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体育用品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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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第 1 页 共 15 页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一、一、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涉及公司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公司指“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指接受“福建省同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独立财务核算的主体。劳动合同和涉及到人

2、身关系的合同的管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内控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所有合同应当书面签订,不得以电子合同、传真件合同等形式签署。第五条 没有公司总经理明确授权,任何人不得签署担保合同,或者可能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签订:(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二) 合同相对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三) 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七条 合同签订人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非经明确授权,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签署合同的权限再次授权给他人

3、。二、二、合同立项合同立项第八条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对需要签订合同的事项,应提前开展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授权范围报有关领导初步审批。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第 2 页 共 15 页第九条 合同项目经有关领导初步同意后,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应根据项目自身情况和有关领导意见,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项目内容进行协商确定,并达成初步共识。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以防止出现合同诈骗或者合同无效的情况和潜在的风险。审查包括:1)合同主体为企事业单

4、位的应具有经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权利能力文件,其核载的内容须与实际相符;合同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其核载的内容须与实际相符;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3)由代理人承办、签署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4)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生产能力、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一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订本合同时,未涉及

5、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6)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7)涉及到机动车、不动产买卖或者租赁、担保的,应核查所有权状况和是否已经有设定担保的情况。8)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如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存在瑕疵,合同承办人应立即上报部门领导,并通知内控管理中心。由内控管理中心做出风险评判后决定是否继续与合同相对人谈判;如风险较大,而又存在签署合同之必要的,应当取得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三、三、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采用公司合同范本

6、。第十二条 不能采用公司合同范本的,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必要时可以请求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第 3 页 共 15 页内控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予以协助。合同起草、修订后应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二)签约的目的和依据;(三)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方法) ;(四)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涉及款项往来的合同应当注意月结天数及付款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原则上采用银行汇款方式,并且

7、应当保留对方收款依据;) ;(五)税金(买卖合同以及装修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包含税金的必须要求对方开具正规发票;如未写明价格是否含税的,该价格视为含税价) ;(六)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管辖应尽量争取我方所在地) ;(九)变更或解除条件;(十)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应该明确的条款;(十一) 合同正副本份数(原则上我方至少两份合同原件) ;(十二) 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十三) 约定的联系方式;(十四) 附件名称(如有) ;(十五) 签约的地点、日期(原则上签约地点应为我方公司所在地);(十六) 签约各方

8、开户银行和账号(原则上应在合同上写上各方银行账户信息;如对方另行提供的,应由其签字盖章后书面提供。当收款账号与合同签订人不一致,且无合同签订人书面授权文件时,财务应当拒绝付款) ;(十七)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当事人为个人可以仅签字并盖手印;代理人签署合同的,需提供有效授权书,授权书需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时效) ;(十八) 合同为两页以上的(含两页) ,公司的需加盖骑缝章;个人的需在每页上签字或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第 4 页 共 15 页者盖手印。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人须在 KM 系统“同步-合同管理”版块

9、下提交相关流程。提交流程须按照流程表单下的说明,将合同文本连同对方有关证照及资质证明等文件的扫描件作为流程附件。第十五条 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合同流程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或者确实存在瑕疵的合同,内控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承办人改正。第十六条 签字人员需明确自己是否有权签署合同,未被授权的,不得对外签署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总部由财务管理中心保留合同正本一份,内控管理中心、人力行政中心备案或者复印一份;分公司由财务部门保留合同正本一份,内控管理部、人力行政部备案或者复印一份。第十八条 合同正本必须妥善保管,禁止借出财务办公室。四、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第十九

10、条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财务部门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内控部门协助承办部门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书面往来文件、电子邮件等,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履约困难或者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并通知内控管理中心,以酌情决定行使抗辩权、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备下列情形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付款:一一一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的;一一一 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一一一 未到付款期限的;一一一 对方明显严重违约的。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

11、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变更、解除:(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应当以书面为准;(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第 5 页 共 15 页(三)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四)对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五)法律规定的变更、解除情形出现的。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解除流程参照合同签订流程执行。五、五、 合同归档保管合同归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合同经办人及管理人员应做好合同等文件的移交与保管归档工作。第二十六条 经签署已生效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应

12、由专人负责分门别类归档管理,并登记造册,注明合同名称、编号、内容、双方名称、合同移交保管时间、履行情况等。分类要求以便于查找和保管为原则,由归档管理部门或人员自行决定,但应将已履行完毕或终止的合同与正在履行的合同分类归档,便于对未履行的合同进行核实与追踪。第二十七条 合同如有变更的,合同编号不予改变。变更前后的合同文件应放置在一起保存。第二十八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合同等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分类归档。合同等文件需要移交至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由接收部门指定专人予以归档管理。文件移交应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九条 已履行完毕、有效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终止的合同,原则上应当

13、至少保存两年方可销毁,对重要的需要长期保存的合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超过保存期限无需保存或继续保存没有意义的合同,应整理出详细清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报总部批准确认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工作至少需要两名人员共同进行,做成销毁记录并签字,连同已审批的销毁详细清单备案保存。六、六、 责任划分责任划分第三十条 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

14、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第 6 页 共 15 页(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因合同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其总部上级相关负责人除确实不知情以外,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或者

15、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七、七、责任处罚责任处罚第三十三条 对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处分和禁入限制:(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 、赔偿损失;(二)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通报批评、降级(职) 、责令辞职、解聘、开除;(三)禁入限制是指在 3 个月至 5 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公司聘用或者担任公司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合同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

16、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发生一般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责任认定实施处分。(二)发生较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责任认定实施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责任认定实施处分。(三)发生重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责任认定实施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责任认定实施处分。(四)发生特别重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同甘共苦、和谐共处、分享阳光、同步快乐第 7 页 共 15 页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并根据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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