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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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信贷资产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通知 (银监发29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甘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

2、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既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也包括各级行(联)社机关本身及省联社办事处的非信贷资产。其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类。(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

3、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第四条 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四)

4、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实施的原则,由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落实组织、培训、试点、推行、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二章 分类方法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

5、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100%。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

6、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断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专家组可由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第三章 核心定义第八条 本细则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

7、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第九条 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一)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二)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三)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 ;(四)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五)损失类

8、: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 “基本损失” 。第四章 分类标准第十条 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账面价值法一般可认定为正常类。第十一条 专项央行票据分类标准:(一)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二)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第十二条 同业债权分类标准:“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一)拆放同业分类标准:1、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

9、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的,可以划分为正常类:(1)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2)拆借未到期;(3)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4)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2、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的可划分为关注类:(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2)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3)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合作;

10、(4)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5)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3、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的,可划分为次级类:(1)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2)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足额收回债权;(3)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做出较大调整;(4)拆借款项本息逾期 30 天(含)以内;(6)预计损失率 30%(含)以内的。4、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

11、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的,可划分为可疑类:(1)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2)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3)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 100%,且当年继续亏损;(4)农村信用社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5)拆借款项本息逾期 30 天以上;(6)预计损失率 30-80%(含) 。5、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1)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

12、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2)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3)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4)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

13、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债权。(5)因上述(1)至(4)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6)由于上述(1)至(5)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 2 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7)预计损失率为 80%以上。(二) “存放同业款项”分类标准: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预计损失率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款项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1、存放金融机构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存放款本息不能按

14、时足额偿还,可以划分为正常类: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款项的所有权有争议的,至少分为关注类,至少分为关注类;3、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支取逾期 1 至 30 天(含) ,或预计损失率30%(含)以下的,至少分为次级类;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是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在 30-80%(含)的,或经多次谈判和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的,或存放款项逾期 30 天至 90 天(含)的,至少应划分为可疑。 5、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损失率在 80%以上的,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能提起诉讼(仲裁)的,或逾期超过 18

15、0 天的,应至少划分为损失类。(三) “买入返售资产”分类标准: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划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或预计损失率 30%(含)以内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或预计损失率在 30-80%(含)的,至少分为可疑类;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预计损失率在 8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第十三条 待处理抵债资产分类标准“待处理抵债资产

16、”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考虑资产状况、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进行质量分类。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分类标准为:(一)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认定为关注类;(二)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 30%(含)的认定为次级类;(三)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变现后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 30%80%(含)的,认定为可疑类;(四)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 80%(含)以上的认定为损失类。未在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时间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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