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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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修正修正)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30415(颁布时间)20030415(实施时间)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正)(1998 年 9 月 9 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10 月 16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2 年 12 月 17 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4 月 15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2、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的技术、工

3、艺和装备。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完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其相应的重点基地的基本建设应当纳入市基本建设计划。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转换机制实行企业化经营,通过与企业合并、参股等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者与企业联合组建中试基地、技术开发中心及新的股份公司,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制后的科研院所,继续享受国家及地方的有关优惠待遇。第九条

4、 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评估证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涉及对外合作的科技成果,在实施合作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其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得低于 10%。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依照国家

5、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试验示范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政府批准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在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第十四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进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二)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 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6、,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其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四)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工作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机构,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优惠待遇;(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法定 17%的税率

7、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七)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八)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九)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后第一年起,连续三至五年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新增税后

8、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股份制企业对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并据此分享收益。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后,出让方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的资金,奖励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十七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及国产化的项目转化后,可一次性提取不低于新增税后利润%的资金,用于奖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及国产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常备20032 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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