经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011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011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011 年 月 日 丁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