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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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汇总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汇总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3)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2、 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缴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下列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三、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不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 四、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 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免征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

4、按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5 万千瓦)的小型水

5、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6%)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按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混凝土兼营加工业务的,受托加工商品混凝土取得的加工费应按 17%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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