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一 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第二条 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三条 申报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后,担任副教授职务三年以上2、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1994 年 1 月 1 日前从事高教工作)担任副教授职务七年以上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教授资格:(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三大奖”或者部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主要负责人(名列第一位) 。
2)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均须名列第一位)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 2 项,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发表的论文被《SCI》 、 《EI》 、 《ISTP》 、 《SSCI》或《AACI》所收录两篇以 上二、外语、计算机条件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第四条 评审条件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2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任现职期间凡因其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而获地市级“劳动模范” 、 “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 、 “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晋升4、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党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级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
5、师德败坏、评审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晋升教授职务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1 、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和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2、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本专业教学、科研重大的关键性问题、在省内本学科学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3、通过高评委侧重了解其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答辩程序,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外语学科的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三、教学业绩条件(指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 1、2、3 条及条件第 4、5 条中的一条1、系统的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得到所授课班级学员和系(室)教员的普遍肯定任现职以来历年教学评估为“良”以上,其中评估为“优”的次数达 60%以上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课堂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进修教师成绩显著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 200 学时) ,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 160 学时。
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兼任校级领导职务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或医科院校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新开设专业及艺术类等特殊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由学校提出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教学研究杂志发表5、指导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设计、建设,符合有关标准;或革新实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在促进学员对课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方面有明显作用,得到学校教务部门的认可 3 -四、科研业绩条件(指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自然科学:(必须同时具备 1-2 条中的一条及 3-6 条中的一条)1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五篇,其中至少有两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2、公开出版 8 万字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一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 8 万字) ;或公开出版 10 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一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 10 万字) ;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1部教材) ;或主编(第一主编)一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
3、获得省部级“三大奖” (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的主要负责人) 4、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省、部级重要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 1 项以上该项目须经有关专家鉴定且已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5、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加 1 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创新能力,创建新的学科领域,获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 2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填补省内空白社会科学:(必须同时具备 1-2 条中的一条及 3-6 条中的一条)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不少于六篇,其中至少有两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水平2、公开出版 10 万字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一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 10万字) ;或公开出版 15 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一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 15万字) ;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1 部教材) ;或主编(第一主编)一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
3、完成过三项以上经过鉴定的省社科研究基金资助的社科研究项目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过两项以上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对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5、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作为主要骨干(前三名)参加 1 项以上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教改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且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6、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艺术:(必须同时具备 1-2 条中的一条及 3-5 条中的一条)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五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水平2、公开出版 10 万字以上有水平的学术专著一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 10 万字) ;或公开出版 15 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一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 15 万字) ;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1 部教材);或主编(第一主编)一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 4 -3、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在文化部门或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中获国家级大奖 1 次以上;或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 1 次以上;或公开出版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1 辑(册)以上。
4、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作为主要骨干(前三名)参加 1 项以上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教改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且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5、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补充条款:1、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 20 年以上或从事临床医学教学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一篇(艺术教师除外) 2、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三分之一并获校级教学一等奖的教师,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一篇(已符合上一条款的教师及艺术教师除外) 3、艺术教师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一篇附则1、 “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权威学术期刊”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在本学科得到同行专家普遍公认的核心期刊。
2、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在增刊、特刊等发表的折半计算,但不能超过两篇;发表的论文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合著,只计第一作者第五条 本资格条件日公布之日起实行- 5 -附件二 海南省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第二条 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三条 申报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后,担任讲师职务两年以上2、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四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1994 年 1 月 1 日前从事高教工作)担任讲师职务六年以上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主要负责人) 。
2)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1 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前一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 1 项,其中本人独立完成一个以上子项目的研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发表的论文被《SCI》 、 《EI》 、 《ISIP》 、 《SSCI》或《AACI》所收录一篇以上二、外语、计算机条件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6 -第四条 评审条件一、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