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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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吗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吗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吗上一条 下一条 来源:教育电视台 作者: 郭德海 发布时间:2004-01-06 点击率:510 人民教育2000 年第 1 期栏目刊载了“胜利小学三年级学生方方课间踢球用力过猛用球伤了亮亮的鼻子”的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梁淑英教授在专家评析中指出:“事件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时,由于监护权已转移到校方,学校因其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的两名当事人亮亮和方方都是三年级的小学生,均系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们之间发生的伤害事件,学校是否给予受伤害一方赔偿,关健在于监护权是否还在由学校行使,学校是否

2、有过错。本案中伤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在课间,系上学期间,发生的地点在校园中,此时学校仍在履行着其对学生的监护职责,仍然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而两名小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的危险一般没有能力预见并有所防范,由此可以认定校方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着监护职责履行不当的问题。所以学校应对受伤上学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近年来,因学生在学校发生伤亡事故,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许多家长认为,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是学校没有管好学生,学校应该负责;一些法院也以“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应负监护责任”为根据判令学校赔偿经济损失。 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吗?我们认为,认定“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缺乏

3、法律依据。什么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什么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我国法律规定有三类人可以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类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 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 监护能力,则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监护义务。这类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法律义务。第二类人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这些人充当监护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必须自愿。 民法通则规定,这类人充当监护人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三类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但必须是在没有一、二类的情况下才被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监护人才应该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 条规定:“监护人可将监护责任部分或 全部委托他人。 ”那么,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第一,就中小学校而言,学校与家长之间没有任何委托监护的约定;第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 、 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均没有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

5、任或接受委托负有监护责任的规定。学校依法不应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不是说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伤亡事故学校可以不负任何责任?这要看伤亡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第一、我国民法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由于未成年人的过失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伤亡应当由有过失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伤亡,应当由有过错责任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学校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学校的过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亡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

6、法第三章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保护”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其中涉及学生安全的第 16条、第 17 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中活动;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些规定,如果学校让学生在不安全的校舍或设施中活动,或组织学生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时措施失当,发生了学生伤亡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36 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7、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别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对学校的赔偿责任作出了两方面的限定,一是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有过错,换句话说,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学校有过错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学校给予受害人适当赔偿而非全部赔偿。根据上述分析,梁淑英教授“监护权已转移到校方” , “学校是否给予受伤害一方赔偿,关健在于监护权是否还在由学校行使” , “此时学校仍在履行着其对学生的监护职责,仍然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 “校方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着监护职责履行不当的问题” , “所以学校应对受伤害学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结论缺乏法律依据。胜利小学三年级学生方方课间踢球用力过猛用球伤了亮亮的鼻子的案例中,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方方课间踢球用力过猛” , “伤了亮亮的鼻子” ,责任在方方,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过错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芝罘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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