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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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 暂行办法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水移201384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工作,加强移民统计管理,保障移 民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开展的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 工程移民统计(以下简称移民统计)工作。 第三条 移民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移民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基本情况、移民安置 实施和

2、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情况等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 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移民统计实行部门监管、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水利部、国家能源 局负责全国移民统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 和可再生能源司(或委托相关机构)分别负责大中型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电工程 移民安置统计具体工作,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统计具体工 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移民管理 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

3、障业务工作经费, 为开展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方法和统计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的统计调查、 分析预侧等方法,充分利用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岗 位,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移民统计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对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二)管理、协调全国移民统计工作,制定移民统计有关规章制

4、度。 第九条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职责: (一)建立移民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移民统计资料; (三)组织对移民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指导移民统计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移民统计信息化工作。第十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职责: (一)归口管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统计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移民统计制度,组织做好移民统计调查、资料审核和汇总上 报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统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统计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

5、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 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本单 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对移民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移民 管理机构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移民统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 (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所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

6、三)按规定期限保管统计资料; (四)保守统计资料秘密。 第十三条 移民统计人员应当熟悉统计法规和移民统计相关 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拒绝、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经常性移民统计调查项目和专项移民统计调查项目。 经常性移民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定期对一定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枢纽、水电工程移民 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本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专项移民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 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工项专门的统计调查。 全国经常性移民统计调查项目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 生能源司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专

7、项移民:统计调查项目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国 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移民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制定移民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移民统计调查制度。移民统计 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 统计资料的报送等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全国经常性移民统计调查项目,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新 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制定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报表制度 ,并报国家统计 局备案或审批。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

8、限等标志。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移民统计调查制度,保证移民行业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第四章 统计工作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监控制度, 对移民统计工作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 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移民统计数据的审核,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抽样调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移民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移民统计数据的审核、签署制度。提供

9、的 统计资料必须由本单位移民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移民统计需要的有关财务资料,由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负 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提供给本单位移民统计机构。 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移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移民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迟 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 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

10、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 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统计资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全国大中型 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和太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统计资料的管理;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 生能源司负责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统计资料的管理;地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移民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移民统计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始资料、台账、报表、存储介质和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加强其保管、调用和移交的管理。数据处理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11、储存的基本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 移民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移民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因主作需要使用移民统计资料时,应当以统 计机构核定的统计资料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移民统计资料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应加强协作, 共享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省级移民管 理机构应当对移民统计工作实行定期考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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