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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甲方:高台县商业总公司乙方: 乙方自愿租赁使用甲方所属的地处高台县城关镇医院路的单位院内库房一处,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经甲乙双方协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一、租赁使用期限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到 2013年 6 月 30 日止。二、租赁使用费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 ) ,乙方必须在每月 15 日前交清,迟交一天加收滞纳金五元,并逐日累计。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房屋租赁押金 元(以收款收据为准) ,租赁期满后,若房屋完好无损并无其他扣款因素,则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押金,若房屋有损坏,乙方必须修整完好,待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押金。四
2、、甲方不承诺供水、供电、供暖。水费、电费、采暖费乙方自理,直接向收取单位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若拖欠水、电、暖等费用,甲方可在乙方交纳的押金中代扣。五、租赁使用期间的房屋粉刷、电表线路、室内水、暖管道维修等费用乙方自理。电表电线及水、暖管道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乙方自负,造成他人或自己损失与甲方无关。门窗维修费用乙方自理,损坏照价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装饰装潢,装潢时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加门改窗,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六、使用房屋期间,若甲方使用房屋或城市建设所需,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时间无条件按期腾空房屋,房屋装饰装修费用乙方自理。七、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独立承担各种责任,不得在室内生火、做饭和住宿。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发生各种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八、租用房屋期间乙方要服从有关部门管理,积极交纳各种公共费用,经常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向城关镇交情卫生费等。如乙方不能按时交清房租费或其他应交费用,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交并提前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自负。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租赁使用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房屋转租他人。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租赁使用。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