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流洞工程施工期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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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导流洞工程施工期地质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为了规范导流洞工程施工期间的地质工作,更好地为导流洞工程施工服务,特制定本细则。1.1 本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1.1.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DL/T51091999) 。1.1.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DL/T50991999) 。1.1.3 导流洞工程的合同文件。1.1.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L/T51112000) 。1.2 导流洞工程地质工作的主要内容1.2.1 地质预报;1.2.2 地质编录、围岩类别的更改通知及围岩类别的鉴定;1.2.3 施工期临时支护形式的确定;1.2.

2、4 地质超挖的鉴定;1.2.5 不良地质地段的处理;1.2.6 重大地质问题的处理;1.2.7 施工期围岩临时监测及资料分析;1.2.8 配合各阶段的验收和导流洞工程过流前的安全鉴定。第二章第二章 施工地质工作组织施工地质工作组织2.1 导流洞工程的施工地质工作由长江院导流工程地质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地质”) 、监理地质人员和施工单位地质人员共同承担,设计地质、监理地质和施工单位地质人员数量应结合工程进展和各自承担的职责需要配备。2.2 每月 28 日前各单位将现场地质人员值班表报乌东德工程筹备组导流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导流部”) 。2.3 导流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家分别指定一

3、名现场地质工作负责人组成导流洞工程地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当协调小组成员离开现场时,要指定一名临时代替人行使其职责,以便及时进行地质工作联系。2.4 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沟通、联系、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地质工作,并于每月 9 日召集会议对上月地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月地质工作提出要求。第三章第三章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各单位的主要职责3.1 导流部主要职责3.1.1 参加监理组织的不良地质问题研究处理;3.1.2 参加监理组织的基础验收;3.1.3 审定地质超挖报告及大的随机支护方案;3.1.4 负责组织重大地质问题的研究处理。3.2 设计地质的主要职责3.2.1 负责提供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4、、施工期补充地质勘探资料;3.2.2 负责施工地质编录工作;3.2.3 负责围岩类别的更改通知及围岩类别的最终鉴定;3.2.4 负责对施工期围岩临时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3.2.5 参加监理组织的现场工程地质问题研究处理,提出分析及处理意见;3.2.6 审核地质超挖报告;3.2.7 提供不良地质问题或重大地质问题所需的地质资料;3.2.8 提交完工工程的阶段性地质成果与竣工工程的施工地质报告 ;3.2.9 参加监理组织的基础工程验收;3.2.10 及时发布地质简报,按时提交地质月报、年报。3.3 监理的主要职责3.3.1 负责施工期地质工作的联系与协调工作;3.3.2 审批施工单位报

5、送的临时支护方案;3.3.3 指导处理因地质原因引起的隧洞安全问题;3.3.4 和施工单位人员一起现场确定支护锚杆钻孔部位、方向;3.3.5 督促做好地质预报与安全监测工作;3.3.6 组织制定不良地质问题的研究处理;3.3.7 组织基础工程验收,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3.8 做好监理当月地质工作简报与年终地质工作总结。3.4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3.4.1 随时掌握施工地质变化情况,如遇不良地质问题,及时报告监理与设计地质;3.4.2 对不良地质区段及时实施临时支护;3.4.3 负责施工期临时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监理及设计报送监测资料;3.4.4 配合设计地质人员做好地质编录、超前预报等地质管理

6、工作;3.4.5 及时报送因地质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更审批表;3.4.6 按时填写施工地质工作日志,随时供监理、设计查阅,按周通报进度计划和当日工程进展情况;3.4.7 参加工程验收;3.4.8 做好相关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地质编录地质编录4.1 导流洞工程施工期地质编录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地质编录(含开挖边坡)工作必须在覆盖之前随开挖进度及时进行。4.2 地质编录实施中的现场配合工作由左、右岸导流洞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并按合同规定义务,及时提供工作面地质素描工作辅助条件。特别是洞内桩号的标识,必须按 10 米一个桩号标注。4.3 设计单位应按施工单位提供的周进度计划制定地

7、质素描计划并安排足够的现场值班人员。4.4 设计地质现场值班人员应于每天 8:30 到导流洞现场地质值班室,和监理及施工单位的地质人员一起举行当天地质工作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确定当日的编录计划,并就施工过程中有关的地质问题进行沟通,该会议由监理主持。4.5 设计单位的地质编录不代替施工单位的地质编录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超前地质预报超前地质预报5.1 导流洞工程施工超前地质预报主要由设计单位承担。5.2 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设计单位应提前一周对开挖岩石的地质情况进行超前预报,内容包括:围岩的性质类别,结构面发育情况,地下水活动情况、开挖与临时支护建议等。5.3 当开挖即将穿越大的结构面及不

8、同地层时,应提前二周发布专题预报。5.4 设计单位提交的地质超前预报应及时报至导流部,由导流部及时分发给各有关单位。5.5 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地质人员应结合设计单位的地质预报对每班作业的岩石情况进行描述和预测,对于不稳定岩体应该及时发布警告并提出临时支护方案。第六章第六章 地质超挖的报批程序地质超挖的报批程序6.1 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认为超挖部位存在因地质因素造成的超挖,必须在覆盖之前,1 周内向监理部书面提出地质超挖申报。特殊情况例外。6.2 现场确认工作应在覆盖前 4 小时内由监理通知各方到现场完成。其中一处塌方在 10m3以内的地质超挖,由监理自行确认,导流部审批;10m3以上 20m

9、3以下的地质超挖,由监理与设计共同到现场确认,导流部核批;20m3以上的超挖应由导流部组织各方到现场一起确认。6.3 地质超挖申报主要内容应包含:地质超挖量审批表,超挖部位的施工工艺简要叙述、地质素描图、实测断面图与地质超挖量计算表(同时提交实测断面图电子版)及有关工程照片等。6.4 施工单位应持地质超挖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6.5 地质超挖量应扣除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的允许超挖量,当地质超挖量小于断面平均允许超挖量时,不予计量;6.6 一处地质超挖量大于 20m3的,在覆盖之前,由测量中心复核后核定。其中:一处地质超挖量指单个掌子面由于一个层内、层间错动带或断层等不良地质因素造成的地质超挖量。

10、第七章第七章 不良地质地段的处理程序不良地质地段的处理程序7.1 隧洞开挖工程中,由于不良地质问题的影响,需要改变支护型式时,施工单位必须在 1 小时内通知监理和设计,设计和监理应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确定开挖和支护类型,填写围岩开挖支护型式确认单,施工单位据此施工,设计单位随后补出设计变更通知正式确认。7.2 隧洞开挖工程中,由于不良地质问题的影响,必须进行临时支护,但不需改变支护型式,需增设随机锚杆支护:增设随机锚杆 5 根以内,由监理现场决定,设计补充确认;增设 5 根以上,原则上由监理通知设计到现场研究确定。但以下情况例外:7.2.1 为保证施工安全必须及时设置的随机锚杆由现场监理确

11、定,设计补充确认;7.2.2 当监理不在或不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岩体为多组结构面所切割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保证施工安全必须及时增设锚杆时,可电话通知监理后由施工单位自行决定,并做好记录。随机锚杆的报批程序是施工单位提出监理或设计现场确定施工单位报技术核定单监理审批设计审批业主审批计量。7.3 由于围岩不稳定,影响隧洞洞口开挖,需增设锁口锚杆时,由监理通知设计到现场确定。7.4 由于围岩破碎影响隧洞开挖时,如设计有超前锚杆的,按设计施工,如设计没有时,由监理现场确定。第八章第八章 重大地质问题的处理程序重大地质问题的处理程序8.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要地质情况或大面积塌方、岩爆或大量涌

12、水等重大地质问题出现时,应停止施工,并按以下程序处理。8.1.1 施工单位必须在发生之后 2 小时内通知监理;8.1.2 监理应及时通知导流部、设计,会同施工单位到现场研究处理意见;8.1.3 施工单位根据研究意见拟定处理方案报监理;8.1.4 由导流部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处理方案;8.1.5 施工单位按照审定方案及时组织实施。8.2 如需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或采用其它手段以进一步探明不确定的地质问题,由设计组织实施,并将探明的结果及时报送导流部。导流部根据设计提供的资料组织设计、监理及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施工单位依据处理方案制定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9.1 本细则由乌东德工程筹备组导流部制定并发布;9.2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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