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e顺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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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康附加 e 顺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泰康附加 e 顺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2.2 ?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

2、仔细阅读.6.3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汇率结算 6.3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7.2 周岁 7.3 交通工具 7.4 中国境内 7.5 意外伤害 7.6 医院 7.7 当地 7.8 中国境外 7.9 医疗机构 7.10 既往症 7.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 艾滋病 7.12 康复治疗 7.13 牙齿治疗 7.14 醉酒 7.15 毒品 7.16 酒后驾驶 7.

4、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7.19 机动车 7.20 潜水 7.21 攀岩 7.22 探险 7.23 武术比赛 7.24 特技表演 7.25 有效身份证件 7.26 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2015医疗保险 01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顺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顺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 e 顺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被

5、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合法有效 (见 7.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

6、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7.2)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或者境外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境内/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由您在投保 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电子保 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

7、类,您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 可同时投保两类: 一、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交通工具(见 7.3)的; 二、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或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 单上。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者乘坐的且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的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 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两类,您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 可同时投保两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并在电子保险 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 境内意外伤害

8、医疗保险金 境内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内(见 7.4),因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7.5)事故, 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医院(见 7.6)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 ) ,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 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所约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当地(见 7.7)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境外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境外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中国境外(见 7.8)以及在由中国境内(外)前往中国境

9、外(内)途 中,因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 7.9)接受治疗,从而 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 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所约定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门诊费: 会诊费、 化验费、 X 光费、 超声波及药费, 但计算机断层扫描 (CT) 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住院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不包括陪护) 、ICU 病房费、诊 断费、治疗费、病房(床位费) 、输血费、输氧费; (3) 手术费:包括手术费、手

10、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器械及 材料费、麻醉费(不包括镇痛) ; (4) 处方药品费:医疗机构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后,选择回中国境内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 并发生前述医疗费用的,该医疗费用还应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规定。 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 疗费用大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 100 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多次接受治

11、疗,我们在 每次计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 100 元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 3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 零时起 30 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某一类交通工具的境 内/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电

12、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境内/境 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交通工具的境内/境外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境内/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我们对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我们累计给付的某一类交通工具的境 内/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境内/境 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 12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交通工具的境内/ 境外意

13、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境内/境外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的 120%,我们对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补偿原则 2.4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 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 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5 责任免

14、除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既往症(见 7.10)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7.11)、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3)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4) 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治疗(见 7.12) 、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牙 齿治疗(见 7.13) 、安装假肢、非意外

15、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被保险人醉酒醉酒(见 7.14)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毒品(见 7.15) ; (8)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7.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7) 、或者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7.18)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7.19) ;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潜水(见 7.20) 、跳伞、攀岩攀岩(见 7.21) 、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7.22) 、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 7.23) 、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7.24) 、赛马、赛车; (11)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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