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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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4 号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 2014 年 7 月 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4 年 8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

2、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2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

3、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臵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 30 分钟内,

4、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5、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4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 2 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

6、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

7、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

8、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6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审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秘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内容;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 (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

9、任承诺书; (四)不得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应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7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

10、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 擅自卸载、 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参与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

11、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8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12、(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 60%的; (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 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 诬陷、 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9 考点违纪违规现

13、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 2 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有关人员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违纪违规证据。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 2 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单。记录单内容包括: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填写完成并经考试工作人

14、员签字后,应当及时报考点主考签字认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将记录内容和拟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理人。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按要求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考点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考点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并及时报送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0 第十八条 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除当年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15日内报省级卫生计生行

15、政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不当处理决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调查、纠正,也可以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监督管理,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 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考点主考、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依照本规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

16、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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