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7173824 上传时间:2018-04-0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解读(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4 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时间:2014-01-09 17:32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2013 年 12 月 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 案,修正案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2013 年 12 月 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 案,修正案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2、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 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 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 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 3 万元、10 万元、500 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 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3、。公司登记时,不需 要提交验资报告。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 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 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修正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 12 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 处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五)删去第二十九条。(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 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5、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 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 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