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三类房屋 当心权益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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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三类房屋 当心权益无从保障 因为贪图便宜或卖房人的不当引诱,一些购房人往往会 将眼睛定格在“查封房”、“小产权房”、“抵押房” 上。岂料最终却因防不胜防,落得个“房钱两空”。购买“查封房”,30万首付打水漂 【案例】 2014年元月8日,一直想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却 苦于无钱的石倩颖,从路边小广告中得知李某“因工作 调动而低价急售住房”。经实地踏看,石倩颖发现该房的样式和地段不仅为自己所心仪,而且价格也 确实偏低。遂赶紧从亲朋好友中东拼西凑到30万元交了 首付,对剩余的20万元则立下一年内付清的字据。可当 三天后,石倩颖按照约定时间前往办理过户手续时,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李某,甚至李某的电 话也

2、一直处在关机状态。感到蹊跷的石倩颖经打听得到 的消息立刻让她呆若木鸡:因李某拒不履行偿还所欠他 人的巨额借款的义务,法院已经将其房屋查封,并正在着手拍卖。而李某早已携带石倩颖所交现 金逃之夭夭。 【说法】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司 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 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规 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正因为石倩颖所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 具有不可转让性,决定了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所交房款的 损失,只能从李某处退回。可李某已逃之夭夭,也就意 味着该

3、款至少在短期内被打了水漂。本案也提醒人们, 在购房时应当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确保所购房屋能够依法转让。 购买“小产权房”,40万现金落入他人手 【案例】 2013年6月,王某所在的村因进行旧村改造,村 委会与王某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合同。随后, 王某建起了三套房屋。因自己居住确实有余,王某曾放出口风想 卖掉位于楼顶的一套。2014年3月3日,罗瑰娇获悉后, 虽明知是“小产权”房,但觉得紧邻市区,距离自己上 班处不远,价格也比市区低了一半,仍执意购买。经与王某协商,彼此当即签订了购房协 议,并一次性付清了40万元房款。岂料,王某回家途中 因遭遇车祸当场死亡,40万元房款不知去向。而当罗瑰

4、娇搬入居住时,王某妻子却以不知情为由阻饶,且对罗瑰娇索还房款的请求断然拒绝,理由 是“既然是王某私自出让,也就只能让王某自行担责。 ” 【说法】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 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 颁发的房屋。因其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 可证,购房合同也不备案,故不是真正合法的产权房, 早已被明令禁止交易。2013年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 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也再次 重申“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 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

5、罗瑰娇与王某顶风违法交易,其 行为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购买“抵押房”,50万换来一纸空文 【案例】 2014年4月10日,蒋雅雯与郭某签订了一份房 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两厅两卫的房屋转让 给蒋雅雯。蒋雅雯依约预付50万元房款后,前去房管部 门办理过户手续中,才知道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只是 缴清了40万元首付,余款95万元采取的是按揭支付,房屋不仅已经办理了他项权证,而且 实际抵押给了银行。如果蒋雅雯要想完成过户手续,就 必须付清郭某所欠的95万元余款。可此时的房价不但是 大幅下跌,郭某也已经携款远离所在的城市,甚至没有给蒋雅雯留下有效的通讯方式或地址。 也就是说,蒋雅雯陷入了

6、既难于索回房款,且除非高价 满足银行的需求,否则又难于获得房屋的尴尬境地。 【说法】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转让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也指出:“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 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 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正因为本案所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决定了蒋雅雯要想实现自 己的过户目的,也就只能“代人受过”的高价接受并还 清贷款。优惠券 ty9651htvv完!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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