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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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以下简称“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

2、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投资)监理制,是指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联合选择并委派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单位(以下简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同时形成名录管理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工作。第四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和浦东新区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合法性、2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

3、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职责分工分工第五条 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是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的主管部门,制定财务(投资)监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委托工作;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稽察办”)受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的委托,具体承担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发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超投资隐患或委托方要求核查的项目,可实施项目稽察。第七条 项目法人(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财务(投

4、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对代建单位出具的文件资料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第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为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提供现场办公等必要条件;及时通知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参加工程会议及有关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及时将有关合同文件、工程款付款申请等资料提交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落实项目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委派范委派范围围与方式与方式 第九条 财务(投资)监理的委派范围、委派方式与后续管理将按照建设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不同进行区分:(一)对于区级财力直接出资、融资不包干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3符合以下情况的,由区财

5、政局和区发改委从名录库中选择并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日常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由新区稽察办负责。(1)管线及绿化搬迁等前期类项目;(2)建安投资金额在 1 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3)建安投资金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公共事业建筑类项目;(4)建安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类项目。(二)对于融资不包干且在本条第一款限额以下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以及融资包干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由融资单位从名录库中选择并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同时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制度(详见附件)的要求,负责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新区稽察办将从中抽取一定

6、数量的项目对财务(投资)监理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名录库排名挂钩。(三)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可视情况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第四章第四章 准入和准入和选择选择第十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主体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单位。(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取得甲级资质证书三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须取得执业资质三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未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水准,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齐全完善。(三)承担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

7、、4法规,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根据当年委派财务(投资)监理的项目计划,委托方(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融资单位)按照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在名录库中选择并委派相应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为保证委派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委派项目的数量和委派项目的大小将与考核排名挂钩。 第五章第五章 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第十二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负责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与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委派的时间点一般在工可批复之后。 第十三条 资金监控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月

8、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二)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建立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分析表,对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项目投资的情况进行分析,预判超投资风险。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5(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

9、规定。(二)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五)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六)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协助通过政府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第十五条 投资控制的具

10、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参考。(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审核建设项目的管线及绿化搬迁等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6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

11、,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参考。(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1、审核施工图预算。2、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3、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4、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5、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6、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

12、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7、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8、及时预警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7时,为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9、协助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归档。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

13、、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委托方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就评价结果出具书面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提供给新区稽察办。第十七条 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的具体质量要求、工作时限、操作流程等须严格按照浦东

14、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制度规定实施。第十八条 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实行月报及专报制度。(一)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每月编制财务(投资)监理月报,按时送新区稽察办。(二)在项目的关键节点或出现重大问题时,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及时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对项目投资控制的前景作出客观评估,并提出专业的优化方案或控制措施,送新区稽察办。8对于建设过程中发生签证和设计变更时,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在事前进行一事一报,并及时赴现场查看了解项目变更情况,预估变更费用,针对变更内容的必要性、真实性及经济性作出专业判断,形成专报送新区稽察办。第十九条 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一)针

15、对财务(投资)监理过程中需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由区发改委与财政局召集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联席会议可视项目情况不定期召开。(二)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临搬方案、体量较大、有争议且影响投资控制的重要问题,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组织论证会,最终方案须经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认可后才能予以实施。第二十条 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实行关键节点的复审制度。在重大项目、管线搬迁等复杂项目的预结算审核等阶段,新区稽察办将另行聘请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财务(投资)监理已审核的内容进行随机复审,复审结果纳入财务(投资)监理的考核成绩中。第二十一条 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实行工程资金申请

16、的审核制度。在委派财务(投资)监理项目的工程资金请款程序中,财务(投资)监理须对项目月度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区财政局或融资单位在财务(投资)监理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后,予以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实行回避制度,与设计、评估咨询、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的单位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三条 应遵循委托合同约定或委托方提出的其他要求。第六章第六章 收收费标费标准准第二十四条 财务(投资)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 号)中9“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财务(投资)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投资)监理费用原则上不得变动。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工作量增减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可与委托主体协商调整费用。第二十六条 财务(投资)监理费用与财务(投资)监理的工作质量挂钩,财务(投资)监理费用的支付申请由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经新区稽察办审核,报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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